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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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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03-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2版)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上述4处房产正在开展房产面积测绘、结构安全鉴定工作。根据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说明函》,上述4处房产由广州港新沙港务有限公司占有、使用,目前广州港新沙港务有限公司正在按照东莞市政府批复要求补办产权手续,对上述房产可继续占有、使用,其办理上述房产的房屋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④共29处面积约0.61万平方米的房产,因报建手续不齐等原因而无法办理确权手续。其中,共计2处面积0.05万平方米房产已被发行人主动拆除。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27处房产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原因如下:

上述27处房产面积合计约0.61万平方米,在发行人自有房屋总面积的占比小,约为0.44%,上述27处房产自建成至今,发行人一直正常占有、使用。根据广州市和东莞市相关房屋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因违反房屋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发行人控股股东也已出具承诺,若发行人因上述27处房产而产生权属争议或受到行政处罚,广州港集团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综上,上述27处房产由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占有、使用,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纠纷,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计划逐步拆除上述27处房产。

因广州港南沙汽车码头有限公司于2005年至2006年期间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建筑物,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南沙分局向其作出罚款218,207.83元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1)该项行政处罚的事由为广州港南沙汽车码头有限公司于2005年至2006年期间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建筑物,即该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在发行人设立之前,不属于报告期内的违法行为;(2)《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城管委[2015]559号)第六条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第161项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重大处罚的标准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8%-10%罚款。依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广州市建设工程2014年参考造价的通知》(穗建造价[2015]3号),广州港南沙汽车码头有限公司上述罚款数额未达到建设工程造价8%,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3)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该项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发行人正在就所涉房屋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规划手续。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综上,上述64处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产当中,4处面积约为2.4万平方米的已竣工验收的房产,目前正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发行人律师核查,该4处房屋取得房产权属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9处面积约为2.8万平方米的房产于2016年下半年竣工或完成质量鉴定手续 ,发行人目前正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根据发行人的确认,该等房产已由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占有、使用,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纠纷,不会对本次发行以及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2处面积约为29.1万平方米的房产,发行人正在补充完善相关报建、规划、竣工验收等手续后可依法依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证书;2处面积0.05万平方米房产已被发行人主动拆除;其余27处约0.61万平方米的房产,鉴于面积占比较发行人自有房屋比例小,且报告期内一直由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正常占有、使用,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纠纷,且相关房屋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了未因违反房屋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据此,发行人律师认为,27处约0.61万平方米的房产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影响本次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租赁/使用房产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承租36处建筑面积共约12.09万平方米的房产(含向关联方的租赁)具体如下表所示。发行人承租的房产中有30处面积约为11.44万平方米的房产已获得相应的权属证书,占发行人承租房产总面积的94.62%。其中,发行人承租房产中有6处面积约为0.65万平方米的房产未提供合法权属证明文件,该处房产面积占发行人承租房产总面积的5.38%,占比较小。

茂名广港码头有限公司承租的1处位于茂名市电白县电城镇桥坝村委会西井村的房产所在的土地属于集体划拨用地。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房产由茂名广港码头有限公司作办公用途,自承租上述房产并使用以来,出租方及茂名广港码头有限公司均未发生任何纠纷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调查、处罚,未影响到茂名广港码头有限公司的实际使用。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房产面积小,占发行人承租房产总面积比例低,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第1、7、19项承租房产已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9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以及于2009年7月3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发行人律师认为,未履行租赁合同备案手续不会导致发行人承租房产的租赁合同无效,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发行人自承租上述房产并使用以来,出租方与承租方均未发生任何纠纷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调查、处罚,未影响到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实际使用。且上述房产的占比较低,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土地使用权

1、自有土地

(1)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自有土地共有55宗,面积共计1,032.7万平方米,该等土地均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已确权的土地使用权目前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2、租赁土地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承租8宗面积共计约为25.8万平方米的土地的使用权(含向关联方的租赁),其中5宗承租土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宗土地为政府储备用地,具体情况如下:

上表第4项为本公司向广州港集团承租的一宗用于生产、办公的面积4.6万平方米的土地,属于划拨用地,其面积约占本公司承租土地面积的17.83%。该宗土地为发行人河南港务分公司的仓库和堆场。该宗土地位于内三码头,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该区域将配合实物储备进展,适时关停港口装卸业务。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据此,本公司作为承租方,并非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对象。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已分别出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复函》(穗国房业务[2014]444号)、《关于执行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证明》(穗国房守字[2015]2号)、《关于执行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证明》(穗国房守字[2015]51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已分别出具了《关于执行土地资源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证明》(穗国土规划守[2016]51号)、《关于执行土地资源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证明》(穗国土规划字[2016]194号,本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因违反土地资源法律法规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作为该宗4.6万平米土地的承租方,并非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对象,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违反土地资源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该租赁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海域使用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占有和使用海域共计22处,均已取得合法有效,且在有效期内的相关权属证书。

