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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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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0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蒋渊、控股股东陆龙英及其控制的尚纯(上海)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4、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财务总监陆磊承诺

自至纯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尚纯(上海)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上述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公司自然人股东吴海华和孙时伟、非法人股东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维科新业成长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上海至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蒋渊、董事兼副总经理兼技术总监吴海华承诺

1、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股份少于1,000股时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2、如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4、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其将持续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直至相关的锁定期限届满,无论是否担任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制订了《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1、本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立即启动本预案“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第一阶段措施;若已实施上述措施后,公司股票价格仍然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立即启动本预案“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第二阶段措施。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本预案委托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预案具体包括两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分别是:(1)控股股东和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2)由控股股东向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使用公司可动用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具体如下:

(1)控股股东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①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将启动股份增持程序,在公告增持意向后,在6个月内,运用自有资金增持不少于当期股份总额1%的股份。

②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同控股股东一起进行股份增持,各自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20%的自有资金进行增持。

上述措施运用后,仍出现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决定停止执行本阶段股价稳定措施,开始执行第二阶段的措施。

(2)由控股股东向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使用公司可动用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①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控股股东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进行股份增持,仍出现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应向公司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使用公司部分可动用流动资金回购公司股票的议案。

②作为公司股价稳定机制,控股股东提出的回购股票议案所动用的资金不应超过公司当时最近一期末可动用流动资金的20%,回购价格由临时股东大会决定。

③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公司股份回购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④公司股份回购的议案的具体内容、回购股票的处置及相关信息披露等均应遵守当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⑤如果此阶段措施已运用,公司股票价格仍然存在低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发布公告详细披露已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效果,并向投资者提示公司存在暂停和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其他事项

发行人承诺并保证将接受本预案的内容作为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之一,要求新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和本预案的相应要求。

三、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保证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如下:

(1)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2)回购交易原则

本公司以要约收购方式回购股份。

(3)回购价格

本公司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作为回购价格,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进行回购。

(4)回购数量

公司因虚假陈述事项回购的股份数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以来发生转增、送股、配股等原因导致股份数量发生变化的,公司回购数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考虑上述转增、送股、配股等原因导致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后的股数确定。在规定的回购期限内,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小于预订回购数量时,公司应回购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此外,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保证发行人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以下简称为“发行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将投票同意发行人依法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控股股东将以二级市场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此外,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全体监事承诺本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蒋渊、陆龙英、吴海华、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尚纯(上海)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及宁波维科新业成长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了如下持股意向:

因发行人系一家在高纯工艺系统业内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公司,在细分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实力。我们对发行人未来的发展充满信心,因此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与发行人共同发展成长,并与发行人共同分享未来的发展成果。

如果未来上述股东因其他原因需要转让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持股意向的规定转让股份。

1、转让股份的条件

①转让股份的积极条件

A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承诺的限售期限届满;

B 股份转让前需向发行人董事会说明转让股份的原因,并通过发行人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②转让股份的消极条件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以下期限内将不得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A 发行人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B 发行人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C 自可能对发行人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D 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期间。

2、未来转让股份的方式

未来在股份转让的条件满足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转让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3、未来转让股份的数量

控股股东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股份数量的25%;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其持有股份数量的100%。

4、公告承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转股意向予以公告,在公告中需明确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或者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区间。

5、未来转让股份的期限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自做出公告减持意向三个交易日后可进行股份转让,如公告后二十个交易日内未完成减持,继续减持时需要重新履行上述公告程序。

6、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后果

如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按照持股意向说明转让股份,则转让股份所得归发行人,并将赔偿因转让股份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渊、控股股东陆龙英已经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如下:

“为避免与发行人未来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承诺并保证: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情况;本人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承诺函出具日后,本人保证履行以下承诺以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现实或可能的业务竞争:

(1)本人保证自身不经营并将促使本人所投资的发行人以外的其他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其他子企业”)不开展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不新设或收购与发行人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

