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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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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26版)

2017-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6版)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17年4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1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7年5月5日、5月8日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北京时间)。

2、登记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喀什东路18号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战略投资部。

3、登记方式:

A、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上海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持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B、法人股股东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C、股东也可以用传真或信函形式登记。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2、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喀什东路18号

邮政编码:830013

联系电话:0991-6689800

传 真:0991-6689882

联 系 人:刘建昊、陶茜、朱莉敏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1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1、《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5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2017-016号

债券代码:122110 债券简称:11众和债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4月5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各位监事发出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7年4月15日17:30时(北京时间)在公司文化馆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监事5名,实际参会监事5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汉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监事认真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监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2、《关于公司2016年度资产处置及减值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监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资产处置及减值的公告》)

3、《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监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4、《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能够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4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编制,内容和格式符合要求;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审批程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监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5、《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监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6、《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监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上述第1、3、4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报备文件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2017-017号

债券代码:122110 债券简称:11众和债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窗口期买卖股票并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副总经理吴斌女士报告,其于2017年4月13日至4月14日期间,发生了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违规买卖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副总经理吴斌女士报告,其于2017年4月13日合计买入公司A股股票10,800股,成交明细为:买入800股,交易价格人民币9.25元/股;买入2000股,交易价格人民币9.27元/股;买入7000股,交易价格人民币9.28元/股;买入1000股,交易价格人民币9.29元/股;合计成交金额为100,190.00元。吴斌女士于4月14日合计卖出公司A股股票10,800股,成交明细为:卖出6000股,交易价格人民币9.31元/股;卖出4800股,交易价格人民币9.32元/股;合计成交金额为100,596.00元。上述交易获得收益人民币406.00元。截至本公告日,吴斌女士不持有公司股票。

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等关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二、本次违规交易的处理情况

公司董事会对吴斌女士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吴斌女士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人民币406.00元。

2、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吴斌女士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并短线交易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其处以3,000元的罚款。

吴斌女士已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