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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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7-0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35 证券简称:同为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6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议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2月14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2月1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2月13日15:00至2017年2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南区科技南12路中电照明中心北一楼同为股份展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立志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7 年 2 月 8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12人,合计持有股份 35,627,5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800万股的32.9885%。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45,8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800万股的0.3203%。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2人,合计持有股份 35,627,5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800万股的32.988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惠州同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额度2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额度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

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郭立志先生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总表决结果:同意35,627,5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5,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二)《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如下:

1、向中国银行深圳高新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0,000万元,授信期限为一年。

2、向招商银行深圳源兴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000万元,授信期限为一年。

3、向宁波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0,000万元,授信期限为一年。

公司向上述各家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总计为人民币38,000万元(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且不超过上述具体授信金额;贷款期限、利率、种类以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郭立志先生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公司管理层根据经营及资金需求情况使用上述授信额度。

总表决结果:同意35,627,5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5,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A0040号

致: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开发布了《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2月14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南区科技南12路中电照明中心北一楼同为股份展厅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郭立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2月14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2月13日15:00至2017年2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股份35,627,547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2.9885%。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公司查验确认,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0%。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2. 《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次会议现场选举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为计票人和监票人,本所律师与计票人、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前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袁月云

黄泽涛

201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