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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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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及股票
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2016-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06 股票简称:香梨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34号

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及股票

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间接控股股权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29日,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水务”)与深圳市建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建信”)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约定中国水务将其持有的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新疆昌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源水务”)51%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建信。由于深圳建信与中国水务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本次股权转让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间接控股股权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昌源水务本次股权转让前,中国水务通过持有昌源水务的股权间接控制公司35,278,01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88%,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昌源水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深圳建信通过受让昌源水务51%的股权间接控制公司35,278,01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88%,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深圳建信及中国水务,两家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深圳建信

(二)中国水务

三、涉及的后续事项

由于深圳建信与中国水务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本次权益变动还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进一步审批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水务及深圳建信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编制了《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指定媒体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12月30日起复牌。

公司发布信息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公司名称: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香梨股份

股票代码:600506

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名称:深圳市建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2014号振业大厦A座19楼C、H室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2014号振业大厦A座19楼C、H室

股份变动性质: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间接控股权转让;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对香梨股份持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香梨股份中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财政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本次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本次权益变动不需聘请财务顾问对本报告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六、由于深圳建信与香梨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财政部,本次权益变动还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进一步审批程序。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介绍

深圳建信的控股股东为信达投资,实际控制人为财政部。

信达投资成立于2000年8月1日,法定代表人为李德燃,注册资本为200,000.00万元,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办公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C座18层。信达投资为中国信达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以房地产开发为核心,同时从事对外投资业务。

中国信达为信达投资的控股股东。中国信达成立于1999年4月20日,是经国务院批准,为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推动国有银行和企业改革发展而成立的首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2013年12月12日,中国信达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成为首家登陆国际资本市场的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营业务包括不良资产经营业务、投资及资产管理业务和金融服务业务,其中不良资产经营是公司核心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信达纳入合并报表的一级及二级子公司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

深圳建信以房地产金融为核心业务,同时经营资产管理、资本市场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三年财务状况

深圳建信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合并口径)如下表:

单位:万元

注: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子公司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深圳建信不存在控股子公司。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深圳建信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深圳建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深圳建信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如下表:

■■

深圳建信及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如下表: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中国信达具有丰富的国有资产运作经验,公司多元化的金融平台可以为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金融服务,服务于企业的全生命周期。深圳建信作为中国信达下属公司,可以依托总公司发挥集团协同优势,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016年11月22日,中国水务在上海联交所挂牌转让其持有的昌源水务51%股权。昌源水务主要从事新疆地区的城镇供水及工业供水业务,经营地分布在阿勒泰、哈密、库尔勒、轮台、准东等地,基于水资源在中国大陆特别是新疆为战略性稀缺资源,昌源水务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昌源水务的业务涉及水务、煤炭、煤化工、城市供水供热、农业等多元化经营,中国信达拥有大量前述相关行业资产及相关管理经验,旗下信达资本更是发改委备案的中国农业产业基金的管理人。

基于昌源水务的资产状况和发展潜力,以及集团公司的特殊机遇投资和资产管理需求,深圳建信向上海联交所提交昌源水务51%股权的受让申请、支付保证金,并最终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取得昌源水务51%股权,昌源水务通过全资子公司融盛投资间接持有香梨股份23.88%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深圳建信成为香梨股份的间接控股股东。此次投资是中国信达在国有企业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把握的特殊机遇投资机会,符合中国信达的业务定位和经营策略。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财政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香梨股份

深圳建信目前没有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香梨股份的明确计划。未来若深圳建信持有的香梨股份的变动幅度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深圳建信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上市规则》《15号准则》《16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和批准程序

(一)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6年12月16日,深圳建信的股东信达投资出具股东决定,同意深圳建信参与在上海联交所挂牌的新疆昌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51%股权和新疆昌源通达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开竞买。

2016年12月26日,经过网络竞价多轮报价,深圳建信取得昌源水务51%股权,间接持有香梨股份23.88%股份,成为香梨股份的间接控股股东。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由于深圳建信与香梨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财政部,本次权益变动还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进一步审批程序。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深圳建信未拥有香梨股份任何权益。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深圳建信通过融盛投资持有香梨股份35,278,015股股票,约占香梨股份总股本的23.88%。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6年12月29日,中国水务与深圳建信签署《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深圳建信受让中国水务所持昌源水务51%股权的相关事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双方

转让方: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深圳市建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标的为中国水务持有的昌源水务51%股权。

(三)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昌源水务51%股权的交易价款为人民币(小写)252,000万元,即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亿贰仟万元整。

(四)支付方式

深圳建信已支付至上海联交所的保证金计人民币(小写)36,000万元,即人民币(大写)叁亿陆仟万元整,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

