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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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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域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03-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天域生态 股票代码:603717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2号2幢7-9、7-10)

特别提示

天域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卫国、史东伟承诺

除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除上述锁定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股东陈庆辉、区升强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锁定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股东苏州天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李德斌、上海硅谷天堂合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硅谷天堂鸿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华韵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闫佳静、邹文龙、上海兴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硅谷天堂阳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吴爱贞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邹文龙和上海硅谷天堂阳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还承诺:若公司在2015年12月30日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自工商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14年12月30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通过苏州天乾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陈庆辉、周薇、刘定华等32名公司员工及合伙人方磊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苏州天乾的股份,也不由苏州天乾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除上述锁定承诺外,陈庆辉、刘定华、顾迁、周薇、童永祥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公司5%以上股东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第一大股东罗卫国、第二大股东史东伟承诺:“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减持方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人未按照上述承诺减持股份,则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陈庆辉承诺:“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减持方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人未按照上述承诺减持股份,则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制定的股价稳定计划

为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现就天域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公司股票价格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每股净资产值=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审计基准日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股份回购、股份增持等相关规定的情形,则公司第一大股东罗卫国和第二大股东史东伟(以下简称“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公司、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

公司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公司、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其中公司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为第一顺位义务人,公司为第二顺位义务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第三顺位义务人。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增持

公司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3个月内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由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按照两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同比例增持;但是,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4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已增持了公司股份总数5%的股份,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2、公司回购公司的股票

如公司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未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或者公司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履行完毕其增持义务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然存在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公司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3个月内以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回购公司的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但是,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4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公司已回购公司股份总数5%的股份,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如果公司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未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则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自回购当年起从分配给公司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的分红款项中扣除。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如公司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公司均未能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或者公司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公司履行完毕其增持义务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然存在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N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除存在交易限制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3个月内以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的股份,其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薪酬总额及公司对其现金股利分配总额之和的50%;但是,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4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的,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四)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须履行的法律程序

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人实施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过程中增持或回购股份的行为以及增持或回购的股份处置行为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如果公司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未能履行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用于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现金分红予以扣留。

2、如果公司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增持股份影响公司上市地位的,则公司有权将应付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的现金分红用于股份回购计划。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影响公司上市地位的,则公司有权将应付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现金分红用于股份回购计划。

5、上市后3年内,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变更,则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要履行上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与本议案相关的承诺函,否则不得聘任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若自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作出事实认定之日公司已公开发行股份但未上市的,自认定之日起30日内,公司将依法按照发行价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如本次发行时将持有的股份(以下称“老股”)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东不履行购回该等老股义务的,则公司应当依法按照发行价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回购该等老股。若认定之日公司已发行并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若上述回购新股、收购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收购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卫国、史东伟承诺:“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若自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作出事实认定之日本人已公开发售股份但未上市的,自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人将依法按照发行价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回购本次发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若认定之日公司已发行并上市,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老股,购回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购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本人以认定之日当年以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本人享有的利润分配及本人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作为履约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收购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本人以申请上市期间以及以后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作为履约担保。”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材料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天域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或经人民法院裁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天域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所为天域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评估机构承诺:“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天域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公司为天域生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六、财务报告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及公司2017年一季度预计经营业绩

财务报告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经营规模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公司预计2017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9,000万元至21,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幅度为302.18%至345.89%;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2,050万元至2,550万元,上年同期为-3,437.7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2,060万元左右至2,560万元,上年同期为-3,455.67万元,有较大幅度增长(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预测,未经审计机构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06号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72号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3月27日

(三)股票简称:天域生态

(四)股票代码:60371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7,271.16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317.79万股

(七)发行市盈率: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317.79万股

(九)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以及直接持股情况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以及间接持股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前,罗卫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452.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37%;史东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099.2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65%。罗卫国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史东伟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报告期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一直为罗卫国和史东伟,罗卫国、史东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4年12月15日,罗卫国和史东伟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A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39,348户。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317.79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4.63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为431.69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998%;网上发行数量为3,886.1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2%。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88,528股,包销金额为1,295,164.64元,包销比例为0.21%。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63.169.27万元。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3月22日出具了众会字(2017)第2137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6,150.66万元,费用明细如下: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1.42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募集资金净额:57,018.61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78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64元(按照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众会字(2017)第012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一、简要资产负债表(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二、简要利润表(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三、简要现金流量表(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四、主要财务指标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客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发行人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2017 年 3 月1日,本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在银行开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议案》;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保荐代表人:单晓蔚、陈祥有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电话:(010)59026662

传真:(010)59026670

联系人:单晓蔚、陈祥有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推荐天域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天域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3月24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