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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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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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固定资产
(1) 固定资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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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期末无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情况。
(3) 期末无通过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情况。
(4) 期末无通过经营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情况。
(5) 期末未办妥产权证的固定资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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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建工程
(1) 在建工程账面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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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告期内重要在建工程项目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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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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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期末在建工程未发生减值情形,无需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0. 无形资产
(1) 无形资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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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期末无通过公司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
(3) 期末无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情况。
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1) 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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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较期初增长30.26%,主要系应付职工薪酬和坏账准备余额增加,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应增加。
12. 其他非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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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应付票据
(1) 应付票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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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付票据期末余额较期初增长34.73%,主要系本期以票据结算采购款增加所致。
14. 应付账款
(1) 账面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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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截止期末,公司账龄超过1年的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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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付账款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增长40.90%,主要系生产规模扩大、应付材料款增加所致。
15. 预收款项
(1) 账面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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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截止期末,公司账龄超过1年的预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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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预收款项期末余额较期初下降38.33%,主要系未销售订单中预收款较多的玉米分选装备本期已陆续发货导致预收账款减少所致。
16. 应付职工薪酬
(1) 应付职工薪酬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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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短期薪酬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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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定提存计划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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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期末应付职工薪酬中无属于拖欠性质款项。
17. 应交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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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其他应付款
(1) 按款项性质列示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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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期末公司无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
(3)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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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较期初增长70.67%,主要系本期收到政府拨付的公司管理层领军人才奖励所致。
19. 递延收益
(1) 账面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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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涉及政府补助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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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2015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合政[2015]36号)及《2015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合政办秘[2015]60号)规定,本期收到肥西县财政局拨付的“借转补”项目技术改造资金补助为684,100.00元,该技术改造项目于2015年12月完成验收。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并按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分期进行结转,本期转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为112,110.85元。
注2:根据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皖发改明电[2015]20号)规定,公司本期收到肥西县国库支付中心拨付的基于混合导航和智能调度系统的AGV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资金补助1,530,000.00元。截止期末,该项目尚处于研究开发阶段,故未进行结转。
注3:根据安徽省经信委《关于做好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征集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技改函[2015]1145号)规定,公司本期收到肥西县国库支付中心拨付的新增工业机器人及服务机器人生产线技改项目资金补助1,100,000.00元。截止期末,该项目尚未验收,故未进行摊销。
注4: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2016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合政[2016]35号)规定,公司本期收到肥西县会计核算中心拨付的新增工业机器人及服务机器人生产线改造项目资金补助660,700.00元,该改造项目于2016年12月完成验收。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并按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分期进行结转,本期转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为5,505.83元。
20. 股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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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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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专项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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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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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期盈余公积增加数系本公司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本期净利润10%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
