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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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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元成股份 股票代码:603388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祝昌人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不减持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股东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公司股东陈芝浓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公司股东之杭州浙科汇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泰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杨富金、宁波市科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市科发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科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周金海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建和、沈国太、陈平、孔伟波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义务。

1、相关主体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回购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停牌,则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停牌前一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祝昌人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公司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购回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停牌,则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停牌前一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采取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1、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出现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将采取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若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出现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与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回购股份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应予以支持。

(1)由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如各方最终确定以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承诺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10%的资金回购社会公众股,回购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祝昌人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发生公司股票收盘价格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该情形持续达到20个交易日时,本人承诺将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本人以不低于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发生公司股票收盘价格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该情形持续达到20个交易日时,本人承诺将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本人以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增持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3、公告程序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制定的进展情况。

4、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四、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祝昌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祝昌人直接持有发行人47.64%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不减持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股东北嘉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北嘉投资持有公司16%的股权,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北嘉投资承诺将在实施减持(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公司股东陈芝浓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陈芝浓持有公司6.4%的股份,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按发行人股票市场价格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陈芝浓承诺将在实施减持(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海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海通证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等方式进行赔偿。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依法承担责任。”

3、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承诺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机构为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若违反关于股份锁定、减持价格及延长锁定的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自违反承诺的事实确认之日起,本人(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增加)6个月,发行人有权按照本约束向有关部门提出延长(增加)本人(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的申请;本人(本公司)违反承诺转让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有权要求本人(本公司)上缴违反承诺转让股票所得收益。

2、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若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新股、购回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公司控股股东祝昌人以其在违反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其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通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3、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如公司未能履行股份回购的义务,则:①公司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公司将立即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公司履行相关义务;③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10%的货币资金,以用于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2)如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稳定公司股价义务,公司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公司控股股东祝昌人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以其获得的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为限,扣减其在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现金分红;同时,公司应从当月开始扣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50%的薪酬、津贴归公司所有,且其所持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公司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关于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5%以上股东若违反关于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自违反承诺的事实确认之日起,本人(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增加)6个月,发行人有权按照本约束向有关部门提出延长(增加)本人(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的申请;本人(本公司)违反承诺转让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有权要求本人(本公司)上缴违反承诺转让股票所得收益。

5、其他承诺的约束措施

祝昌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违反其已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关于承担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补缴义务的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七、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填补公司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水平;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主要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模式稳定。公司采购主要包括:绿化苗木、水泥混凝土、石材、砂石砖瓦、水电材料等直接材料、劳务作业分包及专业工程分包产生的工程施工费和机械使用费等;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工程施工、景观设计、绿化养护及信息服务;公司正在执行的工程施工项目不存在异常,发行人业务规模保持稳定;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2017年1-3月预计营业收入区间为5,985.00万元至6,615.00万元,上年同期数(未经审计)为3,138.44万元,变动幅度为90.70%至110.68%;2017年1-3月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区间为40.20万元至117.81万元,上年同期数(未经审计)为-492.57万元,较上年同期数增长明显。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08号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71号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3月24日

(三)股票简称:元成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38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5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中文名称: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Yuancheng Landscape Group Co., Ltd.

注册资本:7,500万元(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祝昌人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采荷嘉业大厦5号楼5楼501室

经营范围:承包: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环保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边坡治理工程;服务: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水土保持技术、生态修复产品的技术开发,园林设计,绿化养护管理,花卉、苗木(除种苗)的技术开发与研究;批发、零售:花卉、苗木(除种苗),园林机械、建筑材料;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含下属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园林施工、景观设计、绿化养护、苗木种植及信息服务

所属行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联系电话:0571-81025756

传真号码:0571-86751210

电子邮箱:ycyuanlin@vip.163.com

董事会秘书:陈平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任期起止日期情况如下:

(1)直接持股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2)间接持股情况

北嘉投资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16%的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北嘉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祝昌人先生除直接持有发行人47.64%的股份外,同时还通过北嘉投资控制发行人16%的股份。祝昌人先生合计控制发行人63.64%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祝昌人先生,汉族,1967年生,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1999年创办元成有限;1999年至2012年,任元成有限执行董事;2012年12月至今,任元成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2015年4月至今,任格润基金董事。目前,祝昌人先生同时担任园林设计院执行董事、元成传媒执行董事兼经理、北嘉投资执行董事、金湖元成执行董事兼经理、菏泽元成执行董事兼经理。祝昌人先生为杭州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常务理事、杭州市国内来杭投资企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

祝昌人先生多年来潜心研究苗木培育及园林工程的技术创新,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发明“爬藤植物固定工具”、“树篱养护用绿篱机机架”、“高位打孔辅助装置”等60项实用新型专利,这些专利技术的取得,提高了公司苗木培育、工程施工的质量,奠定了公司在苗木培养及园林工程领域的技术基础。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5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2,500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注: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自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详细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27,751户,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500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12.10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发行2,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本次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63,297股,包销比例为0.25%。

发行市盈率:

17.24倍(每股收益按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99倍(每股收益按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0,250.00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3月21日出具了天健验[2017]69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每股发行费用为:1.41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七)募集资金净额:26,715.00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78元/股(按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53元/股(按本公司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本公司报告期内2014年、2015年及2016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三、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中详细披露。

二、2017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状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主要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模式稳定。公司采购主要包括:绿化苗木、水泥混凝土、石材、砂石砖瓦、水电材料等直接材料、劳务作业分包及专业工程分包产生的工程施工费和机械使用费等;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工程施工、景观设计、绿化养护及信息服务;公司正在执行的工程施工项目不存在异常,发行人业务规模保持稳定;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2017年1-3月预计营业收入区间为5,985.00万元至6,615.00万元,上年同期数(未经审计)为3,138.44万元,变动幅度为90.70%至110.68%;2017年1-3月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区间为40.20万元至117.81万元,上年同期数(未经审计)为-492.57万元,较上年同期数增长明显。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客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本公司分别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开元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及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于2017年2月17日与开户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协议)。

(一)发行人、保荐机构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0104016000673556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金湖苗木基地建设项目、菏泽苗木基地建设项目以及补充工程流动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晨、赵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次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开元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开元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202152990072404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金湖苗木基地建设项目、菏泽苗木基地建设项目以及补充工程流动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晨、赵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次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下属的余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45800000047827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金湖苗木基地建设项目、菏泽苗木基地建设项目以及补充工程流动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乙方在监管协议的审核责任仅限于对划款指令及相关支付凭证中的印鉴与预留印鉴的一致性进行形式性审核,其对印鉴的实质真实性不负责,同时,乙方不负责对划款指令及相关支付凭证内容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在本协议存续期内,若因任何原因出现监管账户被查封、销户、冻结及其他情形而不能履约划转款项的,乙方不承担未履约划款的违约责任。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晨、赵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次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保荐代表人:潘晨、赵鑫

联系人:潘晨、赵鑫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3日

(杭州市江干区采荷嘉业大厦5号楼5楼501室)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