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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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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7-04-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个工作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永赢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面值均为1.00元。

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认购期间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10.00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算份额部分)。

注:上述举例中“假设认购期间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元”,仅供举例说明,不代表实际的最终利息计算结果,最终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本基金对募集期间(指验资成立时)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进行处理时,将对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对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当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当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申购款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到账,则申购申请不成功。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功。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包括该日)内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合同规定的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人可在T+2日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在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或参照销售网点有关规定进行确认。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但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000.00份;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00.00份;代销机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0.01份。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保有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

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从该笔赎回的确认金额中扣除该笔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元 +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0,000.00份,且有100.00元的累计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1.00元 + 100.00元 = 10,100.00元

(3)强制赎回费用

(下转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