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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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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9版)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审阅了有关事项,认为上述议案所涉及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简称:内蒙华电 证券代码:600863 编号:临2017-012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基于目前公司实际的整体业务规模、运营情况及市场(包括资金市场)变化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该规则的具体要求,公司重新整理了时间即将超过三年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与相关方协商重新签订了相关关联交易协议(原框架协议内容终止),并对2017—2019年相关关联交易的最高限额进行了重新预计。

●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以及《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交易涉及的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华能集团)、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北方电力)等构成关联方关系。

董事会审议相关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时,关联董事李向良、铁木尔、郝光平、薛惠民、张众青、锡斌、梁军回避表决。

●本议案相关交易尚须提请股东大会逐项表决,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北方电力须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有关2017—2019年的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内容如下:

一、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服务互供框架协议事宜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方电力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华电”“本公司”)互相提供服务,服务的范围包括:

燃料管理服务、安全生产监督服务、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运营管理服务、设备维护及检修服务及其他相关或类似的经营性劳务服务;共用服务;后勤服务;通讯服务;物业服务;房产、土地、设备租赁服务;动力供应服务;电力热力销售服务及其它相关或类似的服务等。

协议签署日期:2017年4月25日

协议签署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合作双方名称:甲方: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本公司

协议主要内容:北方电力与内蒙华电互相提供服务,服务的范围包括:

燃料管理服务、安全生产监督服务、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运营管理服务、设备维护及检修服务及其他相关或类似的经营性劳务服务;共用服务;后勤服务;通讯服务;物业服务;房产、土地、设备租赁服务;动力供应服务;电力热力销售服务及其它相关或类似的服务等。

(二)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北方电力)

关联方关系:北方电力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目前持有本公司56.63%的股份,本公司与北方电力构成关联方关系。

北方电力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15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景龙;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

历史沿革:北方电力成立于2004年1月,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设立。该公司主营业务为:开发、投资、建设、运营电力、热力、煤炭资源、铁路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电力、热力生产供应;煤炭经营;进出口贸易。该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截止2016年12月31日总资产747.69亿元,实收资本:100亿元,主营业务收入166.14亿元。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的关联交易已达到3000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北方电力与本公司互相提供服务,服务的范围包括:燃料管理服务、安全生产监督服务、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运营管理服务、设备维护及检修服务及其他相关或类似的经营性劳务服务;共用服务;后勤服务;通讯服务;物业服务;房产、土地、设备租赁服务;动力供应服务;电力热力销售服务及其它相关或类似的服务等。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北方电力与本公司互相提供服务,服务的范围包括:燃料管理服务、安全生产监督服务、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运营管理服务、设备维护及检修服务及其他相关或类似的经营性劳务服务;共用服务;后勤服务;通讯服务;物业服务;房产、土地、设备租赁服务;动力供应服务;电力热力销售服务及其它相关或类似的服务等。

协议项下约定的交易定价原则,适用于北方电力包括其控股子公司(不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关联方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本协议约定的北方电力与本公司互相提供服务范围的各项交易。

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的定价,应按以下标准及顺序确定:

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以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以甲方与独立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双方可在本协议确定的定价原则基础上,就具体交易事宜另行签署具体交易合同加以约定。各项交易的具体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付款时间等依双方另行签署的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关联交易的交易总量及金额的确定

关联交易总量详见附件一。除附件一约定的各项交易外,乙方应于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本协议约定的甲方与乙方互相提供服务范围的各项交易的交易量及总金额进行预计,并应根据《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实施指引”)的规定,将当年度预计发生的交易按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双方应在经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量及总金额的范围内进行交易。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上述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乙方应根据《实施指引》的规定,将超出部分按照金额重新提交其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双方应在经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量及总金额的范围内进行交易。

(六)协议的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三年,本协议自以下各项条件均满足时生效: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双方公章。

2、甲方就本协议的签订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3、乙方股东大会已审议批准本协议。

4、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前六个月,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协议有效期续展事宜。

