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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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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3-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30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3月6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3月7日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公司曾用名“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发行的“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3月7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6隆基01

3、债券代码:136264

4、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5、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充分协商和审慎判断,最终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63%。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限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为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10、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1、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12、起息日:2016年3月7日

13、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间每年的3月7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兑付日: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3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3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5、上市时间及地点:2016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63%,每手“16隆基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6.3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5.04元,非居民企业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67元。居民企业投资者需自行缴纳本期债券的相关所得税,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56.3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3月6日

2、付息日:2017年3月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3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隆基0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相关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名称: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住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尚稷路8989号西安服务外包产业园创新孵化中心B座

电话:029-81566863

传真:029-81566685

联系人:刘晓东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电话:021-60893210

传真:021-60933172

联系人:王延翔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