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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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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公告

2016-1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6-088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关于公布安徽省2016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科高(2016)53号文件,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相关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连续三年(即2016年、2017年、2018年)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享受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次认定将对公司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代码:2016-089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立合资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为了进一步巩固公司在国内钢结构市场的地位,促进公司在钢结构绿色装配式住宅产业化和智能立体车库领域的快速发展,发挥市场影响力和资源优势,开拓市场。经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与天成致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致远”或“乙方”)共同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成立合资公司——河南天成鸿路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鸿路”)(暂定名,以工商注册为准)。本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20%。天成致远出资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80%。

(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1日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天成致远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方基本情况

名称:天成致远有限公司

住所:临颍县颖川大道西段立交桥西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薜志

注册资本:壹亿圆整

天成致远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房屋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钢结构加工与销售等领域的投资与发展。天成致远旗下博鑫置业有限公司是国家发改委审核通过的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县政府批复的棚改项目面积为500亩、93万平方米,已建成“天成逸家”小区有18万平方米,开发的商住小区有“天成逸家·天园”和“天成逸家·成园”等。

天成致远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拟设立合资公司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天成鸿路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注册为准)

公司注册地址:河南临颍县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小写:¥50,000,000元)

出资情况: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20%。天成致远出资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80%。

合资公司致力于钢结构住宅产业化和智能立体车库在河南地区的推广及快速发展。

四、对外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其中甲方出资1000万元,持有天成鸿路公司20%的股权;乙方出资4000万元,持有天成鸿路公司80%的股权。该公司的设立目的主要是与漯河市辖区范围内的各级政府对接钢结构建筑项目、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智能停车场(库)投资建设和运营项目及其他相关项目。

(二)双方一致同意,天成鸿路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1名,乙方委派2名。董事会的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双方一致同意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甲乙双方另各委派一名董事。双方一致同意,天成鸿路公司不设立监事会,由甲乙双方各委派一名监事,董事会成员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三)天成鸿路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由乙方委派,公司设立财务经理1名,由甲方委派;主办会计1名,由乙方委派。财务报销程序中,根据授权管理体制,财务审核由财务经理签字。副总经理、总监、总工程师等人选可根据合作情况由双方向董事会推荐合适人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任命。无合适人选的向社会公开招聘。

(四)甲乙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天成鸿路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一方向非股东方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一方应购买被转让的股权,如不购买被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经全体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包含前款规定的视为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五)甲乙双方均不得以天成鸿路公司的名义及股权对外担保,如确因经营需要所做的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六)违约责任:

1、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何陈述和保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

公司拟利用自有资金投入。

六、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设立合资公司所需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投资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有一定的高层钢结构设计、制造及安装能力;天成致远有一定的品牌和销售渠道,具备了较强的房屋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钢结构加工与销售等领域的投资与发展能力;此次合作也是公司与天成致远有限公司签订《绿建产业项目合作协议》执行过程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将加速具体项目的合作进程。对公司经营产生比较积极的影响。

七、对外投资的风险

公司设立合资公司事项可能存在市场变化风险、经营管理风险等,投资回报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关于天成致远有限公司之合资协议。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6-090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知于 2016年12月07日以送达方式发出,并于2016年12月11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会议由董事长商晓波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以书面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审议并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1)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天城致远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天成致远有限公司共同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成立合资公司河南天成鸿路绿色建筑产业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注册为准)。本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20%。天成致远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80%。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合资公司的公告》于2016年12月12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6-091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到期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鸿路钢构”)

于 2016 年12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66号文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8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81,145,902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01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217,999,989.0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0,082,597.7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187,917,391.26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8月15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第5-12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2016年8月26日,公司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在上述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及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相关监管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相关监管规定的情形。截至2016年12月11日,本次募集资金账户余额77188.06万元,包含利息37.69万元。

三、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同时缓解流动资金的需求压力,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3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按同期一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可节约财务费用 625.50 万元。

公司本次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监事会意见

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到期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将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3、保荐机构意见

广发证券作为鸿路钢构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认为:

鸿路钢构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可以缓解公司流动资金压力、降低财务成本。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及建设计划作出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己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广发证券对于鸿路钢构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之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6-092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12月7日以送达方式发出,并于2016年12月11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沈晓平主持,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到期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将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6-093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天成致远有限公司

签订《绿建产业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本协议仅为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指导和基础性文件,具体合作方式、合作项目另行商议和约定。本协议的执行情况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协议的签订对本公司2016年度业绩产生比较积极的影响。

一、战略合作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近日,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甲方”)与天成致远有限公司(或“乙方”)签订了《绿建产业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本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性协议,暂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投资合作事宜明确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天成致远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房屋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钢结构加工与销售等领域的投资与发展。天成致远旗下博鑫置业有限公司是国家发改委审核通过的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县政府批复的棚改项目面积为500亩、93万平方米,已建成“天成逸家”小区18万平方米,开发的商住小区有“天成逸家·天园”和“天成逸家·成园”等。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钢结构制作施工企业。具有钢结构制作特级资质、钢结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2009年以来致力于绿色装配式建筑和智能立体停车库等技术研发实践,2014年获安徽省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2016年获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及安徽省装配式住宅和智能车库行业技术中心。

双方本着为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双赢、共谋发展目标,双方意愿达成以资本为纽带的合作关系,拟在河南省漯河市共同开发钢结构绿色装配式住宅产业化和智能立体停车场(库)市场。具体如下:

(一) 甲方拥有以下技术及资源允许乙方享有使用。

1、钢结构住宅及立体车库的全部技术体系方案;

2、经国家建设部和知识产权局授予甲方的钢结构产品资质和专利技术有效期内的实施许可及合作有效期内甲方后续的研发成果;

3、协助钢结构构件加工厂所需的技术、管理体系及培训;

4、钢结构住宅全部构件、部品部件的有偿提供;

5.建厂及生产设备的指导和采购方案、设备战略合作方资源;

6.品牌、标识系统及合作方向的相关资质。

(二)合作区域

以上合作方向的资质、技术、资源乙方只能在河南省漯河市区域范围内使用,享有在该区域的独家经营权。

(三)技术及资源使用费

1、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一周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合作方向的资源使用费1000万元。截止公告日甲方已经收到乙方支付的资源使用费500万元。

2、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规划设计等技术支持单独收费,材料采用合资公司生产基地的产品,在合资公司不能满足需求时,采用甲方产品。

(四)成立合资公司

1、合资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甲方出资1000万元,占股20%;乙方出资4000万,占股80%,可分次同比例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2、合资公司成立后,乙方在本协议范围内的所有权利及义务转移至合资公司。

3、合资公司如连续三年未承接相关项目,甲方有权取消合资公司在河南省漯河市区域范围的独家经营权。

4、成立前签订具体的合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资源使用费1000万后生效。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订将有力地促进公司钢结构绿色建筑业务及智能立体停车业务在河南地区的推广和发展,对未来业绩产生比较积极的影响。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框架性协议,具体项目合作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另行商议和约定。项目的实施进度还不确定,目前已经收到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资源使用费500万,对2016年度的业绩产生比较积极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具体合作项目的情况,依法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