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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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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1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4月21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2基金产品概况

§3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注:

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2基金净值表现

3.2.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

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中国A股300指数×50%+中证综合债指数×50%;

3.2.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7年8月15日至2017年3月31日)

注: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7年8月15日,基金的建仓期系自2007年8月15日起至2008年3月14日,在建仓期末各项资产市值占基金净值的比率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2、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中国A股300指数×50%+中证综合债指数×50%;

3、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6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5%~55%,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报告期末各项资产市值占基金净值的比率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4管理人报告

4.1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简介

■■

注:

1、此处的任职日期、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做出决定之日,若该基金经理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即任职,则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各项实施准则、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基金运作整体合法合规,无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4.3公平交易专项说明

4.3.1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通过科学完善的制度及流程,从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环节严格控制不同基金之间可能的利益输送。本基金管理人规定了严格的投资权限管理制度、股票备选库管理制度、债券库管理制度和集中交易制度等,重视交易执行环节的公平交易措施,启用投资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模块,以确保公平对待各投资组合。在报告期内,本管理人对不同投资组合的交易价差、收益率进行分析,公平交易制度总体执行情况良好。

4.3.2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公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制定了《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本报告期,根据制度的规定,对交易进行了监控,未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4.4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报告期内,基金重点投资于银行、生物医药和“一带一路”主题等。

4.5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报告期,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96%,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2.62%。

4.6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中长期来看,我们认为中国经济进入L型的横向阶段,经济有望稳中向好。短期来看,1-2月份虽然在投资和出口的拉动下延续了经济复苏的势头,但是3月份房地产调控继续加码,另外,本轮库存周期走向尾声,短期内可能使得经济预期钝化。经济复苏仍有待二季度的证实或证伪,我们判断很难大幅超出预期。全年经济可能呈现前高后低走势,上半年基本平稳。

流动性方面,宽松的货币政策正在退出。考虑到年中至下半年美国有两次加息的基准预期,降杠杆在经济可承受范围内继续推进,中性紧平衡的状态难以改变,稳增长方面,货币政策将转向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中性偏紧,经济平稳,股票市场大概率平稳运行,呈现震荡市、结构市的特征。一方面,雄安主题、一带一路、国企混该、PPP等主题投资将会持续发酵。另一方面,具有业绩支撑的低估值蓝筹股,如家用电器、生物医药、银行、房地产等仍具有配置价值。

4.7报告期内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曾出现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

§5投资组合报告

5.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5.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5.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5.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5.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5.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贵金属。

5.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权证。

5.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5.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5.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10.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5.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5.10.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5.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关于中国中冶(代码:601618)的处罚说明

2016年4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秘书肖学文予以通报批评,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中国中冶,A股证券代码:601618;

肖学文,时任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停复牌业务办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公司董事会秘书肖学文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公司重大事项未按分阶段披露原则披露,公司股票长期停牌理由不充分

公司以控股股东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集团”)正在筹划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为由,申请自2015年8月26日起股票连续停牌。2015年12月9日,公司披露复牌公告称,所涉及重大事项为中冶集团整体成为中国五矿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股票于同日复牌。

公司股票停牌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监管部门先后向公司发出2份监管工作函、1份问询函,约见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多次督促公司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尽早办理复牌。但公司在停牌期间披露的12份进展公告中均称,控股股东“正在筹划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目前该事项正在筹划过程中,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上述进展公告的内容完全相同,也未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明确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和预计复牌时间,直至12月9日公司复牌时才披露所涉及重大事项的内容为集团层面的股权划转,期间停牌长达3个半月。

根据公司复牌公告,公司相关重大事项不涉及上市公司层面的资产、股权调整,也不会引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公司应当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履行披露义务,但公司股票以上述事项为由停牌长达3个半月,停牌理由不充分。公司及董事会未能审慎办理公司停复牌事项,致使公司股票长时间停牌,对公司正常股票交易秩序造成不利影响。

(2)公司公告披露内容缺乏事实基础

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披露的复牌公告中称,此次整合有利于公司“积极拓展智慧城市、海绵城市、美丽乡村建设,拓展先进制造与3D打印、互联网+等”,涉及多项市场关注的新兴业务,但未披露公司相关业务筹划、准备和开展的具体情况,也未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公司公告缺乏事实基础,也未能充分揭示可能存在的风险。

综上所述,公司未按分阶段披露原则披露重大事项,公司股票长期停牌理由不充分,重要公告的信息披露内容缺乏事实基础等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7.5条、第12.3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肖学文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4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肖学文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审慎办理停复牌业务,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公司对出现的问题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相关责任人已经卸任,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一切正常,我们判断此次事件对公司负面影响有限,因此买入并持有公司股票。

2、关于兴业证券(代码:601618)的处罚说明

(1)2016年4月7日福建证监局对郑赛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郑赛芳:

经查,你(郑赛芳,身份证号:******************)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学园中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违规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便利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2016年4月7日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学园中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学园中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原负责人郑赛芳、员工祁冰在你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违规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便利等问题,反映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当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3)2016年4月7日福建证监局对祁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祁冰:

经查,你(祁冰,身份证号:******************)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学园中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违规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便利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4)2016年7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2016年7月8日,公司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70号),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公司在推荐欣泰电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自查工作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在欣泰电气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公司作为主承销商,未审慎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发现《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涉及欣泰电气应收账款、流动资产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项目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鉴于公司和相关人员能够配合调查,积极研究制定先行赔偿方案,补偿投资者因欣泰电气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公司及兰翔先生、伍文祥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

一、对公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兰翔、伍文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此外,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兰翔、伍文祥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公司及兰翔、伍文翔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截至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2016年7月28日中国证监会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公司在推荐欣泰电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自查工作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在欣泰电气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公司作为主承销商,未审慎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发现《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和《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涉及欣泰电气应收账款、流动资产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项目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鉴于公司和相关人员能够配合调查,积极研究制定先行赔偿方案,补偿投资者因欣泰电气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公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兰翔、伍文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公司对出现的问题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一切正常,我们判断此次事件属于一次性事件,对公司的长期盈利能力影响有限,而且市场已经对此进行了充分反应,因此买入并持有公司股票。

5.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5.11.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5.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6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7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情况

7.1基金管理人持有本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7.2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交易明细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8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2017年1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4季度报告;

2、2017年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基金关于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017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年度报告(正文);

4、2017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www.jysa99.com上公布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

§9备查文件目录

9.1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

4、《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9.2存放地点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9.3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于本基金管理人办公时间至办公地点进行查询,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ysa99.com查阅。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存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66-0666、021-68881898。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7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