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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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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04-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科林电气 股票代码:603050

特别提示

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林电气”、“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4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提示与声明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所有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所有机构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该项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放弃。

三、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依次按照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

3、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上述承诺主体增持/买入/回购股票的资金均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解决。

公司董事会将在本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或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本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1、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将通过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自增持开始至履行承诺期间,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予转让。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4、触发公司股份回购的义务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及时提请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应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以其所拥有的表决票数全部投赞成票。

5、如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发行人可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其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承诺为止。

(二)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1、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每人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取得税后薪酬的50%,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取得税后薪酬的70%,自增持开始至履行承诺期间,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予转让。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4、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公司拟通过回购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公司股份回购预案以其董事(如有)身份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并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如有)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5、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发行人可将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其现金分红的100%或薪酬的50%予以扣留,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公司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连续两次违反承诺的,公司有权在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后对其予以解聘。

6、上述承诺不会因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如未履行承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1、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回购股份的价格依据市场价确定,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为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10%,但不得低于500万元;如果在12个月内多次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则累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高于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但不得低于1,000万元。

3、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此外,在实施上述回购方案后,公司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指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指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5、若公司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所有股东道歉。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增持/买入/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

1、发行人承诺

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发行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发行人未履行上述股份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则应受到以下措施约束: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回购或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报露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发行人控股股东张成锁、李砚如、屈国旺、邱士勇、董彩宏承诺

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控股股东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同时,控股股东将督促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控股股东将依法购回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同时,控股股东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将代其他责任主体向投资者先行支付赔偿款项。

若控股股东未履行股份购回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控股股东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亦不得转让,直至履行相关承诺。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成锁、李砚如、屈国旺、董彩宏、张波、姚国龙、夏清、李晓东、封朝辉、邱士勇、贾丽霞、冯东泽、王永、宋建玲、任月吉承诺

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其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

五、证券服务机构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公司保荐机构出具承诺: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果因本保荐机构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会计师、评估机构出具承诺:本中介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中介机构将依法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

公司律师出具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成锁、李砚如、屈国旺、邱士勇、董彩宏承诺:

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除本人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部分股份外的其他公司股票,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3、减持方式: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其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数量: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数量的25%;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期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25%。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如本人违反以上股份减持承诺,本人转让公司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公司。

(二)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嘉昊九鼎承诺:

在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企业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除本企业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部分股份外的其他公司股票,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3、减持方式: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其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企业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如本企业违反以上股份减持承诺,本企业转让公司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公司。

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难以实现同步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将会被摊薄。

同时,本公司在分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本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制订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做出了承诺,并就此形成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发行人财务报告基准日后的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截止日(2016年12月31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模式稳定:公司遵循“以销定产”的模式,根据生产计划、库存情况及原材料市场情况进行采购;公司销售合同履行正常,业务规模保持稳定;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2017年1-3月预计营业收入区间为10,900.00万元至11,400.00万元,上年同期数(未经审计)为7,503.98万元,变动幅度为45.26%至51.92%;2017年1-3月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394.15万元至539.25万元,上年同期数(未经审计)为380.62万元,变动幅度为3.55%至41.68%。

九、其他说明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367号”文核准。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95号”文批准。

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科林电气”,股票代码“603050”。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3,334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4月14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4月14日

(三)股票简称:科林电气

(四)股票代码:603050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3,334万股

(六)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334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334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提示与声明”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iJiaZhuang Kelin Electric Co., Ltd.

中文简称:科林电气

2、法定代表人:张成锁

3、成立日期:2000年2月12日

4、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10,000万元

5、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

6、经营范围:配电网自动化系统、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发电站自动化系统、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交直流电源系统、一体化电源系统、轨道交通自动化系统、水利发电自动化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能效管理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太阳能电源控制器、光伏及风力发电系统的逆变器、太阳能电池片组件、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微电网并网产品、变压器、电力成套设备、开关设备、箱变设备,电子/电磁式互感器、组合互感器、绝缘件、传感器、型材结构件、箱体(控制台、机箱、机柜),电力仪器、仪表、单/三相电能表及高低压费控成套设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及监控运营管理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器设备及数据通信设备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转让,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硬件,耗材,电子元器件。中央集中供热水系统及其配件的设计、安装;电工器材的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取得国家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

7、主营业务:专注于智能电网业务领域,专业从事智能电网配电、变电、用电、高低压开关及成套设备、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

8、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中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38)”;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公司所属行业为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中的“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C382)”。

9、联系电话:0311-85231911

10、传真号码:0311-89636959

11、互联网网址:http://www.kldcop.com

12、电子信箱:ke1911@kldcop.com

13、董事会秘书:宋建玲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9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2)监事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目前共有6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情况如下:

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1)持有股份情况

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单位:股,%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张成锁、李砚如、屈国旺、邱士勇、董彩宏五名自然人股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股,%

(一)五名股东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具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自2002年以来,上述五位股东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发行前共持有公司42.72%的股权。自公司成立以来,张成锁始终为第一大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李砚如、屈国旺、邱士勇、董彩宏一直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五人实际控制公司的生产经营。

(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

前述5人控制公司期间,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上述权力机构能够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有效决策,各项决议得到贯彻实施,公司总体运行良好。本次发行前,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草案)》,完善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公司的治理结构得到了进一步规范。

(三)《一致行动协议书》的签署情况

2012年3月26日,为进一步明确五名股东对发行人的共同控制地位,保证其行使实际控制权时在发行人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等方面保持一致,五名股东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约定在处理有关发行人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如任一方拟就有关发行人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其他各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五方名义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张成锁作为一致行动人会议的召集人。如果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发行人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各方投票决定对该等重大事项的投票意见,每人可使用的投票数分别为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数,获得超过各方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支持的意见,即为各方通过的投票意见,各方均应按该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2015年4月23日,五名股东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补充协议》,补充说明《一致行动协议书》自2012年3月26日签署后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0个月届满后失效。

张成锁、李砚如、屈国旺、邱士勇、董彩宏五名股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共同对发行人行使实际控制权,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变更。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3,334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之前的股东户数共32,980名,其中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单位:股,%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334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发行数量为333.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10%;网上发行数量为3,000.6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90%。其中,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57,325股。

二、发行价格:10.29元/股

三、发行市盈率: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发行面值:人民币1.00元

五、发行方式: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4,306.86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31,745.68万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4月11日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17)第010037号《验资报告》。

七、发行费用总额及构成情况

八、每股发行费用:0.77元

九、募集资金净额:31,745.68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04元(按报告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和实际募集资金合计额与发行后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0.45元(按照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的孰低额和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十二、承销方式:余额包销。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57,325股,共计589,874.25元。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本公司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审计,并由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兴华审字(2017)第01005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截止日(2016年12月31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模式稳定:公司遵循“以销定产”的模式,根据生产计划、库存情况及原材料市场情况进行采购;公司销售合同履行正常,业务规模保持稳定;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根据现有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17年1-3月营业收入区间为10,900.00万元至11,400.00万元,上年同期数(未经审计)为7,503.98万元,变动幅度为45.26%至51.92%;预计2017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394.15万元至539.25万元,上年同期数(未经审计)为380.62万元,变动幅度为3.55%至41.68%。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将在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该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本次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出具承诺: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东吴证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科林电气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在该期间内未召开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电话:0512-62938567

传真:0512-62938500

保荐代表人:阮金阳、冯颂

联系人:阮金阳、冯颂、王新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科林电气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ShiJiaZhuang Kelin Electric Co., Ltd.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

保荐人(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