(七)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接受北方电力提供各项服务,与电力生产的特点紧密相关。电力生产具有产、供、销一次完成的生产特点,且其生产过程由于存在高温、高压、高电压的特点,安全生产是第一位的。另,发电企业的检修、消缺、出力、调度,安全技术规程等均由各发电公司与电网公司协调处理。北方电力承担与电网公司联系检修、消缺、出力调度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事宜。而发电公司在较大的范围内由集团内部统一平衡后再与电网协调,一方面可通过集团内统一安排检修、消缺、出力调度等来增加电厂发电量或稳定运行以降低消耗等;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证发电企业安全生产。

公司将燃料管理委托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统一管理,主要目的就是随着电煤管理方式的不断变化,通过统一计划、订货、调运的方式,统一协调燃煤质量和价格,综合调度、合理安排用煤结构及运输方式,保证公司所属电厂的燃料供应。

公司与北方电力及所属企业之间互相提供检修及运行维护服务等,是为充分利用北方电力及公司体系内资源,由所属企业之间互相提供检修及运行维护服务。

公司与北方电力之间电力热力销售服务主要是为了适应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提高公司直接面对电热力大用户开展电热营销工作,从而实现公司电力和热力市场的扩张,提高公司在电热市场的竞争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上述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八)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利益,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原材料购销框架协议事宜

(一) 关联交易概述

北方电力以及本公司之间相互销售及采购煤炭、水、电、气、暖等产品及原材料、燃料、矿物及动力等。

协议签署日期:2017年4月25日

协议签署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合作双方名称:甲方: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本公司

协议主要内容:北方电力以及本公司之间相互销售及采购煤炭、水、电、气、暖等产品及原材料、燃料、矿物及动力等。

(二) 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北方电力,见前述有关北方电力的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北方电力以及本公司之间相互采购煤炭、水、电、气、暖等产品及原材料、燃料、矿物及动力等。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适用于甲方(包括其控股子公司,不包括乙方及乙方的控股子公司)与乙方(包括乙方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交易。

本协议项下各项关联交易的定价,应按以下标准及顺序确定:

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以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以甲方与独立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双方可在本协议确定的定价原则基础上,就具体交易事宜另行签署具体交易合同加以约定。各项交易的具体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付款时间等依双方另行签署的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关联交易总量及金额的确定

具体关联交易金额最大预计数详见附件二。除附件二约定的各项交易外,乙方应于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交易的交易量及总金额进行预计,并应根据《上市规则》、《实施指引》的规定,将当年度预计发生的交易按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双方应在经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量及总金额的范围内进行交易。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上述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乙方应根据《实施指引》的规定,将超出部分按照金额重新提交其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双方应在经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量及总金额的范围内进行交易。

(六)协议的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三年,本协议自以下各项条件均满足时生效: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双方公章。

甲方就本协议的签订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乙方股东大会已审议批准本协议。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前六个月,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协议有效期续展事宜。

(七)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公司和北方电力目前均有从事火力发电及煤炭生产业务的所属企业,为更好地发挥内部协同作用,互相之间销售及采购煤炭、水、电、气、暖等产品及原材料、燃料、矿物及动力等。

本公司和北方电力互相之间销售及采购煤炭、水、电、气、暖等产品及原材料、燃料、矿物及动力的关联交易预计金额较大主要原因是对所属魏家峁煤电公司所产煤炭委托北方电力所属专业煤炭运销公司统一销售,以及为进一步加强煤炭采购管理,公司部分所属电厂的煤炭采购与北方电力部分所属电厂煤炭采购由北方电力所属燃料公司集中统一进行招标采购,以期进一步促进部分电厂煤炭采购的提质控价工作。

公司所属魏家峁公司为煤电一体化公司,借鉴神华、伊泰等先进煤炭企业的管理模式,实行煤炭产销分离。2014年开始由于北方电力所属煤炭运销公司负责煤炭统一销售业务,即魏家峁公司将其所产煤炭交由煤炭运销公司包销。

