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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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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6-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武进不锈 股票代码:603878

(JIANG SU WUJIN STAINLESS STEEL PIPE GROUP CO., LTD.)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武澄西路1号)

特别提示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进不锈”、“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国良、顾坚勤、朱琦、沈卫强、自然人股东徐玉妹、江新明、陆海峰、翁仁初以及法人股东富盈投资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罗伟等38位自然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建银资源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朱国良、朱琦、沈卫强、徐玉妹、周志斌、吉国新、王锦蓉、吴方敏、章建新、宋建新、刘一鸣除了出具上述承诺以外,均特别承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国良家族(朱国良、顾坚勤、朱琦、沈卫强)、法人股东富盈投资及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股东(徐玉妹、周志斌、王锦蓉、章建新、宋建新、刘一鸣)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二)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情形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回购公司股票需遵守如下原则: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要求实际控制人及时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时间。

(3)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4)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公司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实际控制人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时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股票需遵守如下原则:实际控制人朱国良、顾坚勤、朱琦、沈卫强合计单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时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股票需遵守如下原则:单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合计的20%。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起,公司将在每次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劳动报酬时预提税后薪酬的20%计入该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准备金,用于该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时支付增持公司股份的对价。单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准备金累计达到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时暂停提取。增持准备金(余额)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满三年后无息返还。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时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为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实际控制人、作为股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参与发行人当年的现金分红,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发行人所有,同时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处当年应得薪酬的20%归发行人所有。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而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证监会、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但不得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3)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国良家族的相关承诺

(1)本人与一致行动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与一致行动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督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回购程序。

本人与一致行动人将督促发行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

回购与购回价格按照证监会、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但不得低于回购与购回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3)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与一致行动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①、保荐机构东方花旗承诺:

本公司已对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②、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承诺:

本所已对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③、发行人会计师及验资机构立信承诺:

本所作为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就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件,郑重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承诺仅供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用,并不适用于其他目的,且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④、发行人评估机构银信评估师承诺:

本所已对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国良家族及其控制的企业富盈投资承诺:

本人与一致行动人及控制的企业富盈投资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比例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人与一致行动人转让其所持股份尚需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人与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富盈投资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与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与一致行动人及控制的企业富盈投资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与一致行动人及控制的企业富盈投资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5%以上股东徐玉妹承诺: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比例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人转让其所持股份尚需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5%以上股东建银资源承诺:

“除发生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的营业期限届满的情况外,本公司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内减持的,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比例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在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内减持的,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比例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公司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五、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召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的﹤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2014年3月8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的﹤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2015年3月2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的﹤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实行同股同利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

1、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原则;

3、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4、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5、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投项目涉及的重大投资计划和重大资金支出事项除外)发生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可以根据各年度的盈利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利润分配办法。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满足的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派发股利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需求状况,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应履行相关承诺但尚未履行的情况,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或履行相关承诺。

(五)利润分配预案应以全体股东获得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为基础,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应充分征求独立董事、监事会与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专项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举办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同时,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利分配方案。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的利润少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相关事宜进行说明。

(八)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可向股东大会提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专项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涉及现金分红事宜的,董事会应就调整方案进行专项研究论证。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且公司需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提供便利。

(九)董事会作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议,应当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关于因本次发行导致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公司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自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6年9月30日)后,截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生产经营、技术研发、项目实施及销售等经营活动运转正常,公司所处行业环境、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出现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不利事项。

2016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9,125.90万元,同比下降21.4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927.80万元,同比下降10.8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8,073.51万元,同比下降16.23%。发行人前三季度经营受宏观经济大环境影响,下游石油化工、电力设备、机械设备等行业投资继续放缓,产品价格的下降,造成公司的利润空间受到挤压。

基于对经济环境、行业变动趋势的判断以及本公司整体经营情况的分析,预计2016年1-12月,公司将实现营业收入129,125.90万元-134,125.90万元,同比下降16.98%-20.0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892.21-12,407.89万元,同比下降8.63%-12.4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1,037.92-11,553.60万元,同比下降11.62%-15.56%。

