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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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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6-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冯晓鸿、宋宇轩、翔宇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所持公司股份低于5%的,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冯晓鸿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2.东瑞投资、中融香港、迪羽科投资、弘望投资、宇田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浩银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宋飞、冯晓华、徐尚武、孙永政、刘士民、宋鸥、李娇云、钟志平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4.宋飞、冯晓鸿、宋宇轩、翔宇投资、冯晓华、徐尚武、孙永政、刘士民、宋鸥、李娇云、钟志平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若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二、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冯晓鸿、宋宇轩及翔宇投资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公司股票,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所持公司股份低于5%的,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若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公司第四大股东浩银投资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公司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公司股票,本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本企业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企业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企业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一)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用于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每12个月内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回购的方式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并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③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④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将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一)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冯晓鸿、宋宇轩、翔宇投资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时间增持公司股票;增持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每12个月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前述股东从公司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

②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除宋飞、冯晓鸿以外的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时间增持公司股票;增持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

③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翔宇投资、宋飞、冯晓鸿、宋宇轩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发行人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的,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五、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在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控股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将督促公司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保荐机构承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因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将依生效的司法判决或仲裁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因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计划

经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依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包括:

1、股利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股利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股利分配的比例

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4、股利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交由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提供便利。

5、股利分配政策调整机制

如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将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的,或者依据公司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确实需要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对章程规定的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董事会应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做专题讨论,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三)上市后未来股利分配计划

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人/本公司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本公司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本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八、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宏观经济周期波动风险

我国乃至世界经济发展都具有一定的周期性特征。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与固定资产投资水平密切相关,因此行业需求与国民经济的景气程度有较强的相关性。如果宏观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将会促进行业需求的增加,从而带动产品的需求;反之则有可能抑制需求。因此,本公司的经营业绩有可能受到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影响。

(二)市场竞争的风险

我国液压破碎锤及液压件产品市场目前仍处于成长期,市场竞争秩序尚未成熟,对行业的规范发展及公司产品推广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同时,公司产品较高的利润水平也会吸引同行业加大研发力度,提高产品质量,以争夺高端市场的份额。如果公司不能保持并增强竞争优势,将存在因竞争加剧导致利润水平下降的风险。

(三)技术不能持续领先的风险

公司成立以来专注于液压技术的研究,始终重视前沿技术的研发,经过十余年的不断积累,目前已形成了一支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公司生产技术及产品性能已经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在市场上得到国内外客户的认可。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加强技术研发并推出新产品,将会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九、公司2016年前三季度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

公司对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进行了披露。公司在招股意向书中所披露的2016年前三季度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阅。本公司截至2016年9月30日的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的主要经营情况正常,未出现重大变动。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生产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采购模式和销售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生产销售情况正常;公司税收政策亦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预计2016年公司经营情况

基于2016年1-9月已经实现的经营业绩,对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变动趋势的判断以及公司整体经营情况的分析,预计公司2016年度主营产品、客户群体及原材料供应等情况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情况将保持稳定。预计公司2016年10-12月营业收入区间9,578万元至9,67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9,578万元至9,678万元,预计公司2016年1-12月营业收入区间为38,988万元至39,088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变动在23.14%至23.46%之间;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7,600万元至7,620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变动在50.81%至51.20%之间。本次业绩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 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2012年6月6日,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烟台艾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烟开项[2012]77号)批准,本公司由艾迪有限以截至2012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75,090,136.54元为基准按1:0.62824784的比例折合为11,000万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鲁府烟区字[2003]1612号)。2012年7月9日,公司领取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70600400015041)。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艾迪股份设立时的发起人为5位股东,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前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为发行人股权,其中,冯晓鸿担任发行人董事,宋宇轩、翔宇投资以及浩银投资未从事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成立前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和锁定安排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4,400万股,若全额发行,本次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前后股权结构如下:

(一) 冯晓鸿、宋宇轩、翔宇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所持公司股份低于5%的,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冯晓鸿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2.东瑞投资、中融香港、迪羽科投资、弘望投资、宇田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浩银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宋飞、冯晓华、徐尚武、孙永政、刘士民、宋鸥、李娇云、钟志平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4.宋飞、冯晓鸿、宋宇轩、翔宇投资、冯晓华、徐尚武、孙永政、刘士民、宋鸥、李娇云、钟志平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若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二)公司股东

