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16日

查看其他日期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发表相关意见的补充公告

2016-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16-078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发表相关意见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75)及《关于调整购买新办公用房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6)等相关公告。

因购买新办公用房涉及对相关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应对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应对选聘评估机构的持续、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现补充公告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涉及的标的资产评估事项发表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12月16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标的资产评估事项的意见》和《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标的资产评估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标的资产评估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6 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关于调整购买新办公用房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涉及的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交易事项选聘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该选聘结果是经交易双方协商认可的,其选聘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该公司是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

2、上述评估机构为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与公司及交易对方及所涉各方均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3、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并遵循了市场通用惯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4、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购买标的资产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选取了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相关的评估方法、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评估事项中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合法、有效;所选聘评估机构胜任所承担的评估工作;评估机构独立、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评估结论合理。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标的资产评估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调整购买新办公用房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涉及标的资产的评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事项选聘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该选聘结果是经交易双方协商认可的,其选聘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该公司是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

2、上述评估机构为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与公司及交易对方及所涉各方均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3、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并遵循了市场通用惯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4、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购买标的资产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选取了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相关的评估方法、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评估事项中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合法、有效;所选聘评估机构胜任所承担的评估工作;评估机构独立、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评估结论合理。

独立董事:

杨汉明: 邹光明: 曹亮: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