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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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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7-008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4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7年3月24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本公司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出席会议人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刘长友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6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6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公司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意见:我们认为,董事会制定的公司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能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基于公司当前稳定的经营情况以及未来良好的盈利预期,为积极回报股东,拟定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2016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777,679,90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3.4元(含税)现金股利,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04,411,169.06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29,791,835.25元,2016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公司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利润分配决策程序的要求,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关于2017年度预算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2017年度主要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关于2017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关于2017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议案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本公司董事长刘长友先生、董事贺天元先生、董事宋颀年先生、董事杨占海先生、董事叶凤仪先生为本议案事项的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独立董事)全票(4票)赞成通过此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对预计的全年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慎审核,认为交易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况。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意见:我们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了审慎审核,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本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我们认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损益,也不涉及往年度的追溯调整。

十五、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与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关联事项的议案

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本公司董事长刘长友先生、董事贺天元先生、董事宋颀年先生、董事杨占海先生、董事叶凤仪先生为本议案事项的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独立董事)全票(4票)赞成通过此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对关于拟与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关联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同意与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十六、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议于2017年4月18日下午14:30点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本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按照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7-009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3月14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7年3月24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事项合法有效。会议由史晓丹先生主持。与会监事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6年年度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三、关于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2017年度预算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法》、《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与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

司、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关联事项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7-010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总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的有关规定,现对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预计。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1、购买尿素等农用物资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主要原因:农业分公司农户自行采购肥料量增加,导致农业分公司统供采购量减少;另外尿素等肥料价格下降,实际采购量的交易金额相应减少。

2、销售尿素等农用物资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主要原因:浩良河化肥分公司于2016年6月停产,产销量减少,导致统供尿素关联销量减少;另外尿素市场价格下降,导致关联销售价格也随之下降,实际销售量的交易金额相应减少。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人民币 万元

销售尿素等农用物资本次预计金额与上年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浩良河化肥分公司已于2016年6月停产,主要资产已经出资成立黑龙江北大荒浩良河化肥有限公司。2017年浩良河化肥分公司主要销售库存少量尿素。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

1、基本情况

类型:全民所有制

法定代表人:王有国

注册资本:人民币1,021,491万元

股东: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千山路8号

经营范围:农林牧渔业,采掘,生产加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物资供销,仓储,金融保险业,文教卫生,社会服务业;承包境外农业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农业行业所需的劳务人员;展览、展示;谷物、豆类及薯类批发和进出口;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和进出口。

截止2015年12月31日,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拥有总资产1,928.37亿元,净资产333.45亿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1,313.36亿元,利润总额6.47亿元,净利润4,657万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64.14%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款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

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为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在《2016中国企业500强》排名中以1,313.36亿元的营业收入,名列第116位。其所拥有的“北大荒”品牌在2016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名中以562.91亿元的价值,名列第46位,稳居中国农业第一品牌。集团总公司自然资源丰富,农业产业化程度高,经济综合实力雄厚,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二)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

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指由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严格执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遵循公允的定价原则,关联双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地域广阔,区域内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众多,公司处在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之间,运距相对较近。公司与上述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农业生产经营的组成部分,是公司合理配置和利用优质资源,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经营成本的措施手段。

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允性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及其形成的利润占公司整体交易及利润的比重较小,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也未因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而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

独立董事对此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对预计的全年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慎审核,认为交易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况。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7-011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6—2018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完善和健全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公司特制订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则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2016—201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2016—2018年在具备下列所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年度内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不低于30%。

现金分红条件如下:

1、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2、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07元;

3、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07元;

4、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公司未发生亏损且未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

6、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超过25000万元人民币。

此外,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也应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三)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因素的合理性进行必要分析或说明,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四)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2、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提出明确意见,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3、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既定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依职权制订并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六)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四、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独立董事意见:我们认为,董事会制定的公司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能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7-012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不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一、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6年12月3日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要求:“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同时明确了其他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和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并要求企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至该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该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的,按该规定调整。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并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列示。

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并在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列示。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2、将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2016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3、将已确认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4、将“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四)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本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法》、《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我们认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损益,也不涉及往年度的追溯调整。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7-013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

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

《一致行动人协议》之关联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拟与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关联人回避事宜:因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关联企业,本次行为构成关联事项,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对担保公司财务核算方法发生变化。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稳定担保公司现有股权控制结构,降低股权分散可能导致的管理和控制风险,提高决策效率,确保担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北大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分别持有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49%、25.91%、25.09%的股权。