注:冯晓鸿、宋宇轩、翔宇投资、浩银投资、迪羽科投资为发起人股东。

本公司股东中有两名自然人股东,为冯晓鸿和宋宇轩,其中,冯晓鸿担任发行人副董事长职务,宋宇轩未在发行人处担任职务。发行人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性质均不属于国有股份,冯晓鸿、宋宇轩、中融香港三名股东持有的股份性质为外资股份。

(三)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各自持股比例

宋飞通过翔宇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宋飞与冯晓鸿为夫妻关系,宋宇轩为宋飞、冯晓鸿夫妇的儿子。冯晓鸿、宋宇轩和翔宇投资的持股比例分别为33.33%、25.00%和25.00%。

冯晓华、宋鸥对浩银投资的出资比例分别为31.54%和28.59%。冯晓华与冯晓鸿为姐妹关系,宋飞与宋鸥为兄弟关系。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本次发行前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股东、合伙股东及其各层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委托或信托持股。

四、业务与技术

(一)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液压技术的研究及液压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液压破拆属具和液压件等液压产品。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二)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三)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公司销售业务由总经理直属管理,下设国内业务部及国际业务部。根据产品及客户特点,公司主要采取了经销为主、直销为辅的销售模式。

经销模式:通过经销商将公司产品销售给客户,经销商模式销售有利于公司快速构建覆盖区域广泛的经销商销售网络,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同时降低公司的销售和售后维护的成本。公司对于经销商销售的产品采用买断方式,产品的售后服务也由经销商负责。

公司在选定目标市场后,对区域内的经销商通过考察、洽谈达成合作意向,并定期对经销商销售实力、销售情况、回款情况以及信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考察,及时对经销商名单进行调整,严格控制和管理。公司重视对经销商的供货管理,保证供货及时;对经销商提供产品服务支持,免费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增强经销商的服务能力。

直销模式:由公司的销售部门直接面向客户销售,一是向生产企业销售,二是向公司所在地及周边客户等销售。直销模式有利于通过销售及售后服务及时了解客户需求。

(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情况

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钢板、方钢、普通圆钢、特钢等各类钢材,上述原材料市场上均有充足供应,公司可以方便地从市场采购。公司使用的主要能源为电力,由当地供电公司提供。

(五)行业竞争情况以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公司自2003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液压技术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设立之初主要产品为液压破碎锤,经过多年研发,公司掌握了液压破碎锤的全套生产技术和工艺,使得公司产品性能和质量得到大幅提升。公司还不断改进热处理、精密加工、密封等关键环节的工艺和流程,使得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在此过程中,公司形成了以热处理技术、高压液压件铸造技术、先进机加工工艺、高压密封技术、测试技术等为核心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液压产品生产技术。公司还持续完善售后服务体系,提高售后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公司产品的性价比水平。公司产品得到了国内外客户的广泛认可,公司品牌的影响力也逐步扩大。目前,公司液压破碎锤产品线丰富,形成了轻型、中型和重型3个序列20多个系列的产品系列,能够满足市场上绝大部分客户需求,公司产品已销往60多个国家和地区。

公司在研发完善液压破碎锤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液压产品研发、生产的相关技术和工艺,为公司生产液压件产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公司进入液压件产品领域后,攻克了液压件精密铸造、生产和测试等技术难关,成功开发并批量化生产液压泵、液压马达、多路控制阀等高端液压件,有力推进上述高端液压件的国产化进程。

公司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的产品技术优势、品牌优势、人才优势、营销优势和管理优势。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注1:该商标由艾迪股份于2012年12月3日受让取得,该商标原有效期为2004.7.7-2014.7.6,已续展注册。

注2:该商标由艾迪股份于2005年11月28日原始取得,该商标原有效期为2005.11.28-2015.11.27,已续展注册。

(二)专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已取得51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47项,外观设计专利 2项,具体情况如下: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河路189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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