除前款中保证金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外,深圳建信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余的产权交易价款人民币(小写)216,000万元,即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亿陆仟万元整,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由上海联交所将全额交易价款支付至中国水务指定银行账户。

(五)昌源水务股权过户

在获得上海联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并在深圳建信完成中国水务就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下属公司原有债务承担的担保义务的承继或解除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并配合标的企业办理产权交易标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六)协议生效条件

产权交易合同在中国水务就上市公司控股权间接转让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获得批准后生效。(注:由于深圳建信与香梨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财政部,本次权益变动还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进一步审批程序。)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附加条件、补充协议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信息以外,本次股权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及就香梨股份股票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亦不存在就转让方在香梨股份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如有)存在的其他安排。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香梨股份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资金总额及来源

深圳建信受让昌源水务51%股权的资金总额为25.20亿元,资金均来源于深圳建信的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借款、股东增资等途径,相关资金未使用杠杆,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香梨股份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亦无通过与香梨股份的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二、资金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支付方式详见“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之“二、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方案。未来,若为了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需对资产、业务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香梨股份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没有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未来,若为了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需筹划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是否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默契

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也没有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默契。如果出现前述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的草案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香梨股份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因经营需求,需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变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内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香梨股份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出现前述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香梨股份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出现前述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香梨股份的间接控制权,但香梨股份的直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对于香梨股份的经营独立性无不利影响,香梨股份仍为独立运营的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资产、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保持独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变动前,深圳建信与香梨股份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后,深圳建信成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将会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尽量避免与香梨股份发生关联交易,若深圳建信与香梨股份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明确约定,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充分披露,其关联交易价格也将严格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充分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深圳建信经营的业务与香梨股份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后,在深圳建信拥有香梨股份控制权期间,深圳建信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香梨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香梨股份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香梨股份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深圳建信及其关联方未与香梨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任何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香梨股份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香梨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深圳建信及其关联方与香梨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香梨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深圳建信没有更换香梨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明确计划,亦不存在对拟更换的香梨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香梨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深圳建信不存在对香梨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深圳建信在香梨股份股票停牌日(2016年12月16日)前六个月内未存在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深圳建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香梨股份股票停牌日(2016年12月16日)前六个月内未存在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十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建信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德师京报(审)字(14)第P0164号、德师京报(审)字(15)第P099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建信2015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16)审字第61229637_A2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深圳建信最近一期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会计政策

(一)会计期间

深圳建信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记账本位币

深圳建信记账本位币和编制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表示。

(三)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合并方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按合并日在最终控制方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则调整留存收益。

(四)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包括深圳建信及全部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子公司,是指被深圳建信控制的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本公司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采用与深圳建信一致的会计年度和会计政策。深圳建信内部各公司之间的所有交易产生的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量于合并时全额抵销。

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对于通过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被合并方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自合并当期期初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比较合并财务报表时,对前期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存在。

如果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变化的,深圳建信重新评估是否控制被投资方。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是指深圳建信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深圳建信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六)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深圳建信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满足下列条件的,终止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即从其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1)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届满;

(2)转移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或在“过手”协议”下承担了及时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全额支付给第三方的义务;并且(a)实质上转让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或(b)虽然实质上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如果金融负债的责任已履行、撤销或届满,则对金融负债进行终止确认。如果现有金融负债被同一债权人以实质上几乎完全不同条款的另一金融负债所取代,或现有负债的条款几乎全部被实质性修改,则此类替换或修改作为终止确认原负债和确认新负债处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以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按交易日会计进行确认和终止确认。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是指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在法规或通行惯例规定的期限内收取或交付金融资产。交易日,是指深圳建信承诺买入或卖出金融资产的日期。

2、金融资产的分类、确认及计量

深圳建信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1)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摊销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款和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上述金融资产类别以外的金融资产。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其折价或溢价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并确认为利息收入或费用。除减值损失及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的汇兑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作为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发生减值时,其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当期损益。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的股利或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按成本计量。

3、金融负债分类和计量

深圳建信的金融负债为:其他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其他金融负债

对于此类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金融工具抵销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5、金融资产减值

深圳建信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发行人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以及公开的数据显示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发生减值时,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通过备抵项目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按照该金融资产原实际利率(即初始确认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减值后利息收入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对于贷款和应收款项,如果没有未来收回的现实预期且所有抵押品均已变现或已转入深圳建信,则转销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与之相关的减值准备。

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深圳建信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严重”根据公允价值低于成本的程度进行判断,“非暂时性”根据公允价值低于成本的期间长短进行判断。存在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的,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取得成本扣除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通过损益转回,减值之后发生的公允价值增加直接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

