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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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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2017-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咨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新股公开发行方案

公司分别于2015年3月10日,2016年2月15日,2017年2月9日,召开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根据该议案,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1,5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

本次新股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二、减持股价和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4,50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1,500.00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6,000.00万股,其中:

1、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殷福华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及本人的关联自然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江化微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江化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4)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5)本人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殷福华之一致行动人季文庆、杰华投资承诺:

(1)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江化微股份自江化微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江化微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江化微股份。

江化微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所持江化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公司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本公司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本公司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人/本公司拟减持所持江化微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江化微公告减持意向,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江化微股份低于5%时除外。

(3)本人/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江化微股份总数的1%。本人/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本公司所持江化微股份低于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4)若本人/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5)本人/本公司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江化微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江化微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3、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唐艳、姚玮承诺:

(1)本人持有的江化微股份自江化微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江化微回购本人持有的江化微股份。在本人担任江化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江化微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江化微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江化微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江化微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江化微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江化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江化微公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4)本人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江化微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江化微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曾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永勤、张改仙承诺:

(1)本人持有的江化微股份自江化微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江化微回购本人持有的江化微股份。在本人担任江化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江化微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江化微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江化微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江化微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江化微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江化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江化微公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4)本人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江化微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江化微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持股5%以上股东闽海仓储、徐强、徐珺承诺:

(1)自江化微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江化微股份,也不由江化微回购本人持有的江化微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公司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本公司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意向减持0%-100%。

本人/本公司拟减持所持江化微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江化微公告减持意向,本人/本公司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江化微股份低于5%时除外。

(3)本人/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江化微股份总数的1%。本人/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本公司所持江化微股份低于5%的,本人/本公司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4)若本人/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本公司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5)本人/本公司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江化微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江化微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6、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江化微股份自江化微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江化微回购本人持有的江化微股份。

三、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承诺

1、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为:1、发行人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公告的每股净资产,或者2、如最近一期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后至下一报告期期末财务数据公告前期间因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发行人股份或权益发生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情形时,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2、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公司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监测。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监测到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条件成就时,应于当日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提示发行人股价已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2)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3)公司董事会应于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的20个交易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5)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6)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稳定股价方案的其他事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回购日的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本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自本次股份回购结束之日起的未来6个月,本公司将不再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3,000.00万元;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2%;

③公司回购股份不违反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约束性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可分配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可分配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关于对公司审议股份回购方案进行投票的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则触发发行人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义务。本人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本人的董事身份(如有)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2、触发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在发行人出现上述需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情形,且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发行人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6个月内再次触发需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情形。

3、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程序

(1)本人将于触发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10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2)本人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方案的其他事项

(1)本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回购日的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自本次股份增持结束之日起的未来6个月,本人将不再启动股份增持措施。

(2)本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本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

②本人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1%;

③本人增持股份不违反本人已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约束性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关于对公司审议股份回购方案进行投票的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则触发发行人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义务。本人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本人的董事身份(如有)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在股东大会上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如有)投赞成票。

2、触发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在发行人出现上述需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情形,且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6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3、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程序

在发行人出现上述需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情形,且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1)本人将于触发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10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公告。

(2)本人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方案的其他事项

(1)本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增持日的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已公告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自本次股份增持结束之日起的未来6个月,本人将不再启动股份增持措施。

(2)本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

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③本人增持公司股份不违法本人已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约束性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声明

1、控股股东殷福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季文庆、杰华投资承诺:

(1)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公司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2)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本公司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本人/本公司拟减持所持江化微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江化微公告减持意向,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江化微股份低于5%时除外。

若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江化微所有,本人/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江化微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江化微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向江化微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持股5%以上的股东闽海仓储承诺:

(1)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意向减持0%-100%。

(3)本公司拟减持所持江化微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江化微公告减持意向,本公司持有的江化微股份低于5%时除外。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江化微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江化微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江化微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江化微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徐珺、徐强承诺:

(1)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意向减持0%-100%。

(3)本人拟减持所持江化微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江化微公告减持意向,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江化微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承诺向江化微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江化微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江化微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江化微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江化微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陈述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3)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本公司控股股东殷福华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工作。购回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中介机构的重要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承诺: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立信所承诺:

因本事务所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律师国枫律所承诺:

因本事务所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发行人评估机构中天资产评估承诺:

因公司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5、发行人验资机构立信所承诺:

因本事务所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向全体股东派发本年度股利每股人民币0.40元(含税),共计人民币1,800.00万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注重现金分红。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股利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应当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股利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上述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股票股利

公司经营发展良好,根据经营需要及业绩增长的情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和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合理角度出发,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3)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方案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宜的建议和监督。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且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7、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

(1)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公司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监督。

八、提请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中“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下列风险:

(一)无法预知未来技术更新的风险

电子化学品素有“一代产品、一代材料”之发展规律,湿电子化学品更是如此,下游产品的生产工艺、加工方法、应用领域的变化都需要湿电子化学品做出相应革新以适应新需求。

公司的产品应用于平板显示、半导体及LED、光伏太阳能等新兴领域及行业,上述领域的技术标准、生产工艺、加工方法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仍存在较大的革新、进步空间。若下游市场的技术更新趋势公司无法预知,则公司在产品研发、客户积累等方面将滞后于市场,无法根据市场的发展趋势进行产品的更新换代,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带来重大影响。

