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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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6-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集团 公告编号:2016-119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广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控股”)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通知,现将相关增持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本次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广田控股。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三、增持的目的及计划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资本市场的乐观判断,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广田控股计划在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06月25日期间,拟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含本次已增持金额在内)且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含本次已增持金额在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16元/股,预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1,250万股(含本次已增持股份在内)。

四、本次增持前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增持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叶远西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9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38%;公司控股股东广田控股持有公司585,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77%;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股份777,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6%。本次增持后,叶远西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9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38%;广田控股持有公司股份591,917,8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18%;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股份783,917,8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56%。

五、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

(1)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2)广田控股承诺对于本次增持期间所增持的股份(含本次增持的股份在内)限售期为三年,即自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不减持。

3、广田控股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公司将持续关注广田控股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集团 公告编号:2016-120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竞买土地使用权情况概述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田集团”)于2016年12月26日以总价人民币52,620万元竞得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挂牌的“H301-0051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并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和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签订了《成交确认书》,确认广田集团为“H301-0051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的竞得人。

本次交易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挂牌人、出让人基本情况

挂牌人: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

出让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三、本次竞买的土地使用权基本情况

1、土地位置:罗湖区红岭北路东侧,梨西一路北侧;

2、土地用途: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

3、土地面积:4841.06平方米;

4、土地使用年限:30年;

5、成交金额:526,200,000元人民币,全部由公司自筹资金支付。

四、本次竞买土地使用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参与竞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为满足公司规模化扩张和未来的战略发展需求,对公司装饰工程、互联网家装、金融服务、智慧家居等业务的发展提供保障,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优势,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尚需完成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纳出让款及办理土地证等相关工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成交确认书》。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