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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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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1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16-073

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分别于2016年12月5日、12月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0日上午10:00-11:00以电子邮件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杜力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国盛证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中江信托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关于国盛证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中江信托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司章程>修正案》、《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公告》、《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三、备查文件

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16-074

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盛证券及其下属子公司

与中江信托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2016年内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合称国盛证券)向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信托)推介信托业务并取得服务收入。经初步核查和预计,上述交易将导致本公司(合并)在2016年5月6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增加服务收入约9,500万元。

因中江信托系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中江信托为本公司关联方,上述国盛证券向中江信托推介信托业务并取得服务收入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信息系本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开展对国盛证券2016年度预审计工作时发现。国盛证券为本公司2016年度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标的公司,自2016年5月6日起纳入合并报表。由于收购后整合时间较短,整合面较广,以及国盛证券相关工作人员对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运作规范了解不足等因素,本次交易在未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情况下已经部分实施,本次交易存在决策程序和披露瑕疵。

2016年12月10日,经本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并将本次交易提交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在审议相关议案的股东大会上,与本次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关联方为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中江信托成立于2003年4月14日,法定代表人裘强,注册资本300,505.1748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88号,经营范围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中江信托在政府融资信托业务及银行信托通道业务领域具有比较竞争优势。

本公司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前,中江信托为国盛证券控股股东。在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实施过程中,中江信托因向本公司出售其所持有的国盛证券全部股权而取得本公司对其定向发行本公司股份,成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且持股比例超过5%。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信托业务推介服务。

国盛证券利用其覆盖全国的营业网点、较为广泛的市场资源,通过向中江信托推荐介绍信托业务,实现服务收入的增长。由于当前信托业务中政府融资信托和银行信托通道业务同质化竞争激烈,业务承揽日益成为比业务承做更为关键的因素。国盛证券拥有230余家证券经营网点,营业网点数量在全国所有券商排名中位居前列。这些经营网点的设立,一方面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另一方面也为公司开展证券业务及综合金融服务积累了一定的人才和信息资源。

本次交易服务内容一般包括:1、利用营业网点区域优势全面、及时地搜集、掌握本地投资、融资需求信息与资源;2、向有信托业务需求的投资方、融资方推介中江信托;3、通过比较、筛查,向中江信托推荐介绍相对成熟的信托业务需求信息;4、在合规前提下为投资方、融资方与中江信托开展信托业务提供金融、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咨询、评估以及交易模式设计等服务;5、应中江信托要求,在国盛证券业务许可范围内协助其完成信托项目成功运作所需的其他各项工作。

需要说明的是,国盛证券在提供信托业务推荐服务过程中,与证券业务实施了必要的隔离;所有信托项目由中江信托独立承做,国盛证券不从事任何信托项目承做工作,不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本着长期友好合作、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发挥相对优势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即:按成功推介项目净收益(即实际收入扣减相关税费后所得金额)的约定比例或定额计算。

五、交易协议的签署和执行情况

(一)协议的签署情况

1、国盛证券与中江信托

2016年7月至11月间,国盛证券(母公司)与中江信托签署相关交易协议。根据该等协议,国盛证券(母公司)向中江信托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金融及行业信息咨询、财务分析与诊断、战略咨询、项目推介等,中江信托向国盛证券支付财务顾问费,金额按成功推介项目净收益(即实际收入扣减相关税费后所得金额)的约定比例计算;协议执行时间自2016年5月6日起;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经双方内部有权机构批准同意后生效。

2、上海全钰与中江信托

2016年7月,国盛证券全资子公司上海全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全钰)与中江信托签订《投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约定上海全钰为中江信托计划提供融资方案设计等相关顾问服务,该专项财务顾问费用共计人民币160万元。协议自交易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国盛期货与中江信托

2016年10月,国盛证券全资子公司江信国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期货)与中江信托签订《金融经纪服务协议》,约定由中江信托聘请国盛期货为其提供金融经纪服务,服务费191.80万元。

(二)协议执行情况

截至2016年11月末,国盛证券为中江信托累计百余个信托项目成功实施提供服务;国盛证券(母公司)、上海全钰、国盛期货已取得中江信托支付的服务款项合计1,810.74万元。

六、本次交易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目的

本次交易目的是发挥国盛证券网点优势,增加营业收入。

(二)本次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国盛证券系本公司金融业务重要运营实体。本次交易系国盛证券发挥网点扩张建设优势、通过与中江信托合作并实现服务收入增长的安排。本次交易如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全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预计可以增加本公司(合并)2016年度营业总收入约9,500万元。

本次交易具有必要性并真实发生,交易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且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侵害本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国盛证券充分利用资源优势获取收入,相关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在未经本公司董事会等权利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即予部分执行,存在一定决策程序和披露瑕疵。除此以外,未发现本次交易事项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我们同意国盛证券进行本次交易,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本公司敬请投资者留意以下提示

本次交易预计可以增加本公司(合并)2016年度营业总收入约9,500万元,该数据只是初步测算结果。截止目前,尚有部分已完成的服务未结算;尚有部分服务预计在2016年12月完成和结算,但该预计能否最终实现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尚待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未获通过,对应收入将不被会计确认。

本公告涉及所有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机构审计。

九、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3、其它文件

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16-075

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5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投资概述

