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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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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0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056 公司简称:中国医药 公告编号:临2017-002号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审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胜诉金额约为1.03亿元(含信用证垫款、银行手续费、代理费及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第二被告北京御盛隆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8层04的房屋(建筑面积3416.50㎡)提供了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为1.5亿元的抵押担保,并第三被告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为1.5亿元的信用担保。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根据案件执行情况,按照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因执行情况尚不确定,暂无法确定对2017年度损益影响情况。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中国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原通用美康医药有限公司,更名详情见公司临2015-071号公告,以下简称“中国医保”)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271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医保获得二审胜诉。具体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4年7月15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中国医保(原告)就与上海咸池实业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以下简称“上海咸池”)、北京御盛隆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以下简称“御盛隆堂”)、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被告,以下简称“大庆乳品厂”)委托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第一被告上海咸池支付代垫货款、代垫费用、代理费、违约金、利息等总计105,889,852.63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中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请判决就第二被告御盛隆堂提供的抵押物(其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8层04的房屋,建筑面积3416.50㎡)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请判令第三被告大庆乳品厂(已出具《最高额担保函》)和第二被告就前述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14-042号《关于通用美康医药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二)一审情况

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4)二中民(商)初字第08338号一审判决书,中国医保胜诉。判决上海咸池支付中国医保信用证垫款、银行手续费、代理费、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约1.07亿元;中国医保就御盛隆堂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御盛隆堂及大庆乳品厂对前述上海咸池应当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中国医保及上海咸池均在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15-075号《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二、二审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上海咸池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二被告):北京御盛隆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被告):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

(一)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上海咸池向中国医保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29,987,755.6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

2、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变更。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因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商)初字第08338号判决相关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等,现依法提起上诉。

(二)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上海咸池实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商)初字第08338号民事判决。

2、判令驳回中国医保对上海咸池的全部诉讼请求。

3、判令中国医保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上述一审民事判决,上诉人认为该判决查明、认定案件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

三、诉讼判决情况

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上海咸池支付中国医保信用证垫款、银行手续费、代理费及违约金共计约1.03亿元;中国医保就御盛隆堂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御盛隆堂及大庆乳品厂对前述上海咸池应当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第二被告北京御盛隆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8层04的房屋(建筑面积3416.50㎡)提供了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为1.5亿元的抵押担保,并第三被告大庆乳品厂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为1.5亿元的信用担保。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根据案件执行情况,按照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因执行情况尚不确定,暂无法确定对2017年度损益影响情况。

公司将对案件执行情况保持关注,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