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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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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42版)

2017-0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2版)

(一)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情况

注:间接持股比例=持/占有中间主体股份或份额比例×中间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刘潭爱持有高视创投90.67%的股权,游宗杰、谌晓文分别持有高视创投4.67%的股权,而高视创投持有发行人8.63%的股份。因此,刘潭爱、游宗杰、谌晓文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其在关联企业领取收入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2015年从公司及关联企业领取薪酬情况见下表: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情况

刘潭爱,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61011319630909xxxx;住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目前直接持有公司37.19%的股份,并通过高视创投间接控制公司8.63%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九、财务会计信息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非经常性损益

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财务报表数据为基础,经天健所审核并出具了天健审〔2016〕2-402号鉴证报告,公司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主要财务指标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财务状况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良好,公司制定了稳健的会计估计政策,实际计提的减值准备与公司资产质量实际状况相符,主要资产的减值准备充分、合理。公司资产整体营运效率较高,应收帐款、存货周转率均处于同行业正常水平。公司财务结构稳健,经营现金流量情况较好,偿债能力较强。但是公司目前资产负债率较高,应收账款余额较大。面对良好的市场环境,资金的匮乏已制约了公司的发展速度,因此充分利用直接融资渠道是公司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

2、盈利能力分析

较强的盈利能力是本公司持续发展的根本,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数字电视软硬件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在99%以上,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均在22%以上。数字电视终端设备是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报告期内,数字电视终端设备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在90%左右。

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772.90万元、3,134.32万元、5,024.42万元和3,663.16万元。

3、现金流量分析

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759.75万元、5,934.99万元、11,157.49万元和-2,732.87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有较大的差别,主要由存货、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影响所致。在公司业务规模扩大的同时,经营性应收项目快速增长是造成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小于当期净利润的主要原因。经营性应收项目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为营业收入的增长以及国内广电客户推迟了部分欠款的付款期限所致。

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46.15万元、-2,383.02万元、826.80万元和-2,069.22万元。

报告期内,由于应收账款回款情况不佳,给公司带来了一定的资金压力。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融资来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并按时归还了到期借款,公司在各借款银行的信誉良好,授信额度充足。

(五)股利分配政策

1、发行人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

2、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为:以前年度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及发行当年实现的利润作为滚存利润,于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后,由登记在册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3、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未来业务发展战略需要,建立对投资者连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股利分配,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利润分配的条件及具体比例

①现金分红。应满足的条件为: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20%。

②发放股票股利

如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情况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可以同时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5)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①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②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③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④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⑤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⑥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8)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六)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1、郴州希典科技有限公司

2、成都驰通数码系统有限公司

3、郴州功田电子陶瓷技术有限公司

注:2015年12月4日,发行人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子公司功田陶瓷共同签署《投资合同》,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向功田陶瓷增资1,800万元,其中900万元计入功田陶瓷注册资本,投资项目为“高斯贝尔电子信息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军民两用的高频微波覆铜板产业化建设项目”。本次出资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拥有功田陶瓷30%的出资额。《投资合同》约定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不向功田陶瓷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投资期限自首笔增资款缴付完成之日起17年,在投资期限内及投资期限到期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有权按照相关约定行使投资回收选择权,在投资期限内的平均年化投资收益率最高不超过1.2%,每年通过功田陶瓷现金分红等方式取得。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的投资本质上属于金融负债而不属于权益工具,发行人将该笔投资列报为长期借款。同时,发行人仍实质上拥有对功田陶瓷100%的权益。

4、高斯贝尔数码科技印度有限公司

5、郴州希典科技有限公司迪拜子公司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运用概况

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按轻重缓急分别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上述项目将全部使用募集资金投入,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小于上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资金缺口由公司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二、拟投资项目市场前景分析

(一)高斯贝尔生产基地技术改造及产业化项目

本次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之一为年产160万台OTT智能终端产品生产线。2013年我国OTT TV机顶盒呈现爆发性增长,年出货量达到1,380万台,预计2014年年出货量将达到3,000万台。