(3)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发行人直接、间接竞争的企业、业务、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

3、本人保证不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身份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的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4、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承诺自身不单独经营并保证将促使其他子企业不经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的产品或业务;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将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

(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中经营;

(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5)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方式。

5、在上述第4项情形出现时,无论是由本人和其他子企业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发行人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6、在上述第4项情形出现时,本人或其他子企业如拟出售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资产、业务或权益,发行人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保证自身、并保证将促使其他子企业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业务或权益时给予发行人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7、若发生本承诺函第5、6项所述情况,本人承诺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其他子企业将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欲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并尽快提供发行人要求的合理的资料。发行人可在接到本人通知后六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生产或购买权。

8、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9、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记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10、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11、本承诺函的出具、解释、履行与执行均适用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因本承诺函而产生的或与本承诺函有关的争议,由本人与发行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中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公司的控股股东尚纯(上海)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已经向发行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如下:

“为避免与发行人未来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承诺并保证: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不存在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情况,亦不存在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的情况;本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承诺函出具日后,本企业保证履行以下承诺以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现实或可能的业务竞争:

(1)本企业自身不开展并促使本企业所投资的发行人以外的其他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其他子企业”)不开展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不新设或收购与发行人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

(3)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发行人直接、间接竞争的企业、业务、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

3、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控股/持股关系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4、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企业承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其他子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企业将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

(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中经营;

(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5)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方式。

5、在上述第4项情形出现时,无论是由本企业和其他子企业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发行人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6、在上述第4项情形出现时,本企业或其他子企业如拟出售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资产、业务或权益,发行人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企业保证自身、并保证将促使其他子企业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业务或权益时给予发行人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7、若发生本承诺函第5、6项所述情况,本企业承诺本企业自身、并保证将促使其他子企业将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欲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并尽快提供发行人要求的合理的资料。发行人可在接到本企业通知后六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生产或购买权。

8、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9、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所记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10、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或发行人的除本企业以外的其它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11、本承诺函的出具、解释、履行与执行均适用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因本承诺函而产生的或与本承诺函有关的争议,由本企业与发行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中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承诺函自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具承诺事项的责任主体在其签署的承诺函中明确了相应的约束措施,具体情况如下表:

七、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我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会计师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1)第3296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其他承诺

(一)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渊、控股股东陆龙英及其控制的尚纯(上海)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纯投资”)已向本公司出具《关于规范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一、本人将采取措施尽量避免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二、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本着公允、透明的原则,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回避制度,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人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人保证不会通过向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由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方式侵占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不控制或占用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

受陆龙英控制的公司股东尚纯投资已向本公司出具《关于规范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一、本合伙企业将采取措施尽量避免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二、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合伙企业保证本着公允、透明的原则,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回避制度,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合伙企业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合伙企业保证不会通过向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由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方式侵占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不控制或占用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

(二)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本次融资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低于上年度,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2013年-2016年1-6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已于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预计公司2016年度营业收入为24,220.57万元至26,770.10万元,与2015年度的20,750.68万元相比,变动幅度为16.72%至29.0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207.91万元至4,866.00万元,与2015年度的1,769.87万元相比,变动幅度为137.75%至174.9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44.75万元至3,802.84万元,与2015年度的1,572.14万元相比,变动幅度为100.03%至141.89%。(前述财务数据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

上述业绩预计情况是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对经营情况初步测算做出,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数据将在公司2016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至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及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058号”批复核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2017]11号”文核准。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至纯科技”,股票代码“603690”;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5,20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1月13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1月13日

(三)股票简称:至纯科技

(四)股票代码:60369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0,8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2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售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2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蒋渊、控股股东陆龙英及其控制的尚纯(上海)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发行人财务总监陆磊承诺:自至纯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尚纯(上海)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上述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吴海华和孙时伟、非法人股东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维科新业成长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上海至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此之外,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蒋渊、董事兼副总经理兼技术总监吴海华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股份少于1,000股时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如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其将持续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直至相关的锁定期限届满,无论本人是否担任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PNC Process Systems Co., Ltd.