北方电力所属煤炭运销公司自成立以来独立面对市场经营,积淀了包括铁路户头、区内外重点运力计划、铁路装车站、洗煤厂以及上下游客户等丰富的物流配送资源,并于2012年正式成为自治区38户重点煤炭企业。目前,运销公司已经贯通了鄂尔多斯、包头、陕西、陕北地区到秦皇岛、国投京唐港、曹妃甸港和锡林浩特到锦州、营口以及陕北地区到山东、河北、河南的运输通道,运销体系已初步形成。

整合煤炭产、运、销资源,有助于实现优势互补。将魏家峁煤炭资源与煤炭运销公司物流配送资源有机结合,有助于形成协同效应,提升煤炭企业在煤炭市场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有助于培育市场资源、发挥出煤炭产业资源优势;有助于魏家峁公司拓展和丰富营销渠道,利用煤炭运销公司的能力形成铁路和公路相结合、区内和区外相结合、公司所属电厂内部燃用和外销相结合、港口下水与内陆直达相结合、地销和储运配送相结合、现货与期货贸易相结合等多品种、多层次、系统化、灵活高效的营销渠道。从而使煤炭生产和运销各司其职,各自集中精力,发展核心能力。煤矿致力于安全生产、降低成本、提高产量、稳定质量;销售公司致力于各种营销活动和销售管理。提高各自的核心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利润最大化。

而将部分电厂的煤炭采购集中整合,由北方电力所属燃料公司集中招标采购,则有助于促进电厂煤炭采购的提质控价工作。

上述交易定价依据均为实际发生的市场采购价格,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其它股东的利益。公司签署相关关联交易协议是为规范上述交易行为。

(八)、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利益,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支持框架协议事宜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方电力向本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等资金支持。

协议签署日期:2017年4月25日

协议签署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合作方名称:甲方: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本公司

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以及《上市规则》,公司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构成关联方关系,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北方电力,见前述有关北方电力的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等资金支持。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等资金支持。

根据《实施指引》的要求,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的定价,应按以下标准及顺序确定:

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以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以甲方与独立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另,双方可在本协议确定的定价原则基础上,就具体交易事宜另行签署具体交易合同加以约定。各项交易的具体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交易时间等依双方另行签署的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交易总量及金额的确定

具体关联交易事宜详见附表三。除本协议附件约定的各项交易外,乙方应于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交易的交易量及总金额进行预计,并应根据《上市规则》、《实施指引》的规定,将当年度预计发生的交易按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双方应在经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量及总金额的范围内进行交易。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上述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乙方应根据《实施指引》的规定,将超出部分按照金额重新提交其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双方应在经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量及总金额的范围内进行交易。

(六)协议的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三年,本协议自以下各项条件均满足时生效: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双方公章。

2、甲方就本协议的签订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3、乙方股东大会已审议批准本协议。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前六个月,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协议有效期续展事宜。

(七)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为了有效提高内部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从控股股东取得统借统还贷款资金,并未将资金通过贷款的形式提供公司股东,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与中国华能集团、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事宜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在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华能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存款、融资等金融服务。

协议签署日期:2017年4月25日

协议签署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合作方名称:甲方:中国华能集团

乙方: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本公司

(二)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号

法定代表人:曹培玺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亿元

经营范围:主营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的生产、销售;从事能源、交通运输、新能源、环保相关产业及产品的开发、投资、建设、生产、销售。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北方电力70%的股权。

关联方: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关系:华能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华能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北方电力也持有该公司股权。

华能财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咸阳 ,注册资本:人民币50亿元。

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是华能金融公司,成立于1987年10月,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财务公司之一,属非银行金融机构,成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2005年12月,经批准注册资本增加至12亿元。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的关联交易已达到3000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在华能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华能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存款、融资等金融服务。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公司在华能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华能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存款、融资等金融服务。

根据《实施指引》的要求,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的定价,应按以下标准及顺序确定:

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以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以甲方或乙方与独立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4、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五)甲方、乙方向丙方保证:

1、丙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和非关联第三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

2、丙方在乙方的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和非关联第三方在乙方的贷款利率。

3、乙方向丙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应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提供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和乙方向非关联第三方提供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六)交易总量及金额的确定

1、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协议有效期内,预计的关联交易类型如下:

(1) 开立账户

丙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为结算账户,丙方每年在乙方的日最高存款余额预计,日最高贷款余额预计;

(2) 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发放委贷手续费及其他相关金融服务手续费);

(3) 融资租赁、票据服务。

2、具体关联交易事宜详见附表四。除附表三约定的各项交易外,丙方应于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当年度将发生的其它各项交易的交易量及总金额进行预计,并应根据《上市规则》、《实施指引》的规定,将当年度预计发生的交易按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各方应在经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量及总金额的范围内进行交易。

3、如果在实际执行中上述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丙方应根据《实施指引》的规定,将超出部分按照金额重新提交其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各方应在经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量及总金额的范围内进行交易。

4、乙方与丙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以存款每日余额的最高限额、贷款所涉利息的年度总额或其他金融服务费用的年度总额三项指标,履行《上市规则》规定的丙方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协议的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三年,本协议自以下各项条件均获满足时生效:

1、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各方公章。

2、甲方、乙方就本协议的签订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3、丙方股东大会已审议批准本协议。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前六个月,各方应协商确定本协议有效期续展事宜。

(八)陈述与保证

1、甲方保证丙方的财务独立。甲方通过其控股的乙方为丙方提供服务的,将严格按照《实施指引》、《行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并将督促乙方以及相关各方配合丙方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乙方规范运作,保证丙方存储在乙方的资金的安全。甲方将继续充分尊重丙方的经营自主权,不干预丙方的日常商业运作,不利用支配地位强制丙方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2、乙方保证丙方在乙方存款的安全及存、取款的自由;保证丙方存放于乙方的资金的使用完全按照丙方的委托指令,乙方不挪作他用;保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维护丙方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丙方及丙方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证配合丙方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九)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为集团内部企业提供财务金融服务是财务公司主要业务之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公司所属电厂结算账户开立于华能财务公司亦可方便公司资金管理。

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国内最早成立的财务公司之一,具有较强的经营实力。公司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一直保持着良好的业务关系,在华能财务公司开立结算账户,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也不会影响公司与其它金融机构的业务,同时方便公司同电网公司、控股股东、基层单位等方面的资金往来,资金安全相对可以地得到较好地保障。

上述方式可有效提高集团内部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公司仅从控股股东取得统借统还贷款资金,并未将资金通过贷款的形式提供公司股东,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公司已于2008年与华能财务公司签署了《人民币结算帐户管理协议》,该协议长期有效。

(十)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利益,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五、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事宜;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向本公司提供技术服务、保险服务、施工服务及其他相关或类似的经营性劳务服务;设备采购及其他等服务。不包括公司与控股股东北方电力之服务互供范围。

协议签署日期:2017年4月25日

协议签署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合作方名称:甲方: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乙方:本公司

(二)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见前述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向本公司提供技术服务、保险服务、施工服务及其他相关或类似的经营性劳务服务;设备采购及其他等服务。不包括公司与控股股东北方电力之服务互供范围。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向本公司提供技术服务、保险服务、施工服务及其他相关或类似的经营性劳务服务;设备采购及其他等服务。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的定价,应按以下标准及顺序确定:

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以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以甲方与独立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另,双方可在本协议确定的定价原则基础上,就具体交易事宜另行签署具体交易合同加以约定。各项交易的具体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交易时间等依双方另行签署的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交易总量及金额的确定

具体关联交易金额最大预计数详见附件五。除本协议附件五约定的各项交易外,乙方应于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交易的交易量及总金额进行预计,并应根据《上市规则》、《实施指引》的规定,将当年度预计发生的交易按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双方应在经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量及总金额的范围内进行交易。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上述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乙方应根据《实施指引》的规定,将超出部分按照金额重新提交其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双方应在经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量及总金额的范围内进行交易。

(六)协议的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三年,本协议自以下各项条件均满足时生效: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双方公章。

2、甲方就本协议的签订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3、乙方股东大会已审议批准本协议。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前六个月,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协议有效期续展事宜。

(七)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华能集团所属之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发生的服务类交易金额将逐年有所增长;同时由于公司所属企业近年环保改造投入增长较大,与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之间的环保施工、技术服务交易将有所增长。