24. 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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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
(1) 营业收入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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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营业务(分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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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营业务(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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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营业务(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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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前五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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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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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期税金及附加较上期增长53.24%,主要系核算范围变化所致。根据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公司自2016年5月1日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发生额从管理费用重分类到税金及附加进行核算,对以前期间发生额不进行追溯调整。
27. 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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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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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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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费用本期金额较上期金额减少较大,主要系应收账款汇兑收益增加所致。
30. 资产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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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营业外收入
(1) 营业外收入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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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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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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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高成长企业奖励资金退款工作的通知》【合经信运行(2016)308号】,公司本期退回培育工程奖励资金100.00万元。
33. 所得税费用
(1) 所得税费用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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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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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
(1)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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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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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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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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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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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1)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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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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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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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外币货币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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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
(一)定性信息
本公司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源于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确认的各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
本公司与金融工具相关的各类风险的管理目标和政策的制度由本公司管理层负责。经营管理层通过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的风险管理。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且将有关发现及时报告给本公司审计委员会。
本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在不过度影响公司竞争力和应变力的情况下,制定尽可能降低各类与金融工具相关风险的风险管理政策。
(二)信用风险信息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未能履行义务从而导致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本公司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本公司持有的应收票据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公司已制定相应的票据管理和控制流程并得到有效执行,极大程度的确保票据保管和使用的安全性,存在较低的信用风险;本公司仅与信用良好的客户进行交易,且会持续监控应收账款余额,以确保公司避免发生重大坏账损失的风险。本公司所承受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为资产负债表中每项金融资产(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整体信用风险评价较低。
(三)流动性风险信息
流动性风险为本公司在履行与金融负债有关的义务时遇到资金短缺的风险。本公司在资金正常和紧张的情况下,确保有足够的流动性来履行到期债务,且与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磋商,保持一定水平的备用授信额度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主要金融负债以未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按到期日列示如下(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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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场风险信息
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
1. 汇率风险
本公司的主要经营位于中国境内,主要业务以人民币结算。但本公司已确认的外币资产和负债及未来的外币交易依然存在外汇风险。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监控公司外币交易和外币资产及负债的规模,以最大程度降低面临的外汇风险。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持有的外币金融资产和外币金融负债折算成人民币的金额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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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汇率风险的敏感性分析:2016年12月31日,在其他风险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当日人民币对于美元贬值100个基点,那么本公司当年的净利润将增加11.37万元。相反,在其他风险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当日人民币对于美元升值100个基点,那么本公司当年的净利润将减少11.37万元。公司整体汇率风险较小。
2. 利率风险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无有息金融负债,不存在利率风险。
3. 其他价格风险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价格风险。
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1. 本公司的母公司情况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不存在母公司情况,此处作为实际控制人情况说明如下:许大红先生持有公司50.6919%的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 本公司其他关联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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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合肥桑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06年12月成立,已于2017年1月注销。
3. 关联交易情况
(1) 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关联方劳务的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关联方劳务的交易情况。