(二)技术泄密风险

湿电子化学品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行业。公司在十余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在精密纯化技术、精密合成技术、精密检测分析技术、高纯包装技术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工艺诀窍、产品配方、检测方法、包装手段等专利、非专利技术。上述技术是公司产品技术等级、功能性优势的重要保障,构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若公司的核心技术因保管不善泄漏或被人恶意泄漏,导致公司在某些产品类别上丧失竞争优势,将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三)市场需求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下游应用布局合理,长期以来公司坚持分散风险、广泛布局的经营理念,在平板显示、半导体及LED、光伏太阳能等领域的湿电子化学品均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公司形成了以平板显示、半导体为重点,以光伏太阳能为辅助,共同拉动公司发展的经营格局。下游领域的产业变化对公司未来发展和盈利水平有较大的影响,如下游产业的市场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将会引起公司收入和利润的波动。

(四)公司销售区域过度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销售按照地区分布划分,华东区域的销售金额和占比较高,且近几年不断提升,公司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华东区域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23,411.33万元、24,737.97万元和25,508.44万元,占比分别为66.65%、76.61%和77.91%,公司存在销售区域过度集中的风险,后续若华东区域销售出现下降,而其他区域销售未能弥补华东区域销售下降的风险,将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五)重要原材料采购风险

公司部分剥离液产品的原材料为剥离液回收液,该种剥离液回收液均向默克电子采购。默克电子对公司客户中电熊猫系客户使用后的剥离液进行回收,经过提纯处理加工,然后向本公司销售。目前,公司较难从其他既具备资质又具备回收技术的供应商采购剥离液回收液,若默克电子终止向公司供应,或者大幅提高供应价格将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成本控制带来不利影响。

(六)环保及安全生产风险

1、环保风险

(1)公司日常经营涉及的环保风险

公司产品的生产工艺主要为物理纯化的提纯工艺和配方性的混配工艺,生产过程的污染较少,但仍存在着少量“三废”排放。随着国家环境污染治理标准日趋提高,以及主要客户对供应商产品品质和环境治理要求的提高,公司的环保治理成本将不断增加;同时,因环保设施故障、污染物外泄等原因可能产生的环保事故,也将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公司危险废弃物处置风险

公司与江阴市工业固废处理中心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弃物处置合同》,由其负责公司的危险废弃物处置,2014年8月之后,因江阴市工业固废处理中心有限公司未能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导致公司将危险废弃物暂存于公司仓库内的危险废弃物暂存场所,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废弃物管制作业规范》,在危险废弃物暂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对暂存于公司仓库内的危险废弃物设有专人管理,并将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贮存、处置情况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

经江阴市环境保护局、无锡市滨湖区环境保护局、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无锡市工业废物安全处置有限公司转移4.45吨废活性炭、1.7吨废滤材、0.985吨废离子交换柱,目前,公司尚有1.18吨废盐储存于公司危险废弃物暂存场所,2017年1月4日,公司已将废盐储存于公司危险废弃物暂存场所的情况向江阴市环境保护局报备,江阴市环境保护局周庄分局同意公司将1.18吨废盐暂存于公司危险废弃物暂存场所至2017年年底。

如果公司危险废弃物一直得不到有效处置,导致公司厂区内的危险废弃物超过危险废弃物暂存场所的贮存能力,或者因长期贮存危险废弃物所引起的环保问题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安全生产风险

湿电子化学品中的部分产品为危险化学品或易制毒化学品,有易燃、易爆、腐蚀等性质,在其研发、生产、仓储和运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操作不当会造成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为此国务院分别出台了《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化学试剂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了严格规定。

公司不能完全排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设备故障或其它偶发因素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七)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或无法回收风险

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6,964.01万元、15,765.41万元和14,476.96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47.93%、48.41%和43.47%。较大的应收账款余额使公司的流动资金面临较大压力,且部分中小客户存在因其现金流状况欠佳导致的应收款回收风险。今后,随着公司销售收入的持续增长和客户数量的增加,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可能进一步增大,公司流动资金偏紧的问题可能一直存在。较大的应收账款将导致发生坏账或无法收回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中,光伏行业应收账款余额为4,794.84万元,占比33.12%,近年来,因部分光伏太阳能企业客户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欠佳,存在超过信用期未还款的情况,光伏太阳能领域应收款超信用期的余额为2,331.77万元,占期末余额比例为48.63%,部分无法偿还到期欠款的光伏企业客户,采取以销售货物的方式进行抵债,若光伏太阳能领域客户经营情况持续恶化,发行人光伏太阳能领域应收款存在较大的到期收回风险。

(八)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虽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陆续投产后,公司经营业绩将保持增长,但在募投项目投产前,或者公司募投项目投产后的盈利规模短期内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那么公司摊薄后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存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

同时,本公司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效益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九)贷款抵押物被执行的风险