(六)知识产权

1、商标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注册商标共2项,均已获得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根据广州港集团出具的《关于同意使用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的函》,同意许可发行人及其下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将广州港集团标识为“■”的第4522469号商标无偿使用于办公、导示、服饰、交通等系列上,许可使用期限自发行人设立之日起至长期。

2017年1月9日,广州港集团与发行人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广州港集团(作为许可人),同意发行人(作为被许可人)及其下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将许可人标识为“■”的第4522469号商标无偿使用于办公、导示、服饰、交通等系列上,许可期限为无限期且为不可撤销之许可;并且未经被许可人同意,许可人不得将许可商标许可给许可人及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以及被许可人以外的第三方使用,亦不得向该等第三方转让许可商标。

2、专利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拥有14项专利,均已获得相应专利证书,具体如下:

3、域名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拥有已注册的域名共7项,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七)发行人拥有的特许经营权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拥有任何特许经营权。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公司独立性情况

自设立以来,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互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1、资产完整情况

发行人设立时,广州港集团作为主发起人,将经评估后的港口主营业务及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业务资产和负债(含股权)和部分现金投入本公司,包括广州港集团总部与港口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下属10家分公司相关的资产,以及13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股权,该等资产涵盖了集装箱、煤炭、粮食、钢材、汽车、金属矿石、油品等货物的装卸及物流等集团核心业务。发行人具备了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购销系统、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的能力。

2、人员独立情况

发行人设立时,相应资产所对应的管理、生产、经营人员也随同进入,该等人员已经与发行人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从而保证了发行人人员的独立性。发行人有专门负责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的人力资源部门,在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社会保险体系等方面独立。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也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履行了合法的程序,不存在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不合理干预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做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发行人已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了相关的决策规则,保证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

3、财务独立情况

发行人有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发行人财务人员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兼职的情况。发行人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有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设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偿占用发行人资金和其他资源的情况,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4、机构独立情况

发行人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已建立起了一套完整且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内部组织架构,各部门分工明确,运作正常有序,能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发行人还制定了一套全面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促进其业务的有效、合法经营。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直接干预发行人机构设置及经营活动的情况。

5、业务独立情况

发行人主要从事经营集装箱、煤炭、粮食、钢材、汽车、金属矿石、油品等货物的装卸及物流等业务,主营业务较为突出,具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独立的自主经营能力。发行人业务独立,在经营货种、业务体系、作业流程上独立于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产、供、销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持有从事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业务所必须的相关资质和许可,并拥有足够的资金、设备及员工。

广州港集团下属的新风港务分公司以及广州港集团托管的广州市穗航实业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情形,且控股股东广州港集团已经就避免同业竞争出具了承诺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对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及业务独立方面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同业竞争

1、本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系

本次发行前,广州港集团持有本公司86.45%的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完成后,广州港集团仍持有本公司超过51%的股份,仍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2、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主要经营集装箱、煤炭、粮食、钢材、汽车、金属矿石、油品等货物的装卸及物流等业务,其中港口装卸业务是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

广州港集团及其控制的除本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主要从事资产管理、物业租赁、水产交易市场经营、土地储备及开发业务。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广州港集团控制/托管的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详细情况见“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七、发起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四)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五)由控股股东实施委托管理的企业”。

广州港集团下属新风港务分公司及广州港集团实施委托管理的穗航实业公司的部分业务与本公司类似,具体情况如下:

(1)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新风港务分公司(“新风公司”)

①基本情况

新风公司为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其经营范围为“物流代理服务;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运输货物打包服务;货物报关代理服务;联合运输代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代理;贸易代理;货物检验代理服务;仓储代理服务;水上货物运输代理;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机械配件批发;机械配件零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物业管理;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提供港口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装卸、堆存、及装拆箱等简单加工处理服务;汽车修理与维护。”经广州港集团确认,新风公司主要从事水产品、海产品、食品、葡萄酒、种子、件杂货等进出口装卸业务,其最近一年的货物吞吐量与集装箱吞吐量对应占本公司比例均低于0.1%。新风公司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客户不存在重叠的情形。

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的说明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新风公司已关停现存的货物装卸业务。因此,新风公司与发行人及下属分子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就新风公司的业务情况,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新风公司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2)由广州港集团实施委托管理的穗航实业公司

①基本情况

穗航实业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六、发起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五)由控股股东实施委托管理的企业”。

穗航实业下属东江口码头位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江大道188号附近,占地面积约4.5万平方米,泊位靠泊能力约3,000吨,主要从事集装箱装卸业务,其2015年、2016年的货物吞吐量与集装箱吞吐量对应占本公司比例均低于1%。此外,东江口码头与广州开发区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双方合作经营广州开发区商业发展集团下属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江口岸发展有限公司现有的码头、堆场、仓库、办公楼、设备等全部场地设施,该码头位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江大道122号,面积约8.9万平方米。协议约定合作经营期从2010年3月至2024年12月。该码头主要从事集装箱装卸业务,其货物吞吐量与集装箱吞吐量指标与东江口码头相当。

