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3月20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03-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捷荣技术 股票代码:002855

(东莞市长安镇新安工业园)

特别提示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荣技术”、“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3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荣技术”、“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晓群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2017年9月21日)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2)、(3)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发行人控股股东捷荣集团、发行人股东捷荣汇盈分别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9月2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发行人股东长城开发、上海亦金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董事、捷荣汇盈股东郑杰、崔真洙分别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9月2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2)、(3)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本预案规定的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如果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前述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相关责任主体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捷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荣集团”)。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本预案中的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股份。若启动条件触发,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股份为第二顺位。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每次回购股份不低于预案实施时公司总股本的0.5%,单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2%。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公司股份

①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单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回购股份已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则公司该会计年度内不再实施回购,由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进行增持/买入公司股份。

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③控股股东每次增持股份不低于控股股东增持的启动条件被触发时公司股本的0.5%,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2%。

④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次增持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20%,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50%。

4、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的90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公司股份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②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90日内实施完毕。

5、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

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发行人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届时本人如继续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本人承诺将在发行人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控股股东捷荣集团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本公司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三、公司发行前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控股股东捷荣集团承诺:(1)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2)在本公司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额的10%;(3)在本公司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价格减持发行人股份。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4)在本公司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价格在满足本公司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以及本公司的经营状况拟定;(5)本公司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低于5%时除外。

发行人股东捷荣汇盈承诺:(1)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2)在本公司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额的5%;(3)在本公司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价格减持发行人股份。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4)在本公司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价格在满足本公司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以及本公司的经营状况拟定;(5)本公司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低于5%时除外。

发行人股东长城开发承诺:(1)在发行人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2)在本公司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本总额的5%;(3)在本公司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价格减持发行人股份。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4)在本公司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价格在满足本公司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以及本公司的经营状况拟定;(5)本公司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低于5%时除外。

四、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召开董事会、拟订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并按法定程序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捷荣集团承诺

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晓群承诺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4、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五、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捷荣集团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未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权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利润分配中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因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因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3、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因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4、发行人独立董事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津贴;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因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六、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东方花旗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若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方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若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68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6,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发行新股6,000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60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发行数量为5,40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6.54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 179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捷荣技术”,股票代码“002855”,本次公开发行的6,00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3月21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年3月21日

3、股票简称:捷荣技术

4、股票代码:002855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4,0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6,000万股

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6,00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0 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7、8项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6,000 万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17 年3月21起上市交易。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

1、董事

2、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捷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前捷荣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26,000,000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70%。

捷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1996年1月23日在香港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住所为香港九龙观塘鸿图道57号南洋广场1407室,现任公司个人董事为赵晓群,法人团体董事为立伟(香港)有限公司。公司法定股本总面值为200,000港元,已发行股份数目为200,000港元,立伟香港持有其100%的股权。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赵晓群女士。赵晓群女士现持有立伟香港100%股权,立伟香港现持有捷荣集团100%股权,捷荣集团现持有本公司股份12,600万股,占本公司现有股本的70%。赵晓群女士同时持有捷荣汇盈70.59%股份,捷荣汇盈持有公司17%的股份。赵晓群女士通过捷荣集团和捷荣汇盈合计控制公司87%的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晓群女士简介如下:

赵晓群:女,1954年生,原中国籍,于2013年11月6日取得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国籍。1975年毕业于总参通信部重庆7.21大学,大学专科学历,本公司创始人。现任本公司董事长,经2014年3月21日发行人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任期自2014年3月21日起三年。同时担任捷荣集团董事、立伟香港董事、捷荣汇盈董事、香港新纳董事。曾任重庆7.21大学教师;深圳电器公司工程师;1992年进入模具加工行业,曾任深圳捷荣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誉铭新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捷荣科技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除发行人外,实际控制人赵晓群女士通过控股股东捷荣集团目前还持有香港新纳31%股权,泽拓明世20%股权。此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其他对外投资。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上市前(发行结束后),发行人的股东人数为104,263人,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的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6,0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6.54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9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24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前每股收益,发行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的股票数量为60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有效申购数量为17,937,660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0.00334492%,有效申购倍数为29,896.10倍。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5,40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中签率为0.03263704%,认购倍数为3,064.00倍。

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合计放弃认购股数86,608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金额为566,416.32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14%。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9,2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015.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4,225.0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3月14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I10105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共5,015.00万元,具体如下: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0.84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1、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4,225.00万元。

2、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为0 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78元(按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28 元(按照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 2014 年、2015 年及2016 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以上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单位:元)

4、主要财务指标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变动说明以及2016年一季度业绩预计情况

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经营规模、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 2017 年 1-3 月可实现营业收入约为43,050万元至45,330万元,较上年同期的变动幅度为5.38%至 10.9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约为1,291万元至1,359万元,较上年同期的变动幅度为0.08%至5.3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约为1,291万元至1,359万元,较上年同期的变动幅度为 0.61%至5.94%。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并非公司所作的盈利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二、本公司自2017年2月28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层

电话:021-23153888

传真:021-23153500

保荐代表人:李杰峰、蓝海荣

项目协办人:洪伟龙

项目组成员:张慧琴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愿意推荐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0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二〇一七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