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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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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6-1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6-084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孙公司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428.29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可能对本公司损益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由于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已预提费用2,428.29万元。

公司控股孙公司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司达南京”)于2016年12月7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苏01 民初 1203号】、举证通知书【(2016)苏01 民初 1203号】及《民事起诉状》副本一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江苏省环保联合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现将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江苏省环保联合会

住所地: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华 职务:秘书长

2、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化学工业园区白龙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忠

3、诉讼请求: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428.29万元,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用人民币17万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其理由

根据江苏省环保联合会《民事起诉状》陈述,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与理由主要内容如下:2016年10月8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0刑终185号《刑事裁定书》,维持一审判决,判处德司达南京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上述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江苏科技咨询中心(2014)认字第04号污染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报告结论,认定被告外委处置废酸属于危险废物,废酸液排放数量2,698.1吨,环境污染修复费用为2,428.29万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该案件已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尚在举证期限内。本案件可能对本公司损益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由于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德司达南京已预提费用2,428.29万元。

德司达南京系德司达全球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本公司于2012年末通过可转债转股的方式收购德司达全球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控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德司达南京的股权。

四、其他事项

关于德司达南京前期涉及环境污染的诉讼事项,详见本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6号),以及于2016年10月29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诉讼裁定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5号)。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信息以指定媒体披露为准。

五、备查文件

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苏01 民初 1203号】;

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6)苏01 民初 1203号】;

3、《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六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