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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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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017-0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00 证券简称:天顺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4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2月17日,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小板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7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重大诉讼事项[详见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公司按照《问询函》所列的问题和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实,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公告》称,2015年6月26日,乌鲁木齐银行与公司、新疆昊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融公司”)签订《仓单质押监管协议》,昊融公司将公司开出的仓单质押给乌鲁木齐银行,并且由公司对质押仓单及其下的货物承担监管责任。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列示与昊融公司合同约定监管期限为6个月。请说明公司不是在合同约定监管期限届满日而是在2016年10月26日向乌鲁木齐银行提出解除《仓单质押监管协议》的主要原因。

回复:2015年6月26日乌鲁木齐银行与昊融公司签订《汇票承兑合同》,据了解双方约定的汇票承兑期限为6个月。2015年6月26日同日乌鲁木齐银行、昊融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仓单质押监管协议》,昊融公司一次性支付6个月监管费(监管期为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12月26日)。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列示与昊融公司合同约定监管期限为6个月。

“2016年10月26日向乌鲁木齐银行提出解除《仓单质押监管协议》”是乌鲁木齐银行在《民事起诉书》中的说法。2016年10月26日之前我公司通过不同方式多次向乌鲁木齐银行和昊融公司通知解除《仓单质押监管协议》等要求。

二、请说明导致仓单项下钢材缺失的主要原因,公司是否已经尽到监管义务,公司是否已采取相应措施弥补缺仓单项下失钢材的损失。

回复:乌鲁木齐银行在《民事起诉书》中称仓单项下钢材缺失,是乌鲁木齐银行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单方面对仓单项下钢材进行称重后的说法。《仓单质押监管协议》签订后,我公司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认真履行和尽到《仓单质押监管协议》项下我公司的合同义务。

三、请说明公司与昊融公司之间钢材仓单的真实性,公司是否存在协助昊融公司利用虚假钢材仓单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

回复:2015年6月26日,昊融公司填写《仓单货物质押明细表》;昊融公司(存货人)和我公司(保管人)签署《仓单》(仓单编号:乌商银(2015)(天山-民升)仓单字第2015060900000202-001号);乌鲁木齐银行(质权人)、昊融公司(出质人)和我公司(仓储单位)签署《仓单质押监管确认书》,我公司向乌鲁木齐银行、昊融公司送达《仓单质押监管确认书(回执)》。《仓单质押监管确认书》和《仓单》均为《仓单质押监管协议》合同附件。

2015年7月30日,由昊融公司填写《仓单货物质押明细表》;昊融公司(存货人)和我公司(保管人)签署《仓单》(仓单编号:乌商银(2015)(天山-民升)仓单字第2015060900000202-002号);乌鲁木齐银行(质权人)、昊融公司(出质人)和我公司(仓储单位)签署《仓单质押监管确认书》,我公司向乌鲁木齐银行、昊融公司送达《仓单质押监管确认书(回执)》。《仓单质押监管确认书》和《仓单》均为《仓单质押监管协议》合同附件。

我公司根据《仓单质押监管协议》项下质押监管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履行监管职责。我公司不存在协助昊融公司利用虚假钢材仓单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

四、请说明除与昊融公司的上述合同纠纷案外,公司是否仍存在类似的仲裁、诉讼风险。

回复:除与昊融公司的上述合同纠纷案外,我公司不存在类似的仲裁、诉讼风险。

五、《重大诉讼公告》称,乌鲁木齐银行请求判令公司对昊融公司在其与乌鲁木齐银行签订的《汇票承兑合同》项下的债务2800万元、利息12,024,333.27元(自2015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17日),请比照同行业相关业务的实际情况说明上述债务利息对应利率的合理性。

回复:乌鲁木齐银行在《民事起诉书》称债务2800万元、利息12,024,333.27元(自2015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17日)。我公司不知乌鲁木齐银行对上述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六、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它事项。

回复:我公司无应予说明的其它事项。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因此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