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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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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记账式贴现(五期)
国债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各会员单位:

2017年记账式贴现(五期)国债将于2017年5月8日到期兑付。为做好本期债券的本息兑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债券证券代码为“108161”,证券简称为“贴债1705”,是2017年2月6日发行的91日期债券,以贴现形式发行,到期按面值兑付。本次到期兑付,每百元面值国债可获得的本息为100元。

二、本所从2017年4月27日起停办本期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三、本期债券兑付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3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兑付款项的权利。2017年5月4日本期债券摘牌。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本期债券兑付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帐户,并由证券商将兑付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帐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金世旗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金世旗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定于2017年4月25日起在本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金世旗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证券代码“112482”,证券简称“16金旗01”,发行总额3亿元,票面利率5.5%,债券期限5年,本期债券存续期第1年末、第2年末附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第3年末附发行人赎回选择权、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回售选择权。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支付2008年记账式(六期)

国债等十只债券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08年记账式(六期)国债、2009年记账式附息(七期)国债、2016年贵州省政府一般债券(二十期)、2016年贵州省政府专项债券(十二期)、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二十期)、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十二期)、2016年广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十五期)、2015年贵州省政府专项债券(四期)、2015年江苏省政府一般债券(十二期)、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十一期)将于2017年5月8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记账式(六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0806”,证券简称为“国债0806”,是2008年5月8日发行的3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5%,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25元。

二、2009年记账式附息(七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0907”,证券简称为“国债0907”,是2009年5月7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02%,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51元。

三、2016年贵州省政府一般债券(二十期)证券代码为“107425”,证券简称为“贵州1620”,是2016年11月7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87%,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435元。

四、2016年贵州省政府专项债券(十二期)证券代码为“107429”,证券简称为“贵州1623”,是2016年11月7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81%,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405元。

五、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二十期)证券代码为“107433”,证券简称为“广西1620”,是2016年11月7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88%,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44元。

六、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十二期)证券代码为“107437”,证券简称为“广西1623”,是2016年11月7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88%,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44元。

七、2016年广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十五期)证券代码为“107440”,证券简称为“广东1622”,是2016年11月8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74%,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37元。

八、2015年贵州省政府专项债券(四期)证券代码为“109675”,证券简称为“贵州15Z4”,是2015年11月6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33%,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665元。

九、2015年江苏省政府一般债券(十二期)证券代码为“109679”,证券简称为“江苏1512”,是2015年11月6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23%,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615元。

十、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十一期)证券代码为“109683”,证券简称为“江苏1514”,是2015年11月6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18%,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59元。

十一、本所从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5月5日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十二、上述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5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7年5月8日除息交易。

十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对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

公告

当事人: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11号2308室;

高鸣,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曹丰,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硕信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子公司相关信息的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期间,安硕信息先后设立和参与设立了从事征信业务全资子公司、互联网金融控股子公司、云服务控股子公司和普惠金融业务参股公司。相关事项属于对安硕信息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但是,安硕信息对于上述事项的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主要表现为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安硕信息对与子公司的资源投入、经营计划与子公司业务实际开展情况等信息与公告存在差异且无合理解释、规避相关子公司资质牌照申请面临的风险和困难、未充分揭示子公司业务面临的政策风险,以及未在收到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后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等。

二、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未充分披露相关事项和风险

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期间,安硕信息股价出现多次异动,安硕信息于2014年7月1日、2015年3月18日、2015年4月13日和2015年5月8日先后4次披露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上述公告中,安硕信息均未结合相关对外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子公司业务开展情况、经营风险等因素披露相关信息,未能对市场质疑做出有效澄清。

安硕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11.11.5条的规定。

时任安硕信息董事长高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的规定。时任安硕信息董事会秘书曹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2.2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高鸣和时任董事会秘书曹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上述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本所重申: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信为本、规范运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4月20日

关于对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昊给予公开谴责的公告

经查明,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昊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2016年11月9日,李昊持有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阳”)股份1,727.7301万股,占上海新阳总股本8.9166%。2016年11月10日和11日,李昊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65.85万股,减持比例0.34%,减持金额2,518万元,未按照《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第八条的规定,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李昊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李昊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李昊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创业板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信为本、规范运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