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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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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3-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7-022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上除已公告的提案外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1、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3月13日下午15:30

2、会议地点: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宾馆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廖廷君

6、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17年3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3月12日下午15:00至3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2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6名,代表股东322,876,5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1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18,10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3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44名,代表股份4,774,246股,占公司股份的0.8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2,337,446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 99.83 %;反对 537,200股, 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0.17%;弃权 1,900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0 %。

2、《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等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035,346 股, 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99.12%;反对286,300股, 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0.09%;弃权2,554,900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0.79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聘请了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林厚涌和江丹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4日

证券简称: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7-023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

继续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泸天化,证券代码:000912) 自 2016年12月12日开市时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 年12月12日披露《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于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70)。公司原预计在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即2017年3月11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由于交易方案仍在商讨、论证中,公司预计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披露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相关事项的公告》

2017 年3月13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议案》。因此,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3月14日起继续停牌,并承诺公司股票因筹划各类事项的连续停牌时间自停牌之日起不超过 6个月。

公司承诺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继续停牌期限内仍未能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重组方案的,公司将及时申请股票复牌并披露相关具体原因、是否继续推进本次重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若公司决定终止重组,或者公司申请股票复牌且继续推进本次重组后仍未能披露重组方案并导致终止本次重组的,公司承诺自披露终止重组决定的相关公之日起至少 2 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继续停牌期间,公司及重组相关各方将加快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并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4日

证券简称: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7-024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停牌事由和工作安排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泸天化,证券代码:000912) 自 2016年 12月 12日开市时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 年12月12日披露《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于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70)。后经论证,公司明确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继续停牌,公司股票自 2016年12月26日开市起转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继续停牌,并于 2016 年 12月23 日披露了《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5)。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涉及的工作量较大,重组方案尚需进一步沟通、协商及论证,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7年1月11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2017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请于2017年3月13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披露的《董事会六届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15号)和《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4号)。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3月14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停牌时间自停牌首日起累计不超过6个月。

二、停牌期间安排

公司自停牌之日按照相关规定,积极组织选聘的中介机构开展重大资产重组的工作,各项工作正在有序的进行沟通、协商及论证。公司密切关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必要风险提示

鉴于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提请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3日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咨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年3月13日下午15:30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宾馆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廖廷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账户证明、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相关资料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6人,代表股份为322,876,5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5.19 %。

其中包括:

1、现场出席及委托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为318,10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38%。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共计144人,代表股份为4,774,2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161 %。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17年3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会议形成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以下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均获得通过:

(一)《关于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议案》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等提供担保的议案》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17年3月13日。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向朝阳

经办律师:林厚涌 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