1、投资目的:提高短期闲置的自有资金在闲置期间的资金收益。

2、投资额度:不超过5亿元。在该等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合作银行发行的安全性高、风险低、期限短的理财产品,包括保证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或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但投资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中规定的风险投资。

4、投资期限:单笔投资期限不超过3个月。

5、投资决策:授权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根据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预计行使决策权并具体实施。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

6、资金来源: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涉及公司发行证券募集资金。

7、公司与提供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8、根据《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面临政策风险、延期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传递风险、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

本次拟投资产品,受宏观经济及相关法律法规变化的影响,存在一定系统性风险。同时投资也存在由于人为操作失误而引致的操作风险。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下:(1)明确实施程序,指派专人根据市场行情,在充分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前提下提出具体投资方案,选择合适发行银行发行的合适产品,并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实施。(2)及时跟踪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潜在风险因素,及时组织评估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审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短期闲置的自有资金适度进行投资理财,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

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短期投资理财,并辅以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可以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投资对象为合作银行发行的安全性高、风险低、期限短的理财产品且公司已就本次投资拟定风险控制措施,可有效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本次投资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进行本次投资,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16-076

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2月27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2月26日—2016年12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6日下午15:00—2016年12月27日下午15:00。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1)现场表决: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截至2016年12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昌宝东路13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议程

1、审议《关于国盛证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中江信托关联交易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上述议案2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所有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内容详见2016年12月1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有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需持有授权委托书(附件2)和代理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登记

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需持有授权委托书(附件2)、代理人身份证。

(3)其他事项

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时间为准)。传真登记请于发送传真后电话确认。

2、登记时间:2016年12月20日至12月26日8:00—17:00。

3、登记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昌宝东路13号。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详见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五、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会议联系人:方胜玲

3、联系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昌宝东路13号 邮政编码:528306

4、电话/传真:0757-26680089

六、备查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670

2、投票简称:国盛投票

3、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 议案设置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上述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6年12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26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6年12月27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召开的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代表本人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进行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单位(本人)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注: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相应表决意见栏内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否则,受托人有权自行对该事项进行投票。

2、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作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投票赞成或反对某议案或弃权。

3、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4、单位委托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委托须经本人签字。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股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二〇一六年 月 日

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一、原《公司章程》第一条为: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现修订为: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二、原《公司章程》第四条为: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修订为: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osheng Financial Holding Inc.

三、原《公司章程》第十条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订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章程中对控股子公司适用的条款,应在控股子公司相关的法人治理文件中体现。本公司有权监督控股子公司的执行情况,若本公司向该控股子公司委派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该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控股子公司执行。

四、原《公司章程》第十八条为:

第十八条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注:该等发起人是以广东华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截至2010年8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人民币293,141,214.80元,按照1:0.5117的比例折为股本,整体变更设立为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现修订为:

第十八条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时,股份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5,000.0000万股,设立时发起人的姓名(名称)为:华声(香港)有限公司、佛山锐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远茂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诚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信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天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长利佳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五、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所述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订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所述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六、原《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为: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现修订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七、原《公司章程》第四十条为: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与公司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实现机构、业务、人员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性,并严格遵循如下行为规范:

(1)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或者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

(3)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表决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或者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5)与公司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不得向公司及公司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

(6)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

(7)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

(8)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9)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现修订为: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与公司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实现机构、业务、人员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性,并严格遵循如下行为规范:

(1)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或者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

(3)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表决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或者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5)与公司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不得向公司及公司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

(6)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经营决策;

(7)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

(8)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9)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八、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现修订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九、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修订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行为,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其他主体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为: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修订为: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为: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修订为: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公司办公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为: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现修订为: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对投资者作出判断有重大影响的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十三、原《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为: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现修订为: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为: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将其股份委托他人管理的,应当按照本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将股份委托管理协议及相关文件提交公司备案留存,由公司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进行公告。

现修订为: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十五、原《公司章程》第八十条为: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现修订为: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十六、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为: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十一)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现修订为: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十七、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根据《公司法》、本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应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的下列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的,或绝对金额超过2亿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3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3亿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但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8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所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反担保及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超过以上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行使部分职权。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根据《公司法》、本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应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列交易事项: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高风险类型投资事项,投资金额在人民币20,000万元以下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高风险类型投资事项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报董事会秘书,并经有权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前述高风险投资事项一般指投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其他金融衍生品、房地产、外汇等行为。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较低风险类型投资事项,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00万元以下,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较低风险类型投资事项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报董事会秘书,并经有权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前述较低风险投资事项一般指购买理财产品、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行为。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及其他非风险投资、担保、关联交易类的交易事项,股东大会在下列范围内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则取其绝对值。公司股权投资事项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报董事会秘书,并经有权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20,000万元。但股权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的50%以上或收购出售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的3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20,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20,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20,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20,0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应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审议决定。对外担保事项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报董事会秘书,并经有权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股东大会在下列范围内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行使部分职权。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各类交易事项,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从事主营业务范围内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属于本条所称交易事项。各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分别根据其公司章程确定决策权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无论是否由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均应该遵守本条关联交易相关规定。

十八、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为: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九、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为: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十、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现修订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将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二十一、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为: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公告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刊登。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为指定披露媒体。

二十二、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条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告。

现修订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十三、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为:

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现修订为:

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二十四、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为: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现修订为: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关联关系的具体定义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规定为准,但控股子公司需遵守的法律法规对关联关系有特殊规定的,相关控股子公司还需从其规定。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五)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广东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