截至招股书签署日,公司以自有土地、房产抵押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根据公司对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后续将会继续申请贷款,并根据银行相关要求以自有土地、房产进行抵押担保,若今后公司的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出现资金流情况欠佳带来的贷款违约,或由于经营主体发生重大变化、抵押物价值发生变化等带来的抵押物被执行风险,依据公司在执行抵押合同的约定,公司可能会发生抵押土地房产被拍卖、协议折价、变卖等风险,导致经营场所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九、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经营状况

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为33,305.52万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32,564.00万元,同比增长2.2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311.73万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5,956.58万元,同比增长5.96%。公司预计2017年1季度的收入为7,750.3万元至7,910.83万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6,989.95万元,同比预计增长10.88%至13.1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69.39万元至1,215.60万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1,105.19万元,同比增长5.80%至9.99%。(上述有关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业绩预计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产品结构、销售规模、税收政策、主要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览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及发起人

本公司系由江阴市江化微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2010年10月10日,江化微召开创立大会,全体发起人一致通过决议如下:根据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健正信审(2010)NZ字第190033”号审计报告,全体发起人同意以2010年8月31日作为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基准日,以江化微有限的所有者权益人民币73,070,066.20元扣除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343,489.40元后的余额72,726,576.80元投入股份公司,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50万元,总股本为4,05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折股比例为1:0.56。江化微有限所有者权益中人民币4,050万元作为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343,489.40元继续作为股份公司的安全生产费,人民币32,226,576.80元作为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2010年10月9日,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190022号验资报告,验证全体发起人出资到位。2010年11月1日,江化微依法取得江苏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20281000063122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完成办理上述事项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共有6名发起人,其持股情况如下:

(二)改制设立发行人前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公司改制前后主要自然人发起人殷福华先生除了持有本公司、杰华投资和江阴华兴电子专用助剂厂股权,并由赵洪良代为持有睢宁亿兰的股权外,不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未从事其他业务。

公司改制前主要发起人季文庆先生除了持有本公司、杰华投资、江阴华兴电子专用助剂厂股权,并由赵洪良代为持有睢宁亿兰的股权外,不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未从事其他业务;公司改制后季文庆先生除了持有本公司、杰华投资、江阴华兴电子专用助剂厂、河南嘉庆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并由赵洪良代为持有睢宁亿兰的股权外,不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未从事其他业务。

发起人唐艳女士在公司改制设立前后除了持有本公司、江阴华兴电子专用助剂厂部分股权外,不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未从事其他业务。

发起人栾成先生在公司改制设立前后,除了持有本公司股权外,不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未从事其他业务。

发起人陈永勤先生在发行人改制设立前后除了持有本公司股份外,还持有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并在该公司任职,该公司与本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公司的法人发起人杰华投资成立于2010年6月29日,注册资本800.00万元,杰华投资成立时股东为包括殷福华、季文庆在内的10名自然人股东,10名股东均在江化微任职。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杰华投资未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也未开展其他业务。

睢宁亿兰成立于2009年1月4日,并于2012年5月23日完成注销。

江阴华兴电子专用助剂厂成立于1998年3月,注册资本20万元,殷福华、季文庆、唐艳分别持有该公司5%股权,该公司已于2003年6月被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此后该公司一直未开展经营业务,于2015年8月办理完成注销手续。

河南嘉庆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注册于郑州市金水区,注册资本3,000.00万元,季文庆先生持有该公司70%股权,该公司已于2014年4月办理完成注销手续。

(三)公司设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公司由江化微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设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为整体变更设立时承继的江化微有限全部资产。公司设立时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为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配套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后,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未发生变化。

(四)公司改制前原企业的业务流程、改制后公司的业务流程,以及原企业和公司业务流程间的联系

公司系由江化微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改制设立前后的业务流程没有变化,具体业务流程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四、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五)公司设立以来,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

公司设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之间无关联关系。

(六)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公司由江化微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江化微有限的相关资产已依法全部变更至公司名下,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的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以及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4,5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为1,500.00万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

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前,公司有十五名股东,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三)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在公司任职情况

(四)发行人股本中的国有股份和外资股份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股本中不存在国有股份和外资股份。

(五)本次发行前战略投资者持股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股东中无战略投资者。

(六)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公司共有13位自然人股东和2位法人股东。其中殷福华、季文庆以及杰华投资为一致行动人;徐强和徐珺为兄妹。除此之外,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

(七)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参见本节“重大事项提示/二、减持股价和股份锁定的承诺”。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1、公司主要业务情况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76号文核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本次发行价格为24.18元/股。本次网上发行数量1,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1、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2、本次发行价格24.18元/股,投资者据此价格在2017年3月27日(T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进行申购,网上申购时间为09:30~11:30、13:00~15:00。投资者进行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7年3月29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6、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和本次发行的相关安排,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就本次发行举行网上路演,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1、网上路演时间:2017年3月24日(T-1日)14:00-17:00

2、网上路演网站:

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

中国证券网:http://roadshow.cnstock.com

3、参加人员:发行人董事会及管理层主要成员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关人员。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已刊登于2017年3月23日(T-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

发行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3月23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

(下转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