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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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公告

2017-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69 股票简称:普路通 公告编号:2017-009号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通知情况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17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6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17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21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陈书智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169,698,84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048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9,694,9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47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0%。

3、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8,5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27%。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书智先生主持,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并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694,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4,6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56%;反对3,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44%;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香港瑞通国际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694,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4,6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56%;反对3,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44%;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694,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4,6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56%;反对3,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44%;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余洁、陈圆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7日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

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21楼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16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169,698,845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48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69,694,9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473%。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所列全部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1.《关于2017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694,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4,6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56%。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香港瑞通国际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694,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4,6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56%。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公司2017年度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694,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已获得有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4,62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56%。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夏蔚和)

经办律师:

(余 洁)

(陈 圆)

二零一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