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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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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17-014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7年1月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月24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23日15:00至2017年1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459号A座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1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GUICHAO HUA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股份86,633,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63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6,62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62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6,411,5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5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403,2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5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3%。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62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1%;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06,4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5%;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62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1%;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06,4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5%;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62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2%;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04,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39%;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5%;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5%。

4、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62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1%;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06,4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05%;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86,62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2%;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04,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39%;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5%;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徳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倪海忠律师和何飞燕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徳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24日

证券代码:300582证券简称:英飞特公告编号:2017-015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7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4.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00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984.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021.00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2月2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16]4791号”《验资报告》。

根据《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桐庐LED照明驱动电源产业化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英飞特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英飞特”)。

根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公司拟通过向浙江英飞特增资的方式投入相应募集资金,即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7,187.68万元后,使用结余的募集资金12,255.44万元对浙江英飞特进行增资,其中12,000.00万元计入浙江英飞特注册资本,255.44万元计入浙江英飞特资本公积。

二、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17年1月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并于2017年1月24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公司、实施主体浙江英飞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杭州银行科技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浙江英飞特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桐庐LED照明驱动电源产业化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浙江英飞特、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浙江英飞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浙江英飞特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浙江英飞特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建毅、顾盼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浙江英飞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浙江英飞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浙江英飞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浙江英飞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相关要求向公司、浙江英飞特和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浙江英飞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公司、浙江英飞特、专户存储银行、国信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24日

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17-016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6年1月1日 - 2016年12月31日

2、预计的业绩:同向下降

3、业绩预告情况表:

备注: 上表中的“元”均指人民币。

二、业绩预告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受2016年4月公司滨江总部大楼项目和2016年8月桐庐生产基地(一期)项目投入使用导致固定资产折旧大幅增加、银行借款利息资本化转费用化,以及汇率波动等因素,给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四、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在《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预计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74-0.84亿元,较2015年度下滑10% - 20%。

2、公司本次预计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滑幅度超过《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水平,主要原因是:1)公司暂时闲置房产的实际起租日期晚于公司的计划,租金收入晚于预期;2)公司为加快新产品研发的战略步伐,加大了新产品研发人力投入,导致研发费用同比大幅增加。

3、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具体财务数据请以公司2016年年报披露的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