在确定何谓“严重”或“非暂时性”时,需要进行判断。深圳建信根据公允价值低于成本的程度或期间长短,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判断。

对于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其减值按照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相同的方法评估。不过,转出的累计损失,为摊余成本扣除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减值后利息收入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通过损益转回,减值之后发生的公允价值增加直接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3)以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减记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此类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6、金融资产的转移

深圳建信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深圳建信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确认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七)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以初始投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本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控制,是指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回报金额。

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深圳建信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采用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归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采用权益法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按照深圳建信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并抵销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但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全额确认),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但投出或出售的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对于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深圳建信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深圳建信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终止采用权益法的,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全部转入当期损益;仍采用权益法的,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并按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按相应的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八)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仅在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深圳建信,且其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予以确认。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该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否则,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购置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其他支出。

固定资产的折旧釆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率及年折旧率如下:

深圳建信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调整。

(九)资产减值

深圳建信对除递延所得税、金融资产外的资产减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深圳建信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深圳建信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

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深圳建信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当资产或者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深圳建信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十)职工薪酬

本职工薪酬,是指深圳建信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深圳建信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1)短期薪酬

深圳建信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深圳建信的职工参加由当地政府管理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还参加了企业年金,相应支出在发生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3)辞退福利

深圳建信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十一)收入确认

收入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深圳建信、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利息收入

按照他人使用深圳建信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

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3、租赁收入

经营租赁的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十二)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是指深圳建信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其他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之后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专门借款以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暂时性的存款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2)占用的一般借款,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除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之外的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十三)所得税

所得税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除由于企业合并产生的调整商誉,或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计入所有者权益外,均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深圳建信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深圳建信根据资产与负债于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以及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项目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提递延所得税。

各种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在以下交易中产生的:商誉的初始确认,或者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2)对于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能够控制并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深圳建信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除非:

(1)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在以下交易中产生的: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2)对于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深圳建信于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依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并反映资产负债表日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

于资产负债表日,深圳建信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于资产负债表日,深圳建信重新评估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供所有或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的限度内,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果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且递延所得税与同一应纳税主体和同一税收征管部门相关,则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当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且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负债同时进行时,深圳建信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十四)租赁

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为融资租赁。除此之外的均为经营租赁。

1、作为经营租赁承租人

经营租赁的租金支出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或有租金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作为经营租赁出租人

经营租赁的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十五)公允价值计量

深圳建信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上市的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深圳建信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假定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有序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不存在主要市场的,深圳建信假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是深圳建信在计量日能够进入的交易市场。深圳建信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

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的,考虑市场参与者将该资产用于最佳用途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将该资产出售给能够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

深圳建信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在财务报表中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根据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次输入值,确定所属的公允价值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深圳建信对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是否在公允价值计量层次之间发生转换。

(十六)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

深圳建信在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由于经营活动内在的不确定性,深圳建信需要对无法准确计量的报表项目的账面价值进行判断、估计和假设。这些判断、估计和假设是基于深圳建信管理层过去的历史经验,并在考虑其他相关因素的基础上作出的。实际的结果可能与深圳建信的估计存在差异。

深圳建信对前述判断、估计和假设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进行定期复核,会计估计的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资产负债表日,会计估计中很可能导致未来期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作出重大调整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性主要有:

(1)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时,由于部分金融工具属于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金融工具,需要根据主观判断和市场假设建立估值模型确定其公允价值,这些估值方法包括现金流贴现模型分析、交易案例比较法等。深圳建信需对诸如自身和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市场波动率和相关性等方面进行估计。这些相关因素假设的变化会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产生影响。

(2)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深圳建信根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可收回性及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折线确定的现值等为判断基础确认金融资产减值准备。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和计量需要运用判断和估计。如重新估计结果与现有估计存在差异,该差异将会影响估计改变期间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

(3)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实现主要取决于未来的实际盈利及暂时性差异在未来使用年度的实际税率。如未来实际产生的盈利少于预期,或实际税率低于预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将被转回,确认在转回发生期间的利润表中。如未来实际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多于预期,或实际税率高于预期,将调整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在该情况发生期间的利润表中。

对于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如深圳建信未来盈利预测与现有盈利预测状况存在差异,该差异将会影响估计改变期间的损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一期会计政策变更

深圳建信于2014年7月1日开始采用财政部于2014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同时在2014年度财务报表中开始采用财政部于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除《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外,深圳建信管理层认为其他准则的采用未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对于上述涉及会计政策的事项,业已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了2014年财务报表的年初数或上年可比数,并重述了可比年度的财务报表。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表

深圳建信最近三年一期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单位:元)

(续表)

(二)利润表(单位:元)

(三)现金流量表(单位:元)

(下转14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