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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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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度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2017-05-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恒润股份 股票代码:603985

特别提示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股份”、“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17年5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承立新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3、如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股份总数的1%,且不影响发行人的控制权;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若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5、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减持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股东、董事周洪亮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3、如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若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5、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减持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公司5%以上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5%以上股东佳润国际、智拓集团、江阴鑫裕、中水汇金、光大控股创投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发生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及其他法律文件记载的营业期限届满且本公司股东会决定不再延长营业期限的情况外,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

3、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公司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四)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江苏新恒通、深圳源之泉、深圳金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了修订,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的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求时,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4、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五)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关于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详细内容,具体请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分析”,以及“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中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立新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中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1)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证监会、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但不得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3)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立新承诺:(1)本人保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督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回购程序。购回与回购价格按照证监会、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但不得低于回购与购回时的股票市场价格;(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证券服务机构做出的重要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因未勤勉尽责而导致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公司将与公司及其他相关过错方就该等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承担个别或连带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承诺:本所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收益实现需要一定周期,可能造成短期内净利润未与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同比例增长,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即期回报(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提请投资者关注。

(一)公司填补即期回报、增强持续回报能力的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考虑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以下措施,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股东回报。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将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的使用用途。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

通过本次发行,公司总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均将有所增加,流动资金得到补充,财务费用支出将减少,资产负债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有助于提高股东回报。

公司将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经营管理,并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3、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更好地保障股东回报,提高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应以现金形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承立新、周洪亮、卞建军、缪惠民、饶陆华、马伟、孙亦涛、王雷刚、莫旭巍,及除公司董事外的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朱杰、顾学俭,就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事宜承诺如下: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稳定,经营模式、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主要供应商及客户的构成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相关内容。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527号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120号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5月5日

(三)股票简称:恒润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98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万股

(七)发行市盈率:22.99倍(每股收益按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000万股

(九)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yin Hengrun Heavy Industries Co.,Ltd

注册资本: 6,000万元(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承立新

公司住所: 江阴市周庄镇欧洲工业园A区

经营范围: 生产、加工锻件、不锈钢法兰盘、碳钢法兰盘、机械零部件;金属材料的研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辗制环形锻件、锻制法兰及其他自由锻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风电行业、石化行业、金属压力容器行业、机械行业、船舶、核电等多种行业。

所属行业: 金属制品业

联系电话: 0510-80121156

传 真: 0510-80121156

互联网址: www.hrflanges.com

电子信箱: zhujie@hrflanges.com

董事会秘书:朱杰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中国国籍,均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任职期限的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情况如下:

董事长承立新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2,880.00万股,占比48.00%;董事周洪亮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720.00万股,占比12.00%;董事饶陆华持有发行人股东深圳金粤100%股份,深圳金粤持有发行人股份142.50万股,占比2.375%。

除上述情况之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承立新。

承立新,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2021919670512****,住所为江苏省江阴市,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本次发行前,承立新持有发行人2,88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48%。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A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及变化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18,591户。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0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6.97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的方式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8,111股,包销金额为1,297,553.67元,包销比例为0.24%。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3,94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4月2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H10323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5,561.68万元,费用明细如下: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2.78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募集资金净额:48,378.32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1.55元(按发行前截至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1.17元(按照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4 年、2015 年及 2016 年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H1000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一、本公司2017年一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不再单独披露。本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和 2017 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2017年一季度,公司营业总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27.68%,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25.59%,主要系公司与西门子、通用电气等国际知名客户在风电塔筒法兰、汽轮机环件及叶片加强环等产品领域合作继续加深,毛利较高的产品销售增加所致。

二、2017年1-6月经营情况预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稳定,经营模式、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主要供应商及客户的构成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预计2017年1-6月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无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客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于2017年5月2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书面同意,开户银行将不接受发行人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发行人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保荐代表人:韩正奎、申丽娜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联系电话:010-59026666

传真号码:010-59026670

联系人:韩正奎、申丽娜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推荐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5月3日

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03月   单位:元

单位负责人:承立新 会计主管人:顾学俭 制表:张瑜

合并利润表

2017年3 月

单位: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单位负责人:承立新 会计主管人:顾学俭 制表:张瑜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17年1-3月

编制单位: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单位负责人:承立新 会计主管人:顾学俭 制表:张瑜

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   单位:元

单位负责人:承立新 会计主管人:顾学俭 制表:张瑜

利润表

2017年3月

单位: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单位负责人:承立新 会计主管人:顾学俭 制表:张瑜

现金流量表

2017年1-3月

编制单位: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单位负责人:承立新 会计主管人:顾学俭 制表:张瑜

Jiangyin Hengrun Heavy Industries Co.,Ltd

(江阴市周庄镇欧洲工业园A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