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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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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4-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8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涉及变更的议案为第13项《关于变更首钢矿业公司置入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的议案》和第14项《关于变更公司控股股东首钢总公司做出的部分承诺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陶楼二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张功焰副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2人,代表股份4,767,521,8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0.13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4,689,420,5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8.65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78,101,3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766%。

(2)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1人,代表股份81,658,9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4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557,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78,101,3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766%。

3、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薛玉婷、赵耀作为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5,765,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2%;反对1,504,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6%;弃权2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902,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487%;反对1,504,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21%;弃权2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92%。

该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2、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5,710,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0%;反对1,514,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8%;弃权29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847,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13%;反对1,514,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44%;弃权29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43%。

该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5,710,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0%;反对1,504,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6%;弃权30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847,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13%;反对1,504,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21%;弃权30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66%。

该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5,710,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0%;反对1,504,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6%;弃权30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847,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13%;反对1,504,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21%;弃权30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66%。

该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5、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5,710,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0%;反对1,746,7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6%;弃权6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847,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13%;反对1,746,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91%;弃权6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6%。

该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6、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5,710,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0%;反对1,504,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6%;弃权30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847,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13%;反对1,504,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21%;弃权30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66%。

该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7、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4,437,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3%;反对1,504,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6%;弃权1,58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574,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224%;反对1,504,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21%;弃权1,58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55%。

该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8、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签署《首钢总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主体间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及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预计情况的议案

该议案属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首钢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以下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7,191,7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41%;反对1,504,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45%;弃权6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089,7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783%;反对1,504,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21%;弃权6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6%。

该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9、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属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首钢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以下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5,609,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59%;反对3,086,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27%;弃权6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507,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405%;反对3,086,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799%;弃权6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6%。

该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之金融服务协议

该议案属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首钢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以下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5,609,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59%;反对2,922,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38%;弃权2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507,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405%;反对2,922,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786%;弃权2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9%。

该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11、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二O一六年度风险评估审核报告

该议案属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首钢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以下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5,609,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59%;反对2,922,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38%;弃权2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507,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405%;反对2,922,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786%;弃权2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9%。

该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12、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该议案属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首钢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以下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5,609,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59%;反对2,922,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38%;弃权2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507,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405%;反对2,922,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786%;弃权2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9%。

该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13、关于变更首钢矿业公司置入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的议案

该议案属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首钢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以下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6,969,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49%;反对1,562,5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47%;弃权2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867,0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056%;反对1,562,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35%;弃权2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9%。

该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14、关于变更公司控股股东首钢总公司做出的部分承诺的议案

该议案属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首钢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以下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6,949,2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15%;反对1,582,3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82%;弃权2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847,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13%;反对1,582,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78%;弃权2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9%。

该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薛玉婷、赵耀作为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