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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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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建个沪深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指数

2017-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张书怀

监管层近期多次强调上市公司要积极回报股东,特别强调现金分红。这抓住了治理上市公司一个关键点,抓牢抓实,定能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扼制上市公司的各种不规范行为。

虽然沪深股市是新兴市场,但也有了二十多年历史,一些公司已上市了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早渡过了成长期,而且相当一部分公司上市时就步入成熟期。按市值衡量,处于成熟期的公司在沪深股市据主流地位。但沪深股市股息率一直很低,据统计,截至今年3月30日,A股3182家上市公司中,近12个月股息率大于3%的仅75家,占比2.35%;大于1%的474家,占比14.89%。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不可能把盈利模式放在长期持股获得股息上,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也不可能靠长期持股获得较大收益,而基金成为大散户也就有了搪塞的理由。

强调现金分红,是向市场发出一个信号,要求上市公司必须经营好企业,多创造利润,并把利润的大部分分配给股东。假如你经营不好不能多分红,那么政策导向将限制,比如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门槛。现在再融资门槛是“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这个比例显然过低。假如一家公司近三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累计为300,年均可分配利润就是100,那3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只需要30,只占三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10%。建议将这一门槛提高到将三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80%分配给股东。这个修改最好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修改联动。指引第3号要求“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80%”。这里的“本次利润分配”,建议也改为占本年可分配利润的80%。至于亏损公司、已陷入经营困境无能力现金分红的公司,那么政策导向就是促其重组,或收购、注入优质资产,或被优质资产收购,如果这些做不到或在一定期限里做不到,那就促其退市。

至于成长型公司,不分红或少分红有利于公司发展,也有利于投资者的长远利益,可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行业特点、盈利模式等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不分红或少分红。但成长型公司切不可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应立足早获成果,早回报投资者。指引第3号要求“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分配利润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这就列出了底线。

强调现金分红的另一面就是限制高送转。限制高送转可与现金分红挂钩,凡是没有现金分红的不得送转,且现金分红要达到指引3号的标准,当年亏损的公司不得送转。与股票扩张相对应还可提倡回购股份。2015年8月证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提出多项举措,鼓励、支持上市公司适时主动回购股份,如在股价破净,或市盈率、市净率任一指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且达到预设幅度时主动回购,公司可选择发行优先股、债券等多种方式为回购筹资。回购股份和上市公司高管增持股份是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手段,美国著名基金管理人林奇就把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和上市公司高管增持公司股份作为选择投资标的的重要标准。现在多数沪深上市公司扩张股份倾向强烈,股本回购则不被重视,对此可出台更具体的鼓励措施,如把回购股份当分红看。

为鼓励现金分红,笔者还再提议建立现金分红指数,将股息率超过银行一年期利率一定百分点(如三个百分点)的公司编成指数,并在具有一定规模后推出该指数的ETF。此外,将分红和退市挂钩,凡连续5年内或上市后累计10年不现金分红的公司一律退市;或规定上市5年累计现金分红低于上市融资(包括IPO融资和上市后其他形式的融资)的30%的公司退市。还有,对非公开发行也要有现金分红要求。现在对非公开发行没有财务要求,更无现金分红要求,以致不管多烂的公司都可以非公开发行,这是导致定增泛滥、并购市场“劣吃优”、壳价值高企、利益输送畅通等乱象的根源之一。

(作者系资深市场观察分析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