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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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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30 证券简称:科大讯飞 公告编号:2017-029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7年4月1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2017年4月17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11人,实际参会董事11人,其中刘昕先生、舒华英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刘庆峰先生主持,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在 2017 年4月18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

(二)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 2017年4 月18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三)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议案》。

同意2017年4月21日向922名激励对象授出6,258.4万份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695元。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 2017年4 月18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30 证券简称:科大讯飞 公告编号:2017-030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议召开情况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7年4月1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2017年4月17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参会监事5人,实际参会监事5人,其中高玲玲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高玲玲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第二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再次确认,认为: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失去股权激励资格,因而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是合法的,本次调整后的最终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授予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2017年4月21日为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授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确定2017年4月21日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授予922名激励对象6,258.4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30 证券简称:科大讯飞 公告编号:2017-032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价格、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实施情况简介

(一)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实施情况

1、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介

公司于2014年11月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015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根据《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总计950万份,约占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总股本的1.19%,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212人,股票期权855万份,占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7%,预留95万份,占激励计划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10%。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本公司股票的权利。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5年。自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按30%:30%:40%的行权比例分期逐年行权。

2、第二期股票期权的授予

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15 年 1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议案》,确定2015 年 1 月 12 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向 211 名激励对象共授予 85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期权行权价格为 29.88 元。

2015年1月23日,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讯飞JLC3,期权代码:037678,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9.88元。

3、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情况

2015 年 1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期权数量的议案》,因激励对象离职,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211 人,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850万份。

2015年4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根据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激励对象离职,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210人,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1272万份行权,价格调整为19.82元,预留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142.5万份。

2015年11月2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对象、行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经过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205人,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调整为1239万份。

2016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经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和激励对象变化所导致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9.72元,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36.88元;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204人,数量调整为1236万份。

2017年4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19.62元,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36.78。

(二) 限制性激励计划及实施情况

公司于2017年1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并于2017年2月4日披露了《科大讯飞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017年2月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办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

2017年4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922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调整为6,258.4万股。

2017年4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7年4月21日。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情况

1、实施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2017年3月17日的公司总股本1,326,490,12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息1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依据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现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作如下调整:

派息:P= 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调整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P=19.72-0.10=19.62元

调整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P= 36.88-0.10=36.78元

2)依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若在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现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作如下调整:

派息:P= 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价格:

P= 13.795-0.10=13.695元

2、激励对象变化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

截至2017年4月11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沈海峰、林伟、张雅岚、杨亚东、李智瑞、杨溥、范冰冰、秦强、梁学军、殷翔、杨波、赵乐乐、司华建、吕天雄、姜治国、蒋成林、刘恺、夏小宝、李志宁、曾松强、范国三、刘娟、马文亮、年夫坤、向海、李拴鹏因离职等个人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公司将取消上述26名人员尚未获授的41.6万股限制性股票。此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922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调整为6,258.4万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如下表: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已发表了独立意见,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第二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再次确认,认为: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失去股权激励资格,因而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是合法的,本次调整后的最终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及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对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系由于26名激励对象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及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所致,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玄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为:科大讯飞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已取得了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玄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30 证券简称:科大讯飞 公告编号:2017-033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议案》,同意授予922名激励对象6,258.4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权益的授予日为2017年4月21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主要内容如下:

1、权益种类: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本次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948人,包括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各子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价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3.795元/股。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若公司增发股票,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做调整。

5、、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1,548.4994万股的5.32%。其中首次授予6300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1,548.4994万股的4.79%;预留700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1,548.4994万股的0.53%,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0%。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若公司增发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6、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7、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现行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并于2017年2月4日披露了《科大讯飞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2017年2月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了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事宜。

3、2017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除沈海峰等26名激励对象由于离职等个人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公司取消上述人员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外,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所示情形,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股票来源及权益分派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的调整情况

(一)股权激励方式: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本次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三)权益分派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价格的调整:根据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7年3月17日的公司总股本1,326,490,12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息1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价格为13.695元。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17年4月21日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经核查,确定2017年4月21日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价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3.695元/股。

(三)授予对象及数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922名激励对象6258.4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如下: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总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于2017年4月17日对首次授予的6258.4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首次授予部分公允价值总额为29645.10万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17-2021年间各年度需摊销的费用见下表: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授予股份的性质:股权激励限售股。

(二)相关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说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

(三)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副总裁、董事胡郁先生、吴晓如先生及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江涛先生于2016年12月20日股权激励计划行权各254,115股,合计762,345股;公司财务总监张少兵先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402,350股。除此之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4月21日)内没有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六)、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本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4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17年4月21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922名激励对象授予6258.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695元。

九、监事会对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授予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2017年4月21日为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授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确定2017年4月21日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授予922名激励对象6,258.4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玄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独立财务顾问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授予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科大讯飞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了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且科大讯飞不存在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二、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玄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