八、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2016年前三季度,公司下游石油化工、电力设备、机械设备等行业投资放缓,公司的利润空间受到挤压。2016年前三季度,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下降,公司产品售价同向下降,所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9,125.90万元,同比下降21.4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927.80万元,同比下降10.8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8,073.51万元,同比下降16.23%。

预计2016年1-12月,公司将实现营业收入129,125.90万元-134,125.90万元,同比下降16.98%-20.0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892.21-12,407.89万元,同比下降8.63%-12.4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1,037.92-11,553.60万元,同比下降11.62%-15.56%。

(二)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发行人不同产品的毛利率变动受产品运用行业、销售产品结构、原材料采购价格、下游行业发展情况及技术等诸多因素影响,整体而言,发行人不同产品毛利率的变化反映了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其合理性。影响发行人未来毛利率变动的因素较多,若相关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则将导致发行人毛利率下降,从而影响发行人的盈利水平。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发行人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不锈钢圆钢、不锈钢板材。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9月,发行人主要产品不锈钢无缝管成本中,圆钢占比分别为80.99%、78.48%、75.24%和74.31%。同期不锈钢焊管成本中,板材占比分别为87.42%、82.81%、83.95%和77.77%,占比较大。

原材料价格的波动直接影响到公司产品的成本,进而影响公司的毛利和净利水平。按2015年数据测算,若圆钢采购价格提高1%,则发行人毛利将降低2.67%,净利降低5.61%。若板材采购价格提高1%,则毛利将降低0.90%,净利降低1.90%。

若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则将导致公司流动资金占用量增多,加剧公司资金周转的压力;若原材料价格持续下降,则增大公司原材料库存的管理难度,由此可能引致存货跌价损失。

(四)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工业用不锈钢管及管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应用于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设备制造、造船等行业领域。

目前,工业用不锈钢管根据使用环境的不同而面对不同的竞争态势。一方面,在常规环境中使用的不锈钢管,产品的材质、性能、耐腐蚀、耐盐碱、耐高温高压等方面要求较低,生产厂家也较多,生产集中度较低,竞争激烈;另一方面,在复杂环境(如电站锅炉、石油炼化、煤化工、天然气输送等环境)中使用的不锈钢管,钢管的各项性能整体要求较高,有较高的进入门槛,国内大规模生产厂家较少,以发行人和久立特材为代表,主要面对国外相关生产厂家的竞争。

虽然发行人生产的工业用不锈钢管主要为中高端产品,但如果公司的业务发展速度跟不上行业发展的步伐,或不能继续在技术上保持领先优势,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可能逐渐削弱,市场份额可能下降,公司产品利润率会下降。

(五)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9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3,658.23万元、41,467.18万元、34,963.31万元和47,106.46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8.97%、30.47%、27.41%和40.30%。虽然公司客户均为实力较为雄厚的大中型企业,如中石油、中石化、神华能源、上海锅炉厂、东方锅炉厂等,但公司应收账款规模整体较大,存在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六)存货余额较大的风险

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9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57,120.69万元、69,271.96万元、51,511.56万元和46,865.89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为别为49.16%、50.90%、40.39%和40.10%。存货规模总体较大,可能引致发行人以下风险:

一方面,存货规模较大不但占用了公司较多的流动资金,同时也给发行人的管理带来较大压力,若管理不善,将影响经营效率,并最终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另一方面,一旦存货发生损失,或期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将给发行人当期利润带来不利影响。

(七)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朱国良家族,即朱国良先生、顾坚勤女士、朱琦女士和沈卫强先生。其中朱国良与顾坚勤为夫妻关系;朱琦与朱国良为父女关系、与顾坚勤为母女关系、与沈卫强为夫妻关系。

本次发行前,朱国良家族合计持有发行人股权53.01%,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本次发行后,朱国良家族仍将处于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朱国良家族如果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对董事会、股东大会施加影响力,将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产生影响,公司面临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八)税收优惠政策风险

