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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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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补充公告

2017-0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92 证券简称:通宇通讯 公告编号:2017-014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告编号:2017-011),根据交易所监管要求,现就上述公告补充说明如下: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第五条规定“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要求企业对存货以实际成本为计量基础。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标准成本、定额成本等代替实际成本。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标准成本、定额成本等类似成本进行直接材料日常核算的,期末应当将耗用直接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等类似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公司采用标准成本法进行日常核算,月末根据差异率进行差异分配,将标准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规定。

本期成本差异率=(期初结存成本差异+本期发生成本差异)/(期初结存标准成本+本期发生标准成本)。

本期成本差异分配调整期末存货成本的金额=期末结存标准成本*本期成本差异率。

本期成本差异分配调整本期销售成本的金额=本期销售商品的标准成本*本期成本差异率。

2、由于公司过去并未对存货制定标准成本,对各期期初的存货价值无法按标准成本重新计算,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计影响数并不切实可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因此,存货的成本核算方法由“实际成本法”改为“标准成本法”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因为公司的财务核算系统由金蝶K3升级为SAP系统,对会计核算结果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指标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因此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对2017年度财务数据产生影响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的业务范围为公司的成本核算业务,能更恰当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除上述补充内容之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