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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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0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7-001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三起案件均处于一审判决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1)第三人;(2)被告;(3)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终审判决,暂无法判断影响。

近日,本公司收到三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15)大民一初字第00065号、(2015)大民三初字第8号、(2015)大民三初字第31号],就以下诉讼做出一审判决,具体如下:

一、三起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一审判决情况

(一)孙乔诉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为第三人)

孙乔因合同纠纷在大连中院起诉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谷物公司”),要求大连谷物公司给付应付款项9,100万元并确认《质押反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以及对质押物优先受偿,后又向法院申请追加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为第三人。案号为(2015)大民一初字第00065号。(详情请查阅2015年8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大连中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判决大连谷物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乔借款本金9,1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以9,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同时驳回原告孙乔提出的对质押物优先受偿及其他诉讼请求。

(二)大连保税区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及本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保税区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村镇银行”)因为合同纠纷向大连中院起诉本公司及本公司大连分公司,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大连分公司返还价值人民币4,950万元的玉米。案号为(2015)大民三初字第8号。(详情请查阅2015年2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大连中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决本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珠江村镇银行价值4,950元的二等东北玉米,同时驳回原告珠江村镇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公司认为大连中院对于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三)马忠辉诉本公司及本公司大连分公司

马忠辉因为合同纠纷向大连中院起诉本公司及本公司大连分公司,要求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200万元及利息。案号为(2015)大民三初字第31号。(详情请查阅2015年1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大连中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决本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马忠辉经济损失人民币4,200万元,并自2014年5月9日起至实际赔偿上述损失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赔偿原告马忠辉利息损失,同时驳回原告马忠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公司认为大连中院对于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终审判决,暂无法判断影响。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