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2829 证券简称:星网宇达 公告编号:2017-057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迟家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玉双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正武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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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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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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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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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15年3月18日,王恩惠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称星网宇达未经其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及销售型号为XW-ETS2231的车载移动设备及相关系统侵犯了其名称为“基于GPS的驾驶考试系统”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201110382103.5,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令星网宇达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涉诉侵权产品,赔偿因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万元,赔偿其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2015年3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向发行人出具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应诉通知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514号)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限期举证通知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514号),根据上述文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王恩惠诉发行人涉嫌专利侵权一案。经核查,涉案专利基本情况如下:王恩惠于2011年1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专利的申请;2014年7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涉案专利向王恩惠颁发专利号为ZL201110382103.5的发明专利证书并进行授权公告。
2015年4月14日,发行人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涉案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2015年4月15日,专利复审委出具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15041500422960),对发行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准予受理。2015年5月14日,王恩惠出具《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请求专利复审委驳回星网宇达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2015年9月16日,专利复审委出具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26998号),认为涉案专利的全部6项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据此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王恩惠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26998号)宣告完全无效,缺少基于涉案专利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基础,2015年11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514号],驳回原告王恩惠的起诉。2015年12月15日,王恩惠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26998号),发行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2016年8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6555号],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原告王恩惠的诉讼理由缺乏实施及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原告王恩惠的诉讼请求。王恩惠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行政诉讼上诉状,请求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6555号行政判决书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2699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目前法院尚未做出终审判决。
截至2017年3月31日,涉案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26998号)宣告完全无效,王恩惠诉公司专利侵权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因其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缺少基于涉案专利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基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了驳回王恩惠起诉的裁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如不服决定的,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2月15日,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该诉讼已于2015年12月24日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尚未公布审理结果。《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26998号)客观上存在被法院撤销的可能性,如该决定被撤销,则法院将继续审查公司目前的生产、销售是否侵犯了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权利范围,如公司被认定存在侵权行为,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将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截至2017年3月31日,法院尚未做出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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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7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7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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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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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29 证券简称:星网宇达 公告编号:2017-055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4月13日通过邮件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于2017年4月17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尚修磊先生主持,与会监事经过充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作出如下决议:
1、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和审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002829 证券简称:星网宇达 公告编号:2017-056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4月13日通过邮件向各位董事发出,于2017年4月17日下午14时在公司1号楼9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决议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编制和审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详见 2017年4月17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17日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