(2) 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关联方劳务的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关联方劳务的交易情况。
(3)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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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报告期末,本公司不存在对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
八、承诺及或有事项
1. 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 2016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重大承诺事项。
2. 或有事项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如下:
(1) 杨选庆工程款纠纷
2015年3月23日,自然人杨选庆就分选设备制造基地一期项目钢筋制作和安装的工程款欠款465,550.00元以本公司、安徽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明盛”)、自然人景文为共同被告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本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就分包方景文所欠其工程款承担偿还责任。2016年1月15日,肥西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064号],判令景文在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杨选庆工程款377,041.60元,本公司和安徽明盛在各自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杨选庆承担付款责任,驳回杨选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杨选庆和景文共同承担。本公司已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064号民事判决书中本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杨选庆承担付款责任的判决。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案二审尚未开庭。
上述工程于2015年8月26日竣工,本公司尚欠承包方工程余款30万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未支付。根据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064号民事裁定书以及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本公司暂停支付安徽明盛的工程质量保证金30万元,具体支付时间等法院通知。
综上,本公司不存在延迟履行义务的情形,已严格按照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履行义务,本公司合同外额外工程款的支付风险较小。
(2) 买卖合同货款支付纠纷
因部分客户在买卖合同中的货款支付义务延迟履行以及个别供应商因供应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未按合同约定退货、退款义务,本公司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客户履行其货款支付义务及要求供应商履行其退货、退款义务。截止2016年12月31日,重要合同货款(单笔欠款金额10万元以上)纠纷诉讼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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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客户在买卖合同中的货款支付义务延迟履行及个别供应商因供应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退货、退款义务事实清楚,本公司可以依法主张权利,同时延迟支付的货款整体金额较低,且本公司已针对部分案件申请了财产保全,对本公司财务报表影响金额较小。
(3)斯里兰卡诉讼
2015年3月11日, Haughton Tea Company 1986 (Private) Limited(一家于斯里兰卡设立的公司,以下称“Haughton”)向斯里兰卡西方省高等法院提交起诉状,诉称其通过本公司于斯里兰卡的经销商Siyadma International (Private) Limited(一家于斯里兰卡设立的公司,以下称“Siyadma”)推广,于2011年购买的一台本公司所生产的茶叶色选机(机器价款95,800美元)存在质量瑕疵,并声称该茶叶色选机的质量瑕疵已导致Haughton的间接损失和持续性损失,因此Haughton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和Siyadma向Haughton赔偿机器价款及相关清关、保险等税费113,081美元及相关支付发生之日起按14%年利率计算的利息,租赁替代机器产生的租金及为此向银行借款所支付的借款利息及本公司不作为导致其产生的损失等及相关支出或损失发生之日起按14%年利率计算的利息。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按照中国货币网公布的2016年12月人民币兑斯里兰卡卢比21.5940的参考汇率和美元兑人民币6.9370的中间汇率计算,上述诉讼请求的金额折合人民币约414.92万元。
2015年9月,本公司收到斯里兰卡驻上海总领事馆转递的由斯里兰卡西方省高等法院签发的传票,该传票要求本公司于当地时间2015年10月29日上午9点之前向该法院递交答辩状,Siyadma已申请延期开庭至2016年3月15日。经本公司申请,该案将延至2016年8月3日开庭。2016年8月3日,斯里兰卡诉讼案开庭审理。庭审中,Haughton承认Siyadma系发行人的代理,同时Siyadma请求不再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法院要求各方就该初步争议提交书面陈述并定于2016年11月16日再次开庭。2016年11月16日,斯里兰卡诉讼案再次开庭,Haughton和Siyadma就Siyadma是否作为本案的当事人以及该事项是否作为本案审理的先决事项向法院提供了书面陈述,法院将于2017年3月6日就上述争议作出裁定。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正积极准备应对该诉讼,案件结果尚不确定。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其他重大或有事项。
九、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2017年3月6日,斯里兰卡诉讼案再次开庭,法院未就Siyadma是否作为本案的当事人以及该事项是否作为本案审理的先决事项作出判决,并定于2017年5月29日对该先决事项作出裁决。
2、2017年3月8日,本公司收到肥西县人民法院的传票及相关通知书,要求本公司在2017年3月27日上午9时,就本公司与浙江杰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杰豹机械”)诉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杰豹机械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支付货款486,326.00元、利息7,29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公司与杰豹机械就其产品质量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暂未支付上述货款,目前,本公司正积极准备应对该诉讼。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2017年3月10日止,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其他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十、其他重要事项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涉及专利的事项说明如下:
1. 涉诉专利
2015年6月12日,自然人隋超就公司“颗粒物料光学色选机”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810106686.7)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获受理。2015年12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发《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第27654号),依据该专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宣告ZL200810106686.7号发明专利无效。公司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就上述事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隋超为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第27654号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本案目前尚在审理中。
上述涉诉专利是公司于2008年5月申请的发明专利,该专利应用于公司平板式智能检测分选装备的内部分布与结构,不涉及生产工艺。平板式智能检测分选装备不是公司的主要产品,且随着技术更新与产品升级,涉诉专利涉及的技术特征已被公司其他专利或知识产权所替代或覆盖,涉诉专利不属于公司核心专利。涉诉专利不会对公司持续合法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到期专利
“大米色选机”(专利号:ZL200630022183.3)(以下简称“过期专利”)是公司于2006年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6年10月24日到期。该专利应用于公司早期的光电色选机产品,公司已于2009年全面停止光电色选机的生产,并专注于CCD智能检测分选装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CCD智能检测分选装备的外观明显区别于光电色选机,过期专利不属于公司的核心专利。
本期公司产品中均未使用上述过期专利,因此该外观设计专利过期对公司销售收入、净利润以及对公司持续合法经营无影响。
除上述事项外,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一、补充资料
1.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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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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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大红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慧丽 会计机构负责人:丁红霞
日期:2017年3月10日 日期:2017年3月10日 日期:2017年3月10日
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31日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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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利润表
编制单位: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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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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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编制单位: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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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编制单位: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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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