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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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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7-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1008 公司简称:连云港

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李春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云飞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云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变动说明:

1、货币资金较年初数减少系报告期内筹资净额小于经营及投资需求。

2、应收账款较年初增加系报告期内应收客户港口费增加。

3、其他应收款较年初增加系报告期末应收港建费代征手续费增加。

4、长期股权投资较年初增加系报告期内出资连云港港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亿元。

5、其他非流动资产较年初数增加系报告期内预付工程款增加。

6、短期借款较年初数增加系报告期内用短期借款出资连云港港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及偿还到期短期融资券。

7、应付票据较年初数增加系报告期内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

8、应付利息较年初数减少系报告期内支付“14连云债”利息。

9、其他流动负债较年初数减少系报告期内兑付3亿元短期融资券。

单位:元

变动说明:

税金及附加较上期增加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规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科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科目所致。

投资收益较上期减少系中韩轮渡业绩下滑所致。

营业外收入报告期内增加系报告期内部分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出减少系上期支付港建费征收人员劳务费所致。

营业利润、利润总额较上期减少系报告期内营业成本增加所致。

单位:元

变动说明: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系报告期内支付连云港港港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款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系报告期内投资需求增加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①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流通事项: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 954号)文件核准,公司于2014年1月3日向认购人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了203,580,000股股票,该部分股票已于2017年1月3日上市流通。相关内容投资者可查阅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发布的《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30)。

②重大诉讼进展事项:2016年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纺公司)作为诉讼原告,就港口服务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司及下属东联港务分公司分列被告三、被告二。本案相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16年9月1日刊登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5)和2016年9月30日刊登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7)。

2016年12月,本案在上海海事法院第一次开庭,因长信公司(被告一)申请追加中纺公司的进口代理委托人“连云港鑫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及当事人须进一步举证,法庭宣布休庭。

东联港务分公司聘请了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辩护人,本案一审所持的答辩意见认为诉讼中所提及的《仓储物流服务合同》,对本公司及下属东联港务分公司无法律约束力。即使《仓储物流服务合同》对本公司及下属东联港务分公司有法律约束力,但原告中纺公司并未启动相关条款,东联港务分公司的仓储监管义务未产生。

律师事务所和本案律师一致认为公司所持有的支持上述答辩意见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很大。本案的前景可保持谨慎的乐观,产生赔偿的可能性极小。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法院未通知下次开庭时间。

③财务公司正式设立并营业:2015年5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与控股股东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连云港港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拟设立财务公司的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5月26日公司对外披露的《关于与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24),相关进展情况在此后的定期报告中也按照规定进行了披露和说明。

截至2017年3月16日,财务公司已相继取得《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连云港港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批复》(银监复【2016】280号)、《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连云港港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苏银监复【2017】48号)、《金融许可证》(由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核发)等批准文件,并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财务公司正式成立并营业。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3月18日公司对外披露的《关于连云港港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14)。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春宏

日期 2017-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