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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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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7-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58 证券简称:五矿发展公告编号:临 2017-05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下属子公司诉讼累计发生额18,226万元。

截至2017年2月28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上述诉讼计提损失5,942.02万元。

一、诉讼总体情况

近年来,国内钢铁市场经营环境恶劣,行业内信用事件频发,公司贸易业务相关的合同及票据纠纷数量有所上升,公司正在积极努力通过法律手段主张权利、减少损失。相关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二、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五矿钢铁西安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五矿钢铁西安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多份采购合同,约定五矿钢铁西安有限公司为中铁十五局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工程供应钢材。合同签订后,五矿钢铁西安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但中铁十五局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经多次催要无效后,五矿钢铁西安有限公司将中铁十五局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至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院。

2、上海忻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汤宏合同纠纷案

上海忻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其基于与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取得经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的、出票人为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此外,汤宏向上海忻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作为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保证人,在该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时承担一切有关费用。后上海忻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银行收款时被银行退票,遂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票据款,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汤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福州松下码头有限公司、五矿物流(福建)有限责任公司港口作业纠纷案

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其与五矿物流(福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货代协议》,约定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五矿物流(福建)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进口货物的报关、报检、港口协调、仓储保管及放货等事宜,并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国外进口铁矿砂后,通过五矿物流(福建)有限责任公司将进口的铁矿砂存放于福州松下码头有限公司仓库,福州松下码头有限公司向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了《收货证明》《铁矿砂放货存货表》。后福州松下码头有限公司在未收到放货指令的情况下,私自将货物放给他人,导致实际货物短少。故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福州松下码头有限公司、五矿物流(福建)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厦门海事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及相应利息。

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称,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其签订了《最高债权额合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以及《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协议》。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合同项下开具了两张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办理了票据贴现手续。后因两张商业承兑汇票分别到期未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将出票人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以及《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债务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票款本金及相应逾期还款利息,并主张对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五矿浙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昭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青帆实业有限公司、郑长清、吴秀娟、吴龙生合同纠纷案

五矿浙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昭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五矿浙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上海昭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钢材,交货地点为指定仓库,但五矿浙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仓库提取货物时,发现货物并不存在。上海昭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五矿浙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诺还款,上海青帆实业有限公司对前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郑长清承诺就五矿浙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相关损失予以清偿。后五矿浙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昭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青帆实业有限公司、郑长清、吴秀娟、吴龙生又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郑长清自愿偿还五矿浙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损失,同时郑长清、吴秀娟、吴龙生提供房产抵押。后因上述各方未严格履行还款义务,五矿浙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上海昭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青帆实业有限公司、郑长清、吴秀娟、吴龙生起诉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欠款。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截至2017年2月28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上述诉讼计提损失5,942.02万元。部分2017年新增诉讼案件对公司2017年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的判决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