有线网络边缘节点系列设备既符合未来我国数字电视双向网络改造需求,也有利于降低运营商网络改造的成本和维护难度,未来市场前景广阔。

在国际与国内市场上,欧标DVB-T2、国标DTMB等技术标准的逐渐成熟与应用,也使得构建大型地面数字电视网络的技术条件逐渐成熟,相关大型地面数字电视网络设备与系统的需求量也将与日俱增。

Ka波段地面微波点对点传输网络设备在国内外的需求量逐渐增大。发行人对Ka波段宽带双向通信设备的研发与生产,符合未来市场对Ka波段传输设备的需求。

综上所述,未来几年内本募投项目主要产品市场规模均将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市场需求的持续增长将有利于公司新增产能的消化,此外,公司领先的研发和生产技术水平、良好的市场声誉为消化新增产能提供进一步的保证。

(二)高斯贝尔全球营销体系网络建设项目

基于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更好的抓住市场机遇,扩大海外销售,高斯贝尔全球营销体系建设项目将公司在现有营销体系进一步实行销售网络和服务网络的全球化,通过完善的销售和服务网络,将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顾客,进一步拉动公司的产销量,提高市场占有率,从而实现公司的资本增值。

(三)高斯贝尔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旨在通过高斯贝尔研发中心的建设,完成与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的高端技术前瞻性研发工作。在充分整合现有公司研发和技术相关资源的基础上,完善公司研发体系,提升公司整体技术能力,为产品和服务提供强大支撑,进而带动产业升级,实现前沿技术突破。

高斯贝尔研发中心建成后,将使高斯贝尔成为在DVB/OTT综合业务平台和系统设备、地面数字电视网络设备、卫星和微波双向高速通信设备等领域,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并具备一定的国际知名度的企业。

第五节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除已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的风险因素以外,本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境外销售收入主要以美元计价,在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人民币升值将造成公司利润空间收窄;同时,公司应收外币账款会由于汇率的波动产生汇兑收益或损失。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公司的汇兑损益净额分别为-607.10万元、20.51万元、1,037.87万元、521.10万元。未来若人民币升值,将对公司境外市场开拓及净利润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二)客户流失风险

2013年、2014年、2015年,公司对YOOSTAR TECHNOLOGY CO.,LTD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3,153.12万元、12,542.33万元、1,346.28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20%、14.93%、1.60%。2015年起,公司与YOOSTAR TECHNOLOGY CO.,LTD除执行前期订单外,未再进行新的业务合作。重要客户的流失将会对公司短期经营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三)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本公司于2014年10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全资子公司功田陶瓷于2013年9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全资子公司郴州希典、成都驰通分别于2013年11月、2015年10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和重新认定,故公司及上述子公司均享受按照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目前,功田陶瓷和郴州希典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和重新认定工作。此外,公司还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房产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情况及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如果国家有关上述税收优惠的认定标准、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公司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条件,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净利润水平。

(四)出口退税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产品属于我国政府鼓励的出口类产品,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办法。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公司因出口退税政策而获得的出口产品增值税退税额分别为5,258.43万元、5,444.61万元、3,546.96万元、1,679.27万元。如果国家针对公司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影响公司出口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进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五)地面数字机顶盒销售收入下滑的风险

2013年1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六部门发布《关于普及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电子[2013]14号),要求在3~5年内普及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实现境内销售的所有电视机都具备地面数字电视接收功能,鼓励在有线电视网络未通达的农村地区使用的直播卫星机顶盒中增加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模块。随着电视机和直播卫星机顶盒兼备了地面数字电视接收功能,部分地区的地面数字机顶盒市场需求将有所减少,可能对公司该类产品的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风险

