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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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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后持股比例
低于5%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2017-0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7-002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后持股比例

低于5%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9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施玉庆女士、徐桂花女士(二人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份减持相关资料,施玉庆女士、徐桂花女士因个人资金需求,于2016年3月24日至2017年2月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二级市场交易系统减持公司的股份1,065,0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88%。本次减持后本人持有公司股份5,988,8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1%,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 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履行承诺情况

施玉庆女士、徐桂花女士曾于2015年7月9日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施玉庆女士、徐桂花女士本次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施玉庆女士、徐桂花女士未在相关文件中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3、施玉庆女士、徐桂花女士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后,施玉庆女士、徐桂花女士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4、上述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同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10日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奥普光电

股票代码:002338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施玉庆

性别:女

国籍:中国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园丁街X弄X号X室

通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华茂总部壹号X室

一致行动人:徐桂花

性别:女

国籍:中国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园丁街X弄X号X室

通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华茂总部壹号X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无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不附加其他生效条件。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施玉庆

性别:女

国籍:中国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身份证号码:33022219721127XXXX

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园丁街X弄X号X室

通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华茂总部壹号X室

一致行动人:徐桂花

性别:女

国籍:中国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身份证号码:33022219510916XXXX

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园丁街X弄X号X室

通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华茂总部壹号X室

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徐桂花和施玉庆为母女关系。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没有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减持股份的目的:个人资金需求。

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根据公司的运营和发展状况及其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继续减持奥普光电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7,053,880股股份,拥有5.878%的公司权益,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2016年3月24日至2017年2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二级市场交易系统减持公司的股份1,065,048股,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5,988,832股,占总股本的4.991%。

本次权益变动后,施玉庆及一致行动人为公司持股5%以下的股东。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施玉庆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至作出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停止买卖公司股份。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及股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地点

1、深圳证券交易所

2、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质

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施玉庆

一致行动人:徐桂花

签署日期: 2017年02月09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施玉庆

一致行动人:徐桂花

(签名)

日期:2017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