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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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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3-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099 股票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2017-24

债券代码:122363 债券简称:14太证债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3月8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3月9日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发行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将于2017年3月9日支付自2016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太证债(122363)。

3、发行主体: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5、发行品种及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3年期单一期限品种。

6、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5.28%,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担保方式: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8、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2014年12月15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本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2015年4月3日,联合评级在对公司经营状况、行业及其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调整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2016年4月22日,经联合评级综合评定,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

9、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每期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具体本息兑付工作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10、发行首日及起息日:本次债券发行首日及起息日为2015年3月9日。

11、利息登记日:本次债券的利息登记日将按照上市地和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次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2、付息日: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3月9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兑付登记日:本次债券的兑付登记日将按照上市地和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有本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4、兑付日:本次债券兑付日为2018年3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次债券于2015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本次期限为3年的“14太证债”票面利率为5.28%,本次付息每手“14太证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2.80元(含税)。

三、本次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3月8日

2、债券付息日:2017年3月9日

四、本次债券的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3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4太证债”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债券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次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太证债”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简羽、伍莎莉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联系电话:0871-68898126,010-88321792、1519

传真:0871-68898121,010-88321587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军立、周苗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23层

联系电话:010-83326861

传真:010-83326899

3、联席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吴荻、何银辉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西单汇7层

联系电话:010-66229127,021-20328556

传真:010-66578961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