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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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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17-0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82 证券简称:英飞特 公告编号:2017-018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飞特”)与宁波艾梯奇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梯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01)。

现将上述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收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送达之(2016)浙 0108 民初 5473 号《应诉通知书》,悉知艾梯奇与英飞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该法院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宁波艾梯奇灯具有限公司

被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事实和理由:

2012 年 3 月至 2013 年 12 月,被告向原告销售驱动器5,600个,总金额为660,100 元,这些驱动器作为原告灯具的配套产品,销售给原告的加拿大客户。

2012 年 9 月及 2013 年 9 月后,原告的加拿大客户反映部分驱动器不能工作或工作不正常。原告为该批产品发生维修费用 412,353.97 元,补发货物差价损失及运费损失 81,213.85 元,补交关税及增值税、运费合计 9,834.21 元。原告认为这些损失都是因被告产品质量问题以及被告不履行质保责任引起,被告应当赔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1)退还货款 660,100 元;(2)赔偿原告已发生的维修费用 412,353.97 元;(3)赔偿已发生的补货差价损失 81,213.85 元;(4)赔偿已发生的境外退货损失 9,834.21 元;合计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 1,163,527.03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进展

2017年2月9日,公司收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6)浙 0108 民初 5473 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宁波艾梯奇灯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272元,由原告宁波艾梯奇灯具有限公司承担。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判决目前尚在上诉期内未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该诉讼事项可能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艾梯奇2015年开始未向公司采购产品,并非公司主要客户,且艾梯奇诉讼请求合计偿付金额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较小。

为了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全体股东已承诺:如本案公司最终败诉,全体股东将按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权比例分担该诉讼对公司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赔偿金、诉讼费用以及可能导致的其他生产经营损失,且各股东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6)浙 0108 民初 5473 号)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