此外,穗航实业及其下属公司还从事驳船运输、船舶代理、货物运输代理等业务。

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的说明

鉴于广州市国资委未明确约定广州港集团对穗航实业公司实施委托管理的期限、方式、利益分配以及委托管理终止后的后续安排等具体条款,加之根据广州港集团的确认,其向穗航实业委派一位员工担任财务总监,不参与穗航实业的生产经营,广州港集团未对穗航实业的生产经营行使决策权和控制权,未将其纳入广州港集团合并报表,未向穗航实业公司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托管费用,未从穗航实业公司的经营中获取任何利益。且穗航实业公司也承诺在现有的业务范围内不会开展任何与发行人存在竞争的新业务,并且一旦发生客户与发行人出现重叠时,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人进行竞争。因此,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由广州港集团实施委托管理的穗航实业公司与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就穗航实业公司的业务情况,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广州港集团对穗航实业的托管行为不构成广州港集团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实质性同业竞争。

3、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广州港集团为了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其向本公司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广州港集团及广州港集团除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控股企业/托管企业不存在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其中:

①广州港集团下属的新风公司有少量水产品、海产品、食品、葡萄酒、种子、件杂货等进出口装卸业务,转型受制于周边实物储备地块的实际进度,加之业务与收入规模较小,且其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客户并无重叠,新风公司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广州港集团确认并承诺,广州港集团根据《广州白鹅潭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穗府函[2011]143号)等规划文件精神确定新风公司目前从事装卸业务的相关港区向未来发展水产品交易与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业务转型的规划,且无论上述转型是否完成均需于发行人上市前关停新风公司现存的货物装卸业务。在新风公司全面停止港口装卸业务前,新风公司开展该等业务,仅限于现有的业务范围且不再承接新的港口装卸业务。未来新风公司亦不会从事任何其他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②广州港集团托管的穗航实业公司涉及码头设施经营、集装箱装卸、货代、船舶运输等相关业务。广州港集团确认,其未参与穗航实业的生产经营,未对穗航实业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使决策权和控制权,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未向穗航实业公司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托管费用,未从其经营中获取任何利益,该公司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广州港集团承诺,(1)在目前广州港集团托管穗航实业公司相关安排不变的情况下,广州港集团不会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向穗航实业公司增派管理人员等方式谋求对穗航实业的决策权和控制权,亦不会要求以任何形式收取托管费或其他经营性收益;(2)如果未来广州港集团托管穗航实业公司的安排细节得到明确并导致出现同业竞争的,广州港集团将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尽最大努力配合发行人对穗航实业公司下属竞争业务的控股权或全部股权进行收购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同业竞争。

(2)广州港集团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广州港集团控制的企业在目前或将来不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3)如果广州港集团或广州港集团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企业发现任何与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将立即书面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

(4)如果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放弃该等竞争性新业务机会且广州港集团或广州港集团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企业从事该等竞争性业务,则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有权随时一次性或分多次向广州港集团或广州港集团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企业收购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或由发行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选择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广州港集团或广州港集团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企业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资产或业务。

(5)在广州港集团及广州港集团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企业拟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与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资产和业务时,广州港集团及广州港集团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企业将向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提供优先受让权,并承诺尽最大努力促使广州港集团控制的企业在上述情况下向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提供优先受让权。

(6)自该承诺函出具日起,广州港集团承诺赔偿发行人或其控股企业因广州港集团或广州港集团控制的企业因违反该承诺函任何条款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7)本承诺函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

①广州港集团及广州港集团任何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合并计算)之和低于30%;或

②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暂停买卖除外)。

4、结论

本公司与广州港集团目前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通过《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安排,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及广州港集团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后认为:上述承诺合法有效,发行人控股股东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三)关联交易

1、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的关联方如下: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国资委,广州市国资委持有广州港集团100%股权。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广州港集团。本次发行前,广州港集团持有本公司86.45%的股份。

(2)其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次发行前,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广州港集团、中远集团。广州港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86.45%股份,中远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5.46%的股份。具体情况请参见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七、发起人、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3)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详细情况见“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六、发行人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简要情况”。

(4)合营、联营企业

本公司的合营、联营企业的详细情况见“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六、发行人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简要情况”。

(5)本公司及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本公司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参见“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广州港集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下表所示:

前述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参见“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6)其他关联方

除上述外,本公司的关联方还包括中远集团的控股股东中远海运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根据中远海运集团的说明,其属下各层级的分、子公司共计约1,700家。截至2016年12月31日,除上述已披露的外,本公司未与中远海运集团下属的其他公司发生交易。

2、关联交易情况

存在控制关系且已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其相互间交易及母子公司交易已作抵销。

(1)经常性关联交易

2015年2月17日,发行人与广州港集团签署《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港股份之综合服务协议》,就日常性关联交易进行原则性约定,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其中对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原则的约定如下:

有政府统一收费标准的,依据该收费标准确定,有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无政府定价的,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标准确定。

若无政府收费标准的,又无适用的市场价格标准,则在提供服务的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的核算基础上由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①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注:上述比例=该项关联交易金额/该类型交易总金额。

②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下转2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