1、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较大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后,根据公司目前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算,公司每年折旧费用将大幅增加。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按照原定计划实现预期经济效益,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消化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市场前景预期良好的智能高清机顶盒、数字电视前端软硬件产品、大功率地面发射机等,项目建成投产后,上述产品的产能、产量都将有明显的增加。虽然公司对投资项目已经过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若市场环境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公司未能成功实施新增产品的市场推广,将可能导致公司产品销售受阻,存在新增产能不能充分消化的风险。

3、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将大幅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开始建设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公司的净利润水平不能与净资产实现同步增长。因而公司存在发行上市后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大幅下降的风险。

(七)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的创新能力和持续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及研发能力。随着数字电视行业的快速发展,行业内对人才的竞争也日益激烈,稳定研发人才队伍对公司的发展尤为重要。如果公司不能持续保持有竞争力的薪酬制度和吸引技术人才的企业文化,将存在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八)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本次发行前,刘潭爱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7.19%的股份并通过高视创投间接控制公司8.63%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直接影响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能力。如果刘潭爱先生利用其实际控制人地位和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公司的影响力,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实施不当控制,有可能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要合同

发行人重大合同主要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与华夏银行郴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融资合同;与交通银行郴州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与交通银行郴州分行、华夏银行郴州分行、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与华夏银行郴州分行签订的承兑合同;与国防科技大学、湘南学院、清华大学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与成都协勇仓储有限公司签署《“领先时代”写字楼买卖合同》;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招商证券签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与《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之承销协议》;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签署《工业转型升级强基工程合同书》;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签署了《投资合同》。

(二)对外担保事项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1、已决诉讼事项

2、已决仲裁事项

3、尚在审理中的诉讼事项

(1)上海英立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具体情况

2013年9月,发行人与上海英立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高斯贝尔机顶盒移植英立视浏览器河北省网项目”《浏览器移植和销售合同书》,约定由上海英立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机顶盒产品提供浏览器软件及相关移植服务。

根据《浏览器移植和销售合同书》第三条:“本合同框架下需要移植乙方浏览器软件的甲方机顶盒基本信息和移植功能表:”

如上表所示,该《浏览器移植和销售合同书》仅就发行人基于 “澜起HM1521”芯片平台的“双向”机顶盒移植上海英立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有关软件功能进行了收费约定。而实际上,发行人销售的基于 “澜起HM1521”芯片平台机顶盒仅为“单向”功能机顶盒。因此,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发行人未就前述销售的128,998台基于“澜起HM1521”芯片平台的“单向”机顶盒向上海英立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软件授权费用。且根据发行人了解,上海英立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对“单向”机顶盒中移植有关软件在河北市场均是免予收费的。

2015年4月13日,上海英立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发行人《浏览器移植和销售合同书》纠纷事宜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发行人支付浏览器软件授权费用8,870,004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应付授权费8,870,004元为基数,按照0.1%/日的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015年4月30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向发行人发出《应诉通知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258号】,受理上海英立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发行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一案。

根据上海英立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递交的起诉状,诉讼请求中浏览器软件授权费用887.00万元的计算依据为: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向河北省广电有线网络集团公司销售内嵌安装有上海英立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浏览器/中间件软件的机顶盒共计492,778台,按照18元/台的价格计算,应付浏览器软件授权费用为8,870,004元。

上述统计数量492,778台为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向河北省广电有线网络集团公司销售的所有内嵌安装有上海英立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浏览器/中间件软件的机顶盒数量,包括基于澜起、MSTAR、NEC三种芯片平台在内的所有单、双向机顶盒,其中基于“澜起HM1521”芯片平台的“单向”机顶盒数量为128,998台。

发行人已于2015年12月31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交反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退还反诉人已支付的软件移植费人民币5万元;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的经济损失150万元;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全部反诉诉讼费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1月8日发出(2015)沪知民初字第258号《反诉受理通知书》。