担保公司为扩大规模,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拟引进战略投资者。为了便于引资时提高对外谈判的工作力度,在引资后增强现股东对担保公司的控制能力,维护现股东的共同利益,经协商,担保公司现各股东拟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就在担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一致表决权事宜进行约定。因公司与担保公司现股东各方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控股股东投资的子公司,所以此次行为构成关联事项。

一、集团公司、投资公司基本情况

(一)集团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10日,法定代表人王有国;注册资本1,021,491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千山路8号;经营范围农林牧渔业,采掘,生产加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物资供销,仓储,金融保险业,文教卫生,社会服务业;承包境外农业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农业行业所需的劳务人员;展览、展示;谷物、豆类及薯类批发和进出口;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和进出口。

(二)投资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日,法定代表人侯培耀;注册资本64,5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86号1515室;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风险投资、项目投资。

二、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担保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5日;法定代表人魏成霖;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中融国际大厦27-28层;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投资担保及投资管理、房屋置业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物流仓储;物流监管;房屋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服务。

根据2016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担保公司资产总额135,829,858.76元,净资产124,381,185.56元,营业收入 3,571,005.04元,投资收益 2,592,337.89元,净利润5,224,390.20元。

三、拟订协议主要内容

(一)各方同意在处理有关担保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担保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

(二)各方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担保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行动。

(三)各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有关担保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以所代表股权数量最多者意见为准。

(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各方保证在参加担保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各方可以亲自参加担保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也可以共同委托某一代理人代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五)各方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行使股东表决权等权利。

(六)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本协议有效期内,若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或保证,或本协议的履行存在或可能存在损害一方利益的(包括但不限于履行本协议可能导致一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情形),则一方有权单方面随时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一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自动解除。

(七)各方确认并同意,在本《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内,各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信息披露义务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的费用等)由各方承担。若上述各方违反上述约定,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其信息披露在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瑕疵,导致任何一方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处罚,或使任何一方遭受任何声誉损失的,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与本协议有关或因前述本协议而导致的纠纷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担保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对担保公司财务核算方法发生变化。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稳定担保公司现有股权控制结构,降低股权分散可能导致的管理和控制风险,提高决策效率,确保担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事项时,本公司董事长刘长友先生、董事贺天元先生、董事宋颀年先生、董事杨占海先生、董事叶凤仪先生为本议案事项的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经独立董事、非关联董事审议并通过了本次事项;就本次关联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事前认可函,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对关于拟与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关联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同意与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7-014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4月1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4月18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本公司八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4月17日

至2017年4月18日

投票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15:00至2017年4月18日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获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事项参见刊登在2017年3月28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交所网站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8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三) 本所认可的其他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流程、方法和注意事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现将网络投票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15:00至2017年4月18日15:00。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www.chinaclear.cn)投票表决。

2、投资者办理网络投票业务前,需尽可能对相关证券账户提前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方式如下:

第一步:访问中国结算网站(网址同上),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深市证券账户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并设置网络用户名及网络服务密码;提交并注册成功后,投资者填注的手机号将收到一个8位数字校验号码;

第二步:在证券交易时间通过证券公司自助交易平台(如交易软件、电话委托交易系统等)以买入证券的方式,输入证券代码(369991,简称“中登认证”)、购买价格(密码激活为1.00元)、委托数量(短信收到的8位校验号码),提交报盘指令;

第三步:网络服务密码当日激活后,投资者可使用注册时填注或设置的证券账户号/网络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并可将与该深市账户同属于同一“一码通”账户下的沪市账户等其他证券账户进行网上关联,开通该“一码通”账户下全部证券账户的网络服务功能。

投资者除可通过上述方式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外,也可选择至其托管券商营业部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申请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或选择先在中国结算网站注册后再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至网上选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等机构办理身份认证开通网络服务功能。仅持有沪市账户的投资者仅可通过上述后两种方式开通网络服务功能。详细信息请登录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点击“投资者服务专区-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查询,或拨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进行登记。

(一)登记方式: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法人股东账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法人股东账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办理登记手续。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在登记时间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在会议登记地点进行登记,也可以于2017年4月14日以前将上述资料传真或邮寄至登记地点。出席会议时凭上述资料签到。

(二)登记时间:2017年4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00)。

(三)登记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本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六、 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者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二)会议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本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邮政编码:150090

电 话:0451-55195980

传 真:0451-55195986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8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4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