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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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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利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7-03-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7年第【1】号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2年12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708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2月4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即2016年2月4日,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长信利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年2月5日办理完毕运作期届满转换有关工作,自2016年2月5日起,基金名称变更为“长信利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6年6月24日,本基金在原基金份额基础之上对基金份额进行分类,原有长信利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为C类份额(以下简称“利众(LOF)C类”),并增设A类份额(以下简称“利众(LOF)A类)。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经基金份额分级后,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利众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利众B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2月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2、监事会成员

3、经理层成员

4、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三)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86.5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运营管理处四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1955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部主任科员,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6年6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029.4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 19.90%,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五十四只,分别为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博时安丰18个月LOF、博时产业债纯债、长安鑫利优选混合、长信金利趋势、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东方红稳健精选、富安达长盈保本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广发小盘成长、国联安安稳保本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国联安鑫悦基金、国联安鑫禧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国寿安保稳健回报、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国泰金龙债券、国投瑞银新成长、华富保本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诚鑫灵活配置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华富健康文娱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汇添富货币、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嘉实优质企业、金鹰改革红利、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鹏华REITs封闭式基金、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天弘新价值混合、天治财富增长、易方达裕丰回报、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中海安鑫保本、中海医药健康产业、中信建投稳信债券、中信建投稳溢保本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场外代销机构

■■

3、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有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份额,并及时公告。

(二)其他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名称

长信利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五、基金的类型

契约型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按照不超过7:3的份额配比,分为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级基金份额,即利众A和利众B。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利众A和利众B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运作

1、利众A、利众B运作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利众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利众A的开放日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利众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利众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6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2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利众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利众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利众A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利众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利众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利众A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利众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具体份额折算方法参照基金合同中“七、利众A的基金份额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配比与规模控制

利众A、利众B的份额分开募集、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利众A、利众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利众A进行份额折算,并确保开放日利众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利众A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在每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T+1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利众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所有经确认有效利众A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

具体规模控制及其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三)利众A、利众B基金份额收益分配规则

利众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利众A的年收益率(单利)=1.2×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0%

利众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以百分比计算的小数点后第2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利众A的首次年收益率;在利众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利众A的年收益率,且约定收益率为单利。

如届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对1年期银行存款利息征收利息税,则利众A的年收益率(单利)的计算公式中“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征税后的利率。例如:假设某一开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2.5%,利息税为5%,则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2.5%×(1-5%)=2.375%。

本基金的净资产将优先支付利众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在扣除利众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利众B享有。如本基金的净资产等于或低于利众A的本金及其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利众A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利众A本金及约定收益总和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利众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果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利众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发售

利众A、利众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五)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利众A和利众B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利众A和利众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利众A和利众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利众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利众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利众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内,在利众A的非开放日(t日),设ta为自利众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利众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t为t日利众A的份额余额,NAVa为t日利众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在利众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利众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利众A的年收益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利众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利众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日全部利众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日全部利众A份额应计收益=■(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利众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利众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利众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利众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2、利众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NAVbt为t日利众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Fbt为t日利众B的份额余额,利众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利众A、利众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利众A和利众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利众A与利众B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利众A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利众A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利众B的封闭期届满日(T日),设Ta为自利众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利众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T为T日利众A的份额余额,NAVaT为T日利众A的基金份额净值,r为在利众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利众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利众A的年收益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利众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利众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日全部利众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日全部利众A份额应计收益=■(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利众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利众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利众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利众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2、利众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NAVbT为T日利众B的基金份额净值,FbT为T日利众B的份额余额,利众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利众A、利众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利众A与利众B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内,在利众A的非开放日,本基金将公告利众A和利众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利众A的开放日,本基金将公告利众A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利众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利众B的3年封闭期届满日,本基金将公告利众A和利众B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利众A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管理人可在利众A的折算基准日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利众A份额。

(二)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利众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T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利众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T日)的具体计算(主要涉及到折算基准日(T日)折算前利众A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见基金合同中“四、基金份额的分级”中有关利众A的运作方式的相关内容。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一次。

(四)具体折算方法

折算基准日日终,利众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利众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利众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为:

利众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T日)折算前利众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利众A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利众A的份额数×利众A的折算比例

利众A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利众A的基金份额净值、利众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利众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基金份额折算方案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利众B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的基金份额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利众B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利众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利众B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利众B已于2013年4月26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简称:利众B,代码:150102),并于2016年2月4日终止上市。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45日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利众(LOF)(场内简称:长信利众,代码:163005)于2016年3月11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利众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利众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利众B)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为利众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利众B)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利众B于2016年2月4日终止上市。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三年期届满基金的转换

(下转86版)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