发行人2016年半年度报告出具时本案尚未判决,根据案件代理律师的专业判断,发行人很可能取得胜诉,同时基于谨慎性原则,发行人按照销售的基于“澜起HM1521”芯片平台的“单向”机顶盒数量128,998台,按照每台18元计算需支付的浏览器软件授权费,确认了2,321,964.00元的预计负债。

发行人案件代理律师于2016年12月6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关于本案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1、发行人(被告、反诉原告)向上海英立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支付截止至2015年12月29日止的河北省内浏览器软件授权费用人民币6,364,916.00元;

2、发行人向上海英立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251,883.64元;以及以人民币6,364,916.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3、驳回高斯贝尔的反诉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94,546元,由上海英立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428.00元,发行人负担人民币65,11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75元由发行人负担。

2016年12月19日,发行人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3日,发行人案件代理律师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上诉已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出于谨慎性原则,发行人于2016年12月按一审判决结果补充计提预计负债5,458,609.84元。上述5,458,609.84元系判决中发行人应支付的浏览器软件授权费用、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用共计7,780,573.84元,与2016年6月末已经计提的预计负债2,321,964.00元的差额。

(2)永隆电路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具体情况

2016年2月29日,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阳区法院”)就永隆电路有限公司(原告)诉金峰电路(惠州)有限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6)粤1303民初36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金峰电路(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峰电路”)尚欠原告永隆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隆电路”)货款6,364,821.41元。

原告永隆电路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向惠阳区法院申请代位执行被告金峰电路对发行人及郴州希典的到期债权共计3,084,389.08元。2016年5月19日,发行人及郴州希典就上述执行内容分别向惠阳区法院递交异议申请书:1、发行人与金峰电路待结算的交易款1,989,364.47元,其中金峰电路仅就823,988.87元的交易款向发行人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还有1,165,375.60元的交易款未开具增值税发票;2、发行人对金峰电路交期协议处罚扣款78,000元,品质扣款404,950元,金峰电路均未进行确认;3、郴州希典与金峰电路待结算的货款1,095,024.61元,其中郴州希典仅就其中的858,777.15元收到金峰电路开具的发票,236,247.46元未收到发票而无法付款。

2016年7月1日,永隆电路以发行人及郴州希典为被告、金峰电路为第三人向惠阳区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其履行代位清偿义务,本金及利息共计支付3,238,822.55元;判令被告、第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6年7月7日,永隆电路就此案向惠阳区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同日,惠阳区法院向发行人下发了(2016)粤1303民初207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郴州市国庆路支行账号为681901040002888的存款,冻结价值以2,3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向郴州希典下发了(2016)粤1303民初20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郴州希典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郴州市国庆路支行账号为681901040007556的存款,冻结价值以1,3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一年。

2016年7月20日,惠阳区法院向发行人、郴州希典分别发出(2016)粤1303民初2070号、(2016)粤1303民初2063号应诉通知书,决定受理永隆电路诉发行人及郴州希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2016年8月6日,郴州希典向惠阳区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惠阳区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2016年8月10日,发行人向惠阳区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惠阳区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6年8月9日,惠阳区法院作出(2016)粤1303民初2063-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郴州希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16年8月12日,惠阳区法院作出(2016)粤1303民初2070-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发行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16年8月30日,发行人、郴州希典分别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状》: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6)粤1303民初2070-1号、(2016)粤1303民初2063-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惠阳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2、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

截至本招股书出具之日,该案尚在审理当中。

本诉讼事宜系发行人及郴州希典与金峰电路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合同债务被金峰电路之债权人永隆电路申请代为求偿引发的纠纷,发行人及郴州希典依据“收到发票后付款”之合同约定向永隆电路行使代位求偿权主张抗辩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且该案件标的额不大,不会对发行人及郴州希典的日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发行保荐书;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时间和地点

(一)查阅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

(二)查阅地点

1、发行人: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点: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高斯贝尔产业园

联系电话:0735-265 9962

联系人:王春

2、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1楼

联系电话:0755-8294 3666

联系人:王坤、贾音、王辉政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