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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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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暨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

2017-0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东方银星编号: 2016-007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暨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076号),内容如下:

2016 年 1 月 10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股东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晋中东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中东鑫)拟将其持有的 3072 万股公司股票转让给招新能源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新能源),股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22 亿元。本次转让完成后,招新能源将持有公司 3072 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24%;晋中东鑫将持有公司 10,240,099 股股票, 占公司总股本的 8%。

我部关注到,晋中东鑫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91.02 万股,持股比例由 31.289%增至 32%。晋中东鑫本次股权转让距前次增持行为尚未满一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第二十条有关“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据此,请公司就如下事项向有关股东及财务顾问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

一、请说明有关方是否就本次股权转让履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程序,是否就转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必要审查和审慎决策。请财务顾问说明核查过程和开展的主要工作,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发现前述股权转让的合规性瑕疵。

二、本次股权转让 3072 万股,转让总价款 22 亿元,每股转让价格为 71.61 元,较公司近期股价溢价较高。请有关股东结合交易各方的关系、资金来源、利益安排等情况,说明本次股权转让的作价依据、溢价较高的主要考虑以及股东决策是否审慎合理。同时,请财务顾问发表核查意见。

三、请有关股东就前述股权转让涉嫌违规事项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请财务顾问发表核查意见。

请你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之前对上述问题进行补充披露,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在收到上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正积极与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并准备相关材料。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直至回复《问询函》后,公司再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股票复牌。

特此公告。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