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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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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5-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5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集情况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出《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7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三、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5日(星期五)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7年5月4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7年5月5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陈辉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7年4月27日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数408,361,90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2.337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07,403,3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2.214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有5人,代表股份数958,60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22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五、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本项议案时,关联股东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丰汇颐和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关联方为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田汉先生的控股公司,田汉先生为其法定代表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构成关联方,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334,596,360股,北京丰汇颐和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69,336,740股)。

(1)表决情况:

同意4,426,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3%;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26,20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3%;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2)表决结果: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倩律师、李萌律师。

3、结论性意见:京汉股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其所形成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5日