公司签署相关关联交易协议是为规范上述交易行为。上述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其它股东的利益。

(八)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利益,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备查文件目录

一、董事会决议以及经董事签字的会议记录;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监事会决议及经监事签字的会议记录;

四、相关交易的协议或合同;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之

服务互供预计交易类型与金额

附件二: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之

产品、原材料购销预计交易类型与金额

附件三: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金支持性关联交易之预计交易类型与金额

附件四: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之关联交易

预计交易类型与金额

(1) 开立账户

丙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为结算账户,丙方每年在乙方的日最高存款余额预计为15亿元,日最高贷款余额预计为10亿元。

(2) 其他金融服务

(3)融资租赁、票据服务

(4)紧急资金支持服务

附件五: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之综合服务

框架协议预计交易类型与金额

证券代码:600863 股票简称:内蒙华电 编号:临2017-013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4月15日以电子邮件、书面送达方式发出。

(三)本次会议以现场形式于2017年4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四)公司监事应到 6 人,实到 6 人。监事会主席石冠海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五)经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民主选举,聂文俊先生、王志亮先生、王晓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成员换届的议案》,提名石冠海、温泉、孙福忠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二)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批准了公司《2016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四)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批准了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认为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出公司财务经营状况及成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及所涉及事项真实可信。

(五)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批准了公司《2017年度财务计划的议案》。

(七)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监事会全体成员认为: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在出具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度报告及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同意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批准了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连带责任。

(九)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批准了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十)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批准了《关于2016年度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的议案》。

认为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批准的程序合法,审议过程符合公司《章程》、制度的相关要求,计提结果合法、合规且符合公司特点。

(十一)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批准了《关于公司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议案》。

认为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批准的程序合法,审议过程符合公司《章程》、制度的相关要求,拟处置固定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十二)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批准了公司《关于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认为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程序合法,审议过程符合公司《章程》、制度的相关要求,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利益。

(十三)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批准了公司《关于2016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及担保情况议案》。

认为董事会关于关联方占用资金及担保情况的说明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批准了公司《关于修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认为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程序合法,审议过程符合公司章程、制度的相关要求,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利益。

(十五)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批准了公司《关于增加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资本金的议案》。

认为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批准的程序合法,审议过程符合公司《章程》、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继续投资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并增加注册资本金,有利于北方魏家峁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可持续发展。

(十六)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十七)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批准了公司《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十八)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批准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九)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监事会全体成员认为: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在出具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提名监事候选人简历:

石冠海:男,1971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曾任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与产权部资金管理处处长,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与产权部副经理,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与产权部经理。现任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与产权部经理兼华能财务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经理。

温泉:男,1962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大学专科。曾任乌拉山发电厂副厂长、党委委员,北方联合电力临河热电厂长、党委委员,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工作部经理、组织部部长。现任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

孙福忠:男,1965年出生,回族,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大学本科,经济学学士。曾任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处电源项目审计科科长,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审计部副经理,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审计部经理。现任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经理。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863 股票简称:内蒙华电 编号:临2017-014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九届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民主选举,聂文俊先生、王志亮先生和王晓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聂文俊,男,1960年12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聂文俊先生曾在内蒙古电管局公安处任科员、副科长、科长;内蒙古电力总公司金川开发区公安处副处长、处长;内蒙古电力总公司公安处副处长;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监部副部长;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工作部副经理、总经理工作部副经理;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现任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王志亮,男,1962年6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王志亮先生曾在乌达电厂青年农场当工人;在乌海电业局任团委副书记、组干科科长、人事部(组织部)部长等职;在海勃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任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2004年后在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蒙西发电厂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2010年任包头第二热电厂党委书记;现任达拉特发电厂党委书记、副厂长、工会主席。

王晓光,男,1963年10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王晓光先生曾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二电力建设工程公司任党委秘书、党政办副主任、行政部部长等职;2004年以后在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工作部任秘书处处长、副经理等职;2011年以后任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丰镇发电厂党委书记、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金桥热电厂党委书记、副厂长等职;现任内蒙古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工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