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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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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7-05-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7版)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9月21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6年12月31日。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年09月21日-2016年12月31日)

注:本基金于2011年9月21日成立,根据《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截止日为2012年3月20日。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比例限制及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

十三、费用概览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并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1.5%。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无法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无法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4)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中,更新了“所载内容截止日期”及“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日期”;

2、在“三、基金管理人”中,主要人员情况等内容进行了更新;

3、在“四、基金托管人”中,对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了更新;

4、在“五、相关服务机构”中,更新了部分代销机构在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增加了代销机构;

5、在“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更新了部分代销机构在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增加了代销机构;

6、在“九、基金的投资”中,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数据内容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7、在“十、基金的业绩”中,更新了基金业绩的内容,数据内容截止时间为 2016年12月31日。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