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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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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7-03-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072号文注册募集。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银行”)。

3、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将自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4月11日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7、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及追加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投资者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9、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的《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xf-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5-9998咨询购买事宜。

13、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另外,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代码:先锋日添利A:004151

先锋日添利B:004152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八)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不设募集上限。

(九)募集时间安排及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4月11日,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5、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认购份额包括投资人交付的本金及其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3)/1.00=1,003.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可得到1,003.00份基金份额。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认购的确认

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包括直销网点和非直销销售机构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认购限制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及追加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投资者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

(八)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非直销销售机构: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如在募集期间新增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

1、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开户

(1)填妥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本,其中户口本仅适用于未满18岁的投资人;如是第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3)本人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4)投资人如未满18 周岁,还须提交其监护人签署的认可其投资行为的书面文件,及能证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原件;

(5)《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6)《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7)如投资人及/或监护人在直销柜台所在地之外的,应提交前述文件的公证书,以及基金管理人以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证件。

2、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1)填妥的《直销认/申购业务申请表》;

(2)付款凭证复印件,建议注明款项用途;

(3)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是第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二)机构客户通过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

1、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开户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最新年检过的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出示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4)《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

(5)《预留印鉴卡》一式3份;

(6)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是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7)《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2份;

(8)《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加盖预留印鉴);

(9)《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

(10)机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2、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认/申购业务申请表》;

(2)付款凭证或划款指令复印件,建议注明款项用途。

(三)直销柜台办理业务特别说明

1、认购期直销柜台业务办理时间: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前,应通过汇款转账等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开立的指定直销账户:

民生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民生银行北京建国门外支行

银行账号:697938581

大额支付号:305100001400

(四)注意事项

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业务的,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废,投资者需重新提交认购申请并确保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账户。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截止时间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2、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直接进行认购业务的办理。

3、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和程序以本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填写的资料需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发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在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业务的流程与程序以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收

1、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5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募集期间产生的资金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07号国际科技大厦30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楼23层2306-2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松孝

成立日期:2016年5月16日

联系电话:010-58239853

联系人:郝梓如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57层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年12月30日

联系电话:022-58555941

联系人:秦彦

(三)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07号国际科技大厦30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楼23层2306-2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松孝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58239890

传真:010-58239889

联系人:王洁

网址:www.xf-fund.com

(2)先锋基金直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2、其他销售机构

(1)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新华大街504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蔚山路2559号

法定代表人:高兵

联系人:曲凌

电话:0431-89250650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基金管理人: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