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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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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

2017-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191号),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分析,并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书面说明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2017年4月13日,你公司披露拟将所持有的共青城猎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猎龙公司”)17.05%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市同舟共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舟共创”),鉴于公司原始投资金额为15,000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000万元,因同舟共创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明先生控制的企业,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1、请公司补充披露此次转让所持猎龙公司股权的交易是否达到《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9.3条的标准,如是,请公司补充披露是否已经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猎龙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请根据审计情况披露猎龙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数据。

回复:

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实际出资15000万元参股猎龙公司,占股17.05%。鉴于猎龙公司目前还未进入实质性运营状态、还未开展业务,部分股东方还未按认缴额出资(章程规定:出资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之前),公司与同舟共创商定,以公司原始出资额为参考依据,以人民币15000万元向同舟共创转让所持猎龙公司17.05%的股权,该交易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9.3条的标准,不需要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猎龙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2、请你公司结合同舟共创以及其股东袁明的实际财务情况,详细分析并披露同舟共创作为此次交易股权受让方的履约能力,并视情况披露此次交易存在的履约等相关风险。

回复:

同舟共创2016年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85万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510万元;同舟共创2017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22万元,截止2017年3月31日,净资产为470万元。

为降低此次交易可能存在的履约风险,维护公司利益,此次交易将在同舟共创履约能力方面为公司提供关键的保障措施:

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与同舟共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同舟共创应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2日内付股权转让款的51%即人民币7650万元给同洲电子;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付清余款即人民币7350万元给同洲电子。”。截止目前,公司已经收到同舟共创支付的股权转让款7650万元。

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与同舟共创、袁明先生签订《担保协议书》:“按照同洲电子与同舟共创于2017年4月1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为保证同舟共创全面履行其受让同洲电子股权的义务,袁明先生同意向同洲电子承担不可撤销无限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经初步核实,袁明先生个人资信良好,其个人的现金、房产、股权、投资等资产能够满足此次担保的履约能力。

3、请你公司补充披露预计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此次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回复:

猎龙公司目前还未进入实质性运营状态、还未开展业务,公司预计从本次交易中未获得利益(包括潜在利益)。

出售公司持有的猎龙公司17.05%的股权,有利于公司聚焦电视互联网、智慧家庭核心业务,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实现整体业务的战略转型升级,有利于改善公司的现金流。

4、你公司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回复:

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6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同洲电子 公告编号:2017-016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