2、法定代表人:蒋渊

3、注册资本:15,600万元(本次发行前)

4、成立日期:2011年9月22日

5、住所:上海市闵行区紫海路170号

6、经营范围:从事电子、光纤、生物工程及环保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水处理系统及洁净室厂房的设计、安装,技术咨询服务,机电产品、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仪器仪表、计算机及配件、建筑材料、不锈钢制品的销售,机电设备安装(除专控),机械设备的生产(限紫海路170号2幢)、设计及加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质检技术服务,计量器具修理,从事计量校准科技专业领域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为电子、生物医药及食品饮料等行业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提供高纯工艺系统的整体解决方案,业务包括高纯工艺系统与高纯工艺设备的设计、加工制造、安装以及配套工程、检测、厂务托管、标定和维护保养等增值服务。

8、所属行业:目前公司所属行业尚未有明确的指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1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公司主要产品中包含的专用设备制造业务属于制造业中的“3463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公司的系统安装属于建筑业中的“4920管道和设备安装”;公司提供的检测、托管等增值服务主要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中的“7450质检技术服务”。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隶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中的其他专用设备制造业(C35),并交叉涉及建筑业中的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E50)。

9、电话号码:021-80238200

10、传真:021-80238000

11、互联网地址:www.pnc-systems.com

12、电子信箱:pnc@pncs.cn

13、董事会秘书:袁梦琦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1)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名单如下:

(2)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监事名单如下:

(3)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如下:

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等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注:上述持股情况为本次公开发行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本次公开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2)间接持股情况

尚纯(上海)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1,266.72万股,持股比例为8.12%,本次发行后持有1,266.72万股,持股比例变为6.09%。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蒋渊的母亲陆龙英系尚纯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代表,其对尚纯投资的出资比例为99%;公司财务总监陆磊系尚纯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其对尚纯投资的出资比例为1%。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蒋渊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蒋渊女士:1975年生,中国国籍,EMBA,无境外居留权;1995年至1998年在上海市静安区经贸委宣传科任科员;1998年至2000年在凯耐第斯工艺系统(上海)有限公司销售中心任职,最后职位为营销总监;2000年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2011年9月至今兼任公司董事长。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该公司的总股本为15,600万股,本次发行5,200万股A股,占发行后该公司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46,477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200万股

二、发行价格:1.73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发行数量为4,6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56,175股,包销金额为97,182.75元,主承销商包比例为0.11%。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8996.00万元,均为新股发行。

(二)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月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会字(2017)第0086号。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计为18,524,658.14元,均由发行人承担。根据众会字(2017)第0086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主要包括:

每股发行费用:0.36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七、募集资金净额:7,143.53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54元(根据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0.08元/股(按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市盈率:

22.88倍(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盈利确定)。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3年-2015年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众会字(2016)第5588号《审计报告》,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对公司2016年1-9月份财务报告进行了审阅,出具了众会字(2016)第6197号《审阅报告》,并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和第十一节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部分进行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16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16年1-9月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二、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三、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四、主要财务指标

五、2016年全年经营情况预计

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预计公司2016年度营业收入为24,220.57万元至26,770.10万元,与2015年度的20,750.68万元相比,变动幅度为16.72%至29.0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207.91万元至4,866.00万元,与2015年度的1,769.87万元相比,变动幅度为137.75%至174.9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44.75万元至3,802.84万元,与2015年度的1,572.14万元相比,变动幅度为100.03%至141.89%。(前述财务数据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

上述业绩预计情况是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对经营情况初步测算做出,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数据将在公司2016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本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已承诺: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至纯科技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2016年12月23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荣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柳路36号丁香国际大厦10楼

电 话:021-38565735

传 真:021-38565707

保荐代表人:匡志伟、王江南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愿意推荐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2日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二O一七年一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