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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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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波建工股份
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二次
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17-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编号:2017-030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波建工股份

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二次

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建工”或“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59号)(以下简称“《二次问询函》”)。现就《二次问询函》提及的事项及公司回复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对方孙茂金等认购配套募集资金的成本是公司本次重组交易定价和实施的重要因素,也是导致公司本次重组失败的原因,但公司未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予以披露。请公司说明原因。

【回复】

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披露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在当时的相关政策法规环境下,孙茂金等交易对方认购配套募集资金的成本已经锁定。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重大风险提示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中“(二)本次重组可能取消的风险”中披露:“另外,在本次交易的审核过程中,交易各方、交易最终方案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条款可能需要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修改与完善。若交易各方无法对最终完善的交易方案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终止的可能。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2017年2月15日新修订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该规定也适用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该新规发布后,公司与孙茂金、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针对新规中的定价机制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各方均希望继续推进本次重组,孙茂金并未对相关规定变化后本次重组能否顺利进行表示质疑与担忧。孙茂金与配套募集资金认购对象之一的北京思华基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部分合伙人就新规中的定价机制及本次重组相关事宜进行了讨论,认为北京思华基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认购配套募集资金的成本可能会增加,期望到时宁波建工能就中经云的交易对价在评估的基础上对认购配套募集资金增加的成本有所考虑。但本次讨论并未形成最终的决定,孙茂金等后续仍在考虑该事宜,因此也暂时未与上市公司沟通该情况。

2017年3月16日,孙茂金在公司和主要交易对方召开的沟通会议上提出:以孙茂金为代表的中经云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共同成立的北京思华基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认购配套募集资金的成本可能会增加,期望中经云的交易对价在评估的基础上对认购配套募集资金增加的成本有所考虑。公司认为根据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环境,为了本次重组顺利推进,并保护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期望交易对手方在中经云交易对价基于评估的基础上作出让步。最终,公司与主要交易对手方针对标的资产交易对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使得本次重组终止。

二、你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不以配套募集资金的实施为前提,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而本次因配套募集资金因素导致重组终止,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请公司说明原因,请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与交易对方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时,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当时执行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做出说明:本次配套融资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本次配套融资最终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公司与交易对方做出上述说明主要考虑: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对于既往重组项目审核结果,除个别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取消配套募集资金,其他配套募集资金均按照方案实施;而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盈利较好,本次发行又是锁价发行,事先已经确定好发行对象,所以募集配套资金失败的概率较小。公司与主要交易对方认为在当时的法律法规情况下,审核通过配套募集资金方案实现概率较大,即使失败,也愿意承担失败的结果。

2017年2月15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实施之后,明确规定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对于以孙茂金为代表的中经云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共同成立的北京思华基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认购公司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成本预计将上升。孙茂金作为标的资产的实际控制人,又承担着本次重组全部的盈利补偿义务,从与上市公司交易全局的角度考虑,期望中经云的交易对价在评估的基础上对认购配套募集资金增加的成本有所考虑。公司针对孙茂金提出的想法,认为根据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环境,为了本次重组顺利推进,并保护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期望交易对手方在中经云交易对价基于评估的基础上作出让步。最终,公司与主要交易对手方针对标的资产交易对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终止了本次重组。

三、再融资新规于2017年2月17日发布,请财务顾问说明配套融资定价机制发生变化后,是否及时就配套融资定价机制与重组各方进行沟通,是否督促上市公司就重组终止风险进行提示,同时请披露沟通过程和沟通结果。

【回复】

本项回复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二次问询函〉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

四、请公司董监高说明,配套融资定价机制发生变化后,是否切实履行勤勉义务,就可能调整重组方案或者终止重组进行评估,并与交易对方进行及时沟通。请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017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再融资新规。根据新规,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修订为股票发行期的首日,本次重组原定的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作为配套募集资金股票发行价格已不可行。

2017年2月17日,公司与财务顾问针对该定价机制调整进行了初步确认,新规导致配套融资定价机制发生变化后,本次重组仅仅是配套募集金额和定价的调整,未有迹象表明调整直接导致交易失败,公司可以暂不公告或停牌,可在本次重组草案发布时一并调整。

随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进行了认真学习,并结合再融资新规的要求以电话沟通、面对面探讨的方式讨论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可行性、方案的调整或终止的可能性。根据2017年2月18日财务顾问和本次重组交易对手的主要管理人员的沟通结果,董监高了解到交易对方未对重组能否顺利进行表示质疑与担忧,本次重组交易继续向前推进。