公司于2011年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于2014年继续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3年。2011年至2016年公司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若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到期后(2017年6月)不能继续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将按照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九、2016年1-12月份全年预期业绩

2016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9,125.90万元,同比下降21.4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927.80万元,同比下降10.8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8,073.51万元,同比下降16.23%。发行人前三季度经营受宏观经济大环境影响,下游石油化工、电力设备、机械设备等行业投资继续放缓,产品价格的下降,造成公司的利润空间受到挤压。

基于对经济环境、行业变动趋势的判断以及本公司整体经营情况的分析,预计2016年1-12月,公司将实现营业收入129,125.90万元-134,125.90万元,同比下降16.98%-20.0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892.21-12,407.89万元,同比下降8.63%-12.4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1,037.92-11,553.60万元,同比下降11.62%-15.5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 2749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310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武进不锈”,证券代码“603878”。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年12月19日

3、股票简称:武进不锈

4、股票代码:603878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0,200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050万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050万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0、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 SU WUJIN STAINLESS STEEL PIPE GROUP CO., LTD.

注册资本:15,15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国良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武澄西路1号

经营范围:不锈钢管、钢制管件、木质包装制品制造,合金钢管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主营业务:工业用不锈钢管及管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工业用不锈钢无缝管、工业用不锈钢焊接管、钢制管件和法兰等。

所属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1)

董事会秘书:刘一鸣

电话:0519-88737408

传真:0519-88732150

互联网网址:http://www.wjss.com.cn

电子邮箱:wjbxgf@wjss.com.cn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无控股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朱国良家族,包括朱国良先生、其配偶顾坚勤女士、女儿朱琦女士和女婿沈卫强先生。朱国良、顾坚勤、朱琦、沈卫强均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同时朱国良和朱琦分别持有富盈投资60%和40%股权,富盈投资持有发行人7.3149%股权;顾坚勤、沈卫强未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

朱国良,男,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204211955********。

顾坚勤,女,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204211957********。

朱琦,女,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211021981********。

沈卫强,男,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204211979********。

三、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5,150万股,本次发行新股5,050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0,200万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47,889户,其中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开发行新股5,050万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14.87元/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与网上资金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包销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发行数量为5,050万股,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05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545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90%。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由保荐机构包销,包销股份数量为107,255股,包销比例为0.21%。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5,093.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0,774.72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6年12月13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587号《验资报告》。

七、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共4,318.78万元,具体如下: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0.86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八、募集资金净额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587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12月13日止,发行人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5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5,093.5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4,318.7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0,774.72万元。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9.47元/股(以公司2016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

0.65元(以公司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1-9月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406号”审计报告。

相关财务会计信息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自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6年9月30日)后,截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生产经营、技术研发、项目实施及销售等经营活动运转正常,公司所处行业环境、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出现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不利事项。

2016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9,125.90万元,同比下降21.4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927.80万元,同比下降10.8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8,073.51万元,同比下降16.23%。发行人前三季度经营受宏观经济大环境影响,下游石油化工、电力设备、机械设备等行业投资继续放缓,产品价格的下降,造成公司的利润空间受到挤压。

基于对经济环境、行业变动趋势的判断以及本公司整体经营情况的分析,预计2016年1-12月,公司将实现营业收入129,125.90万元-134,125.90万元,同比下降16.98%-20.0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892.21-12,407.89万元,同比下降8.63%-12.4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1,037.92-11,553.60万元,同比下降11.62%-15.56%。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武进不锈(甲方)、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乙方)和保荐机构(丙方)已于2016年12月13日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一共开立3个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信息详见上表,该等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倪霆、顾庄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2016年11月28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销售方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行为;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层

电话:021-23153888

传真:021-23153500

保荐代表人:倪霆、顾庄华

项目协办人:屠晶晶

项目组成员:唐国新、徐锦、张展培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认为: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愿意推荐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6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