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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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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2017-0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博士眼镜”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00号文核准,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及附件披露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并置备于发行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次发行股票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并认真阅读今日刊登的《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2017年3月2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发行网下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7年3月2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且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7年3月6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7年3月6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本次发行股票概况

发行人: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