2017年2月21日,公司部分董监高与财务顾问进行了现场碰面,就本次重组方案中配套募集资金方案可能产生的变化进行了详细讨论。依据新规,若采用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来进行认购,将导致原定认购对象的认购成本可能大幅上升,导致其可能放弃认购,进而导致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失败。在锁价方案已不可行的情况下,向市场询价能进一步发掘市场中对于本次重组及募集配套资金感兴趣的投资者,提高成功实施配套募集资金的可能性。公司董监高与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交易除去配套募集资金定价方式将发生变化外,其他依旧按照预定重组方案向前推进。

2017年2月24日、2月26日、2月27日,公司董秘李长春先生代表全体董监高与孙茂金先生多次电话沟通,双方就本次重组的进展、重组标的中经云的经营情况、配套募集资金定价规则的变化对本次重组的影响、思华基业继续认购配套募集资金的意向等事项进行了交流和探讨,对方均未对推进此次重组提出异议。

2017年3月1日,董秘李长春先生代表公司管理层赴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手、标的资产所在地,与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方主要管理人员、主要交易对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就本次重组的推进情况召开了协调会议。本次协调会议中,公司重申了在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前提下,希望以向市场询价的方式开展本次重组的配套募集方案,相关募集对象根据询价结果进行认购。本次会议中,交易对手方未对公司提出的配套募集方案变化提出异议,各方同意本次重组继续向前推进。同时,考虑到4月上旬公司需披露重组草案并为各中介机构内核工作留足时间,各方约定于3月16日再次召开协调会。

2017年3月9日,李长春先生再次赴北京与中经云管理层、主要交易对方、各中介机构针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各方同意继续推进重组进程。

从2017年2月24日至3月9日,李长春先生在历次与交易对手沟通后,均及时向公司董监高汇报了沟通情况。公司董监高持续关注交易进展,多次以现场会议或电话联系的方式讨论、评估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调整方案,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继续实施,思华基业继续认购配套募集资金的可能性,并与其他配套募集资金认购对象沟通了认购意向。

2017年3月16日,公司部分董监高和主要交易对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再次现场召开重组推进会。会上,孙茂金先生提出思华基业认购配套募集资金的成本可能会增加,期望中经云的交易对价在评估的基础上对认购配套募集资金增加的成本有所考虑。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董监高综合各方面因素充分发表了不同意见,进行了反复讨论。直至会议结束,双方针对标的资产交易对价未能达成一致。

由于会议结果形成了可能导致重组终止的重大未公告事项,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在会议结束之后公司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了股票停牌。由于本次重组须在4月上旬前公告重组草案,按照项目进度,双方至迟应在3月20日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同日发出了董事会会议通知,审议终止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事项。

2017年3月17日至3月20日,公司董监高继续对于是否通过其他方式补偿思华基业、是否继续推进本次重组进行了审慎研究和论证,并与孙茂金先生保持沟通,努力尝试寻找双方新的利益平衡点。鉴于补偿交易对方所需付出的成本和控股股东、员工持股计划锁价认购配套募集资金机会的丧失,综合考虑各方面利益,最终决定终止本次重组。

2017年3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关于签订〈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利润补偿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签订〈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综上,公司董监高认为配套融资定价机制发生变化后,各位董监高知晓了新政策对重组的影响,广泛探讨了本次重组配套募集资金可能的调整方案,持续与交易对方进行了及时沟通,以最大的诚意努力推进本次重组的实施,已切实履行了勤勉义务。公司董监高对于本次重组以终止告终的结果深表遗憾。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7-031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将召开董事会审议终止与深圳市融美科技有限公司、中经云数据存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7年3月17日开市时起连续停牌。

2017年3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2017年3月22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详见公司2017年3月2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2017年3月23日上午9:30-10:30,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的“上证e访谈”栏目召开了投资者说明会,就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2017年3月30日,公司对交易所《问询函》进行了回复,并于同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二次问询函》(简称“二次问询函”),有关《问询函》的回复及《二次问询函》的情况详见公司2017年3月3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对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二次问询函〉》的公告》)。

2017年4月10日,公司对《二次问询函》进行了回复,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根据相关